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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CC 1167/2022
[2023] HKDC 1795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22年第116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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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出席人士: |
陳皓璋先生,律政司檢控官,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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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維信先生,由法律援助署委派的黃嘉錫律師事務所延聘,代表被告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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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理由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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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罪
1. 被告人承認一項入屋犯法罪。
案情
2. 案發地點是皇后大道中的一座民居大廈,涉案單位在25樓,案發時無人居住,業主已經過身,但有一位陳先生定期到該單位打理。單位睡房內有一個夾萬,內裡放著不少外幣和港幣,但確實數目不詳。
3. 2021年11月22日早上8時左右,陳先生發現單位的客廳窗花及玻璃窗脫落,附近有一支鐵筆和一支螺絲批,睡房內的夾萬被人撬開,陳先生於是報警。
4. 該大廈的閉路電視拍攝到被告人在早一天(即2021年11月21日)傍晚六時許進入該大廈乘坐升降機到25樓,他於兩小時多後離開該大廈。
5. 警方在肇事單位的睡房內找到一個口罩,有被告人的DNA,又在大廈的升降機一個告示上找到被告人的指紋。
6. 2022年10月6日,警方拘捕被告人,被告人向警方承認他進入涉案大廈的天台,然後沿棚架爬下有關單位,撬開夾萬後,偷走了一批港幣和外幣。他記不起該筆金錢的確實數目,只能說自己偷走了數十萬元。
案底
7. 被告人在1998年至2015年有二十次定罪紀錄,涉及多項罪行,包括盜竊、外出時身懷盜竊工具,更有三次(每次兩項)入屋犯法紀錄,分別在2005年、2006年及2015年。
求情
8. 被告人現年51歲,和現任妻子同住,與前任妻子育有一名兒子已經成年,被告人以前做過多項工作,律師說他在2021年起失業。
9. 律師說被告人單獨犯案,不涉及精密佈署,案中無人受驚或受傷。
10. 律師說被告人的弟弟在案發時有重病,被告人為他找醫藥費,自己又失業,因此有財困,故此再度犯法。他在被捕後與警方合作,坦白認罪。律師說被告人的弟弟在2023年6月病逝。
11. 律師說被告人沒有偷去夾萬內的全部金錢,他只取去三十多萬的港幣和外幣,留下沒取的計有人民𢄞38,122元、美金2,764元、歐羅12,940元、港幣18,100元、澳元1,170元、新加坡幣178元及澳門幣20元(全部大約等值二十萬港元)。
12. 律師同意被告人過往有多項定罪,包括三次共六項入屋犯法紀錄,法庭可以對他作出加刑。
13. 律師呈上幾封求情信,分別是被告人自己寫與及獄中的牧師和他的前僱主所寫。被告人在信中說自己有悔意,打算重新做人。
判刑
14. 本案的入屋犯法罪發生於一棟民居大廈,被告人是有備而來,用鐵筆撬開夾萬。他偷去夾萬內大量港幣及外幣,據他透過律師在法庭承認有三十多萬。律師說夾萬內還有一些港幣和外幣。不過,主控官說那些未被偷去的港幣和外幣其實是放在一些紙袋內,看來被告人當時是未有發現,或未有時間從那些紙袋中將那些外幣和港幣拿出來一起取走。被告人從夾萬取去的無論如何也是一個大數目,據他所說是超過三十萬的港幣和外幣,有關金錢未被尋回。
15. 本席認為涉及如此失款數額的入屋犯法罪發生於民居,財物未被尋回,判刑起點應為三年半監禁。
16. 被告人過往案底纍纍,其中更有三次合共六項入屋犯法紀錄,最近一次兩項罪是在2015年,本席認為判刑起點應再調升四個半月至四十六個半月監禁。
17. 被告人及早認罪,可獲三分一判刑寬減,認罪後被判監31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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