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CCC 1176/2008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08年第1176號
------------------------
香港特别行政區
訴
鍾佩恩
主審法官:首席區域法院法官李瀚良
日期: 2009年4月8日
出席人士:
律政司外聘檢控官Ms. Rebecca Lee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Messrs. Lam, Lee & Lai轉聘陳永淦大律師代表被告人。
控罪:入屋犯法罪(Burglary)
判刑理由書
1. 本席裁定被告人一項入屋犯法罪[1]罪名成立,案發於2008年10月20日,被告人潛入河上鄉排峰路E20A地下,偷去一部DVD機和一個煙盒。
2. 被告人現年30歲,有一名4歲女兒,與男朋友同住。被告人有4次犯罪記錄,最後一次是在2009年1月,因管有危險藥物判入戒毒所。被告人現靠綜援過活,每月$6,000,間中在酒吧兼職。她的男朋友是地盤工人,被告人已很少與父母聯絡。被告人約於10年前開始吸食海洛英,犯罪大都是因毒癮而起。辯方律師指本案的失物並不值錢,案情不算嚴重,希望法庭輕判。
3. 上訴庭就此罪的判刑有清晰指引,本案被爆竊的單位是住宅,量刑起點應為3年。
4. 本席已考慮過案情,被告人的個人背景和家庭狀況,沒有值得寬大的理由。其次,失物價值低並不是充份的減刑理由。經考慮所有因素,現判被告人入獄3年。
5. 根據《戒毒所條例》第6A條,被告人的戒毒所羈留令會即時終止。
2009年4月8日
[1] 第一控罪,違反《盜竊條例》第11(1)(b) 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