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M AR FU PETER
BUILDING AUTHORITY
[2023] HKCFI 1933
HCAL 2259/2018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民事司法管轄權
憲法及行政訴訟2018年第2259號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判決書
1. 本案背景已於本席2022年12月19日的判案書(「該判案書」)第4至9段述明。該判案書頒下後,申請人於2023年1月3日就該判案書提出傳票申請上訴許可(「該上訴許可申請」)及存檔誓章,並於2023年1月9日提交補充陳詞綱要。其後,申請人於2023年5月8日提交綜合陳詞綱要(「該綱要」)。
2. 本席同意,該判案書是就申請人訟費覆核的最終判決。故此,根據香港法例第4章《高等法院條例》第14(1)條,向上訴法庭提出上訴乃屬當然權利:參見Lam and Lai Solicitors v Ho Chun Yan Albert, HCMP 555/2015(未經輯錄,2017年7月27日),第8至11段。
3. 因此,該上訴許可申請應被撤銷。
4. 進一步而言,為完整起見,即使視該判案書為非正審判決而申請人須根據《高等法院條例》第14AA(1)條申請上訴許可,該上訴許可申請也應被撤銷。
5. 即使視該判案書為非正審判決,本席認為申請人在該綱要並沒有提出新論點,因此,申請人提出的上訴理由沒有合理得直的機會,也沒有其他有利於秉行公正的理由因而其上訴應進行聆訊(參見《高等法院條例》第14AA(4)條)。
6. 基於上述原因,本席撤銷該上訴許可申請,並頒令申請人須支付建議答辯人就該上訴許可申請的訟費,經簡易程序評定為港幣7,789元。
申請人:無律師代表
建議答辯人:由律政司署理高級政府律師李景熙代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