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CCC 1081A/2013
DCCC 1081/2013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13年第108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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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理由書
1. 被告人經審訊後被裁定兩項入屋犯法罪罪名成立。
2. 本席裁定的事實為,於2013年9月16日,被告人分別爆竊了沙田兩個住宅單位,在單位內盜竊了不同物品。罪行於當日下午發生,慶幸被告並未有作出任何暴力行為。
3. 於有關第一條控罪的單位,即桂園12座2B單位裡,被告人進行過大肆搜掠,亦破壞了單位裡面的一些房門。於該單位裡,控方證明了被告偷取了一罐茶葉及一個賭場籌碼。
4. 至於第二項控罪,被告人進入了同座大廈1B單位。他經過窗口進入該單位裡,偷取了一個銀包,而銀包內裝有一些會員卡及VIP卡,以及一張空白支票。
5. 被告代表律師求情時稱,被告人以往雖有爆竊的刑事紀錄,但已是十九年前發生;而他其他的刑事紀錄為過期居留,或是擁有一些不屬於他的身分證明文件等等前科。
6. 被告是內地人,有一個7歲的兒子,而兒子現在與被告人爸爸同住。被告人已離婚,他要肩負起照顧兒子的責任。
7. 在考慮這個判刑起點時,有關第一項控罪中由於被告人進入了余先生的單位,並有作出大肆搜掠,本席認為量刑起點應該要反映到這點,而本席亦已裁定於兩項控罪中,被告人亦與一位同伴共同犯案,所以第一條控罪量刑起點為三年半,被告人於審訊後被裁定有罪,所以並沒有任何原因給予折扣,所以就第一條控罪被告人被判三年半監禁。
8. 至於第二條控罪,量刑起點為3年監禁,同樣,第二條罪亦沒有任何特別原因給予折扣,所以就第二條控罪,被告人的刑期為3年監禁。
9. 本席認為,在考慮量刑整體性的原則下,被告人第二條控罪其中6個月的監禁,與同第一條控罪的三年半刑期分期執行,即被告人的總刑期為4年監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