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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CC 159/2024
[2024] HKDC 1215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24年第159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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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出席人士: |
陳皓璋先生,律政司高級檢控官,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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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嘉儀女士,由Chong & Partners LLP延聘,代表被告人 |
| 控罪: |
在沒有按照香港法例第586章第11(1)條的規定下進口附錄II物種的標本 (Importing specimens of Appendix II species otherwise than in accordance with the provisions of section 11(1) of Cap 58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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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理由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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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被告人承認一項非按照香港法例第586章《保護瀕危動植物物種條例》(「該條例」)第11(1)的規定而進口附錄II物種的標本罪,違反該條例第11(1)及(3)條。被告人同意了相關案情摘要,被裁定罪名成立。
2. 罪行詳情指被告人於2023年11月24日,在香港新界赤鱲角長達路1號香港國際機場海關入境A大堂,在沒有按照香港法例第586章《保護瀕危動植物物種條例》第11(1)的規定下進口附錄II物種的標本,即3.22公斤絲鯊魚鰭(鐮狀真鯊)及109.92公斤雙髻鯊魚鰭(雙髻鯊屬所有種)。
相關案情
3. 根據被告人承認的案情摘要,被告人是一名持有中華人民共和國護照的男子,2023年11月24日,他從外地飛抵香港,在入境大堂循「紅通道」向海關人員申報他帶着的15個紙箱內有乾魚翅,後被證實:
(i) 當中有3.22公斤絲鯊魚鰭(鐮狀真鯊)及109.92公斤雙髻鯊魚鰭(雙髻屬所有種),共113.4公斤,屬該條例附錄II的物種。估計總市值約619,566港幣;
(ii) 另夾雜着345.02公斤其他鯊魚物種乾魚鰭。
4. 根據世界自然保護聯盟2017年評估,全球絲鯊魚的總群數目在過去45年下降了47%至54%不等,而絲鯊魚目前在《世界自然保護聯盟紅色名錄》中列為「易危」級別。
5. 根據世界自然保護聯盟2018年評估,部分雙髻鯊魚的總群數目在過去75年下降了逾80%,其中兩個法例列明雙髻鯊魚物種目前在《世界自然保護聯盟紅色名錄》中列為「極危」級別。
6. 被告人未能出示任何有效的附錄II物種的標本的進口許可證。
7. 被告人在警誡會面中說,他由巴西到港,準備轉乘接駁航班往上海,幫朋友將貨物帶到香港。
過往定罪紀錄
8. 被告人過往在香港沒有刑事定罪記錄。
被告人背景及求情
9. 代表被告人的梁大律師準備了一份求情文冊及八宗區域法院的同類案件判案書供法庭參考。
10. 根據梁大律師,被告人現年36歲,於內地台山市一個偏僻小山村出生。家中有父母及兩名姊姊。由於家貧,被告人於高中二年級後輟學工作,幫補家計,曾經做過電子廠、維修電腦等工作。
11. 被告人為賺取更多收入改善家人生活,2012年往巴西工作,最初工資不多而工時長,經過一番努力,2018年獲一家規模大、聲譽良好的巴西公司聘用,並在短時間內由初級助理升到組長職位。多年來,他幾乎將所有收入都匯到內地給家人。
12. 今天法庭獲告知被告人現時亦有經營手機配件充電套生意,也有從中國進口商品到巴西銷售。
13. 2021年女朋友為他誕下一名女兒,現接近三歲,一家三口在巴西居住,被告人是家庭經濟支柱。
14. 被告人因本案被捕後,家庭陷入經濟困境,女朋友要外出工作,女兒被迫送回內地由祖母照顧。
15. 梁大律師為被告人呈交13封求情信,分別來自被告人、其家人、僱主、同事及朋友,在信中,他們指被告人是一個正直、善良、主動熱心助人、無私奉獻、有責任心、關心他人和很有同情心的人。
16. 就干犯本案原因,梁大律師指被告人有一位朋友知道被告人回國,請求被告人幫忙,為他把魚翅由巴西順路帶往香港。被告人一向對朋友熱心,認為只是舉手之勞,沒有收取酬勞,誤信朋友說攜帶這些魚翅來到香港是合法的,朋友更以微信發了一張照片給他說是這些魚翅的證明書照片,被告人沒有考慮及忽略了此舉是否觸及香港法律。被告人從巴西出發到香港的一天,朋友去到機場送機,並協助被告人辦理航空公司的托運手續,並對被告人說,到達香港後會有人在接機大堂接被告人。被告人抵達香港後,主動前往香港海關的紅色申報通道,向海關人員申報他攜帶着魚翅。當他獲告知犯法時,感到非常詫異。
17. 梁大律師指,被告人此次犯案是因誤信朋友,在無知、愚蠢及疏忽下犯罪,令其家人、朋友為他擔心,他深表後悔,已汲取教訓,不會重犯。被告人第一時間認罪,希望法庭予以輕判,讓他能及早與家人團聚。
考慮/判刑
18. 本案罪行在2018年經修例後,最高刑罰大幅提高至一經公訴程序定罪,可被判處罰款1,000,000元及監禁7年。明顯是嚴重罪行。
19. 據被告人所述的犯案因由,就是自認無知、天真、輕易相信別人,但觀乎他獨自在外地打滾多年,而且是遙遠的南美洲國家,還在當地營商,包括進口商品作銷售用途,可謂人生閱歷豐富;而朋友要求他「順道帶來」的貨物達15箱共重450多公斤,並早已封好,被告人卻從未質疑或查詢,實在令人懷疑。不過無論如何,案中不爭的事實是,案發時被告人在入境大堂主動循「紅通道」向海關人員申報他帶着乾魚翅,這舉動又可謂是主動要求截查,令海關容易揭發本案。
20. 綜合案中總體情況,包括求情陳詞,並考慮到涉案乾魚鰭達113.4公斤,市值達港幣619,566元,明顯作商業用途;當中超過九成都是「極危」級別物種;沒有證據涉及集團式犯案;被告人是跑腿角色,初犯。本席以18個月監禁為起點,被告人適時認罪獲得三分之一折扣扣減,至12個月。
總結
21. 被告人被判處12個月監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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