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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CMP 1774/2011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
民事司法管轄權
高等法院雜項案件2011年第1774號
(擬上訴的原本案件:土地審裁處申請編號2011年第40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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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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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法院上訴法庭副庭長楊振權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袁家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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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案書
由上訴法庭副庭長楊振權頒發上訴法庭判案書:
1. 答辯人馬文娟女士和其母親是涉案物業的業主。她們以月租6,800元將物業租給申請人吳翠霞女士,租期由2010年1月16日至2012年1月15日。
2. 2011年4月14日,馬女士以吳女士自2011年3月16日起已沒有支付租金為理由,入稟土地審裁處,申請要求收回物業及追收租金。馬女士在申請書中指吳女士曾有欠租記錄。
3. 吳女士沒有就馬女士的申請提交反對通知書。2011年5月9日,土地審裁處葛倩兒暫委法官作出判決,下令吳女士要將物業的空置管有權交出及支付2011年3月16日起計的欠租/中間收益,直至物業空置管有權交出為止。
4. 2011年5月11日,吳女士要求法庭擱置上述判令及批准她延遲遞交“答辯書”。吳女士的立場是她在2011年5月出外工幹,不在香港。
5. 吳女士的申請最終排期在2011年6月30日審理。吳女士沒有出席聆訊,她表示缺席原因是暴雨。結果土地審裁處作出判令,批准馬女士申請的收樓令狀及下令吳女士須支付申請費用300元。
6. 2011年7月28日吳女士再提出申請,要求擱置收樓令。
7. 2011年8月5日葛法官駁回吳女士的申請,並下令她在2011年8月16日前清繳所有欠租,及在2011年9月15日前將物業的空置管有權交回給馬女士。
8. 葛法官作出判令同一天,吳女士再提出申請,要求擱置收樓令及批准她上訴。
9. 2011年8月24日,葛法官駁回吳女士的全部申請。
10. 吳女士仍不服,現向本庭提出申請,要求獲准上訴。吳女士同時要求本庭暫時擱置收樓令。
11. 在向法庭呈交的信件,吳女士指馬女士不合作,拒絕應其要求在中國銀行開設帳戶,方便她支付租金。吳女士更指馬女士曾在2011年2月27日報警指物業爆炸,有人暈倒,作為她不能交租的原因。
12. 吳女士又指因為馬女士誠信破產,所以再不敢直接將租金存入她的帳戶,而法庭亦沒有頒下命令,指示她如何支付租金。
13. 吳女士更指馬女士因物業的價格飛升,故不顧一切,要收回物業。
討論
14. 吳女士自2011年3月16日起已沒有支付物業每月6,800元的租金是不爭事實。
15. 吳女士指馬女士不肯合作在中國銀行開設帳戶,方便她支付租金的說法更是無理取鬧。事實上她同意在2011年3月16日前都能成功支付物業租金,而馬女士亦有發出收據為證。
16. 吳女士曾就她欠租一事作出過解釋。在2011年8月5日的誓章,吳女士有以下的陳述:
“本人向法官大人申請,把繳款日期延遲到9月12日,中秋節之前。由於在2011年8月5日的判令裏,法官大人要求本人籌備一筆巨款,就是6個月的租金$40,800,而本身該單位,本人有兩個月按金$13,600在業主手上,而法官大人要求本人預繳多2個月租金。但實際上本人只是欠業主1萬幾千元的租金。所以,如要一次過交$40,800巨款,本人必須向銀行及多個財務公司安排,需時7-14個工作天才可現金到手週轉。而本人自命是一個非常準時的好租客,刻盡己任,業主在這一年半裏,已穩袋了本人的血汗錢十幾萬大元租金。如今她要‘撇甩’我,收我樓…”
17. 馬女士是物業的業主,她當然有權收取租金,本庭看不到吳女士指“業主…已穩袋了(其)血汗錢十幾萬大元租金”如何能成為投訴或不再交租的理由。
18. 物業升值是任何業主可得之投資報酬,亦非可投訴的理由,更非租客拒絕交租的原因。
19. 吳女士作為物業的租客,她有責任每月準時交租,但到2011年9月15日,吳女士已欠租長達6個月。
20. 吳女士未能提出任何可爭拗之理由,支持其不支付租金而繼續佔用物業的立場。
21. 《高等法院規則》第59號命令第2A(5)(a)條訂明,上訴法庭能基於書面陳述,而毋需經過開庭聆訊來裁定上訴許可申請。《區域法院條例》第63A(2)條亦訂明,上訴許可申請,除非上訴法庭信納(a)有關上訴有合理機會得直;或(b)有其他有利於秉行公正的理由,因而該上訴應進行聆訊,否則不得批予上訴許可。
22. 吳女士希望提出的上訴,根本沒有任何可爭拗之論點,不符合《區域法院條例》第63A(2)條的規定。
23. 因此,本庭駁回吳女士的申請,並根據《高等法院規則》第59號命令第2A(8)條賦予本庭的權力,下令吳女士不得根據同一命令第2A(7)條,要求法庭在雙方出席的聆訊中,重新考慮其申請。
24. 由於本庭駁回吳女士的上訴許可申請,而本庭的判決亦屬最終判決,本庭亦駁回吳女士要求暫緩執行收樓令的申請,並下令馬女士可以繼續執行法庭發出的收樓令。
(楊振權)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副庭長 |
(袁家寧)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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