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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CC 61/2019
[2020] HKCA 99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
刑事司法管轄權
定罪上訴許可申請
刑事上訴案件2019年第61號
(原高等法院原訟法庭刑事案件2018年第20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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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聆訊日期: |
2020年1月21日 |
| 判案書日期: |
2020年1月21日 |
判案書
引言
1. 申請人(H.K.H.)被控一項“非禮”罪和兩項強姦罪。他否認全部控罪,並在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李瀚良(原審法官)會同陪審團席前受審。
2. 2019年1月3日,申請人被裁定三項控罪全部罪名成立,並被判處入獄共15年。申請人不服定罪,他提出上訴許可申請,要求獲准就定罪上訴。
背景事實
3. 受害人是申請人的親生女兒,在2007年9月出生,案發時,剛超過10歲。當時申請人和受害人的母親已離婚,故只有申請人和受害人同住。
4. 根據受害人的證供,申請人在2015年暑假期間,先非禮她,而在2017年7月至8月及11月更兩次強姦她。
5. 受害人向老師投訴,導致事件曝光,申請人亦因此被拘捕。
申請人的立場和上訴理由
6. 申請人指受害人說謊誣告他,但他不知原因。他指自己和受害人關係融洽,較受害人和她的母親更親密。申請人指自己從來沒有大力打受害人。但試過一次責罵她特別厲害。申請人力稱自己沒有做過指控他的行為。他指受害人的證供不合信,而控方亦沒有提出足夠證據支持控罪。
討論
7. 本案裁決全屬事實的裁決。受害人作供時清楚描述申請人的犯罪行為,受害人更有就事件向老師投訴,顯示她針對申請人的投訴合信。
8. 受害人的證供並非全無缺點,陪審團亦必然知悉該些缺點,以受害人的年紀及曾面對過的遭遇,她證供的缺點是可以理解的。陪審團亦必然有將受害人的身體狀況和其他環境證據考慮在內才作出有關裁決。
9. 申請人提出的上訴理由,全涉及陪審團作出的事實裁決。陪審團作出對申請人不利的裁決時,亦必有將申請人的立場考慮在內。
10. 本席認為陪審團作出的裁決是有基礎,亦是合理的。上訴法庭沒有基礎更改。
11. 本席亦已考慮過原審法官給予陪審團的指引。本席認為該些指引是正確、合理、全面和公平的。
12. 陪審團有權作出針對申請人的定罪裁決。
13. 申請人提出的上訴沒有可爭拗的論點支持,亦沒有成功的機會。因此,本席不批准申請人就定罪提出的上訴許可申請。
答辯人:由律政司高級檢控官吳卓樺代表。
申請人:沒有律師代表,親自應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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