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CCC 877/2010
DCCC877/2010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10年第87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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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理由書
1. 被告承認一項販運危險藥物罪,違反香港法例第134章《危險藥物條例》第4(1)(a)及(3)條。
2. 罪行詳情指出被告於2010年6月7日,在九龍尖沙咀加連威老道,非法販運28.27克固體,內含27.19克可卡因。
3. 被告所承認的事實是當天凌晨約1時許,被告被發現在一輛私家車內行跡可疑,警員上前截查,發現被告在褲袋內有兩大膠包,內有20小包透明膠包,內藏上述毒品。在警誡下,被告只承認藏作自用,現在被告則承認為販運用途。
4. 被告現年33歲,過去有9次刑事定罪紀錄,包括售賣翻版光碟、入屋犯法罪、管理色情場所,及最近一次在2005年11月因販運危險藥物罪,被判以6年多監禁,於2009年12月才出獄。
5. 代表被告的陸大律師求情指被告以往從事音響維修保養工作,出獄後打算重返該工作,但發現該店舖已結業,亦未能找到合適工作,因經濟困難及壓力,須供養年邁父母及外祖母才鋌而走險。被告及其雙親亦呈上求情信件,被告表示愧對家人,非常後悔,而其雙親坦承疏於管教,盼予以輕判。
6. 陸大律師呈上相關案例及盡力求情,按上訴法院於R v. Lau Tak Ming CACC 230/1989及AG v. Pedro Nel Rojas [1994] 1 HKC 342,及較新近案例HKSAR v. Abdallah Anwar Abbas CACC 304/2008,10至50克相關毒品應判以5至8年之監禁。陸大律師陳詞特別指被告承認控罪,希望能早日出獄,在父母有生之年,被告仍能孝敬他們。
7. 販運危險藥物是嚴重控罪,按上述案例及考慮到所有求情理由,本席認為合適的判刑起點為6年監禁。被告承認控罪,減為4年,並無其他可再作減刑之理由。因此,被告被正式判以4年監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