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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CC 50/2013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 2013年第5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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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特別行政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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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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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偉候 SAMMY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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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出席人士: |
Ms Vivian Yeung,為外聘律師,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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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s Sim Siow Eng Suzanne,由法律援助署委派的翁宗榮律師行延聘,代表被告人 |
| 控罪: |
[1]襲擊他人致造成身體傷害(Assault occasioning actual bodily harm)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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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有意圖而傷人(Wounding with intent)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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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理由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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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言
1. 被告人經審訊後被裁定一項「有意圖而傷人」罪(控罪二),罪名成立。
2. 這是一宗家庭暴力的案件。受害人楊女士(“楊女士”)與被告人是夫妻的關係。
認定的事實
3. 被告人一家人包括楊女士和兩名現年分別是10歲和13歲的孩子,租住於九龍深水埗基隆街一棟大廈的2樓D室(“該單位”)。該單位外有一露天的簷蓬。
4. 在2012年11月10日約中午時份,當時只有被告人、他的哥哥和楊女士在該單位內。案發時,被告人指責楊女士有婚外情,並以手襲擊和咬她,令致她逃出該單位的露天簷蓬,被告人遂追出。在簷蓬上,被告人以雙手捉著她,看似要把她推向簷蓬邊。事件被三名街外市民目擊,他們分別是控方證人一、二和四。警方接報到場後,警員控方證人三看見被告人和楊女士俯伏在簷蓬上,當時被告人正用右手箍著她的頸項和用口咬著她左後頸位置,她的面部亦流著血,控方證人三隨即喝止被告人,並把兩人分開。
5. 同日下午1時05分,控方證人三在該單位內以「傷人罪」拘捕被告人,並施行口頭警誡。警誡下,被告人說:「個死婆勾佬,係我打佢咬佢,佢抵打嘅」。
6. 同日,楊女士被送往明愛醫院接受治療。經診治後,發現她雙臂、上背部和前臂有多個口咬傷痕、左耳和右手拇指有裂傷傷口和右手拇指末節指骨骨折。警方亦為她的傷勢拍攝了18張照片,成為證物p2(1)-(18)。從相片證物p2上可見,她的雙手臂、面、左耳、頸、胸和背部有多達10多個呈圓形狀的瘀傷痕。
個人和家庭背景
7. 被告人現年50歲,接受至中三的教育程度,曾任職地盤工人、五金工人和飲食業等工作,自2003年開始失業,依靠第五姊姊在經濟上的支持。
8. 被告人於2008年和楊女士結婚,大女兒現時就讀小六,而小兒子則讀小三。在2011年,兩名子女獲批單程證來港與被告人團聚,而楊女士直至本年5月13日才獲發單程證,之前她以雙程證來港照顧被告人一家。被告人的子女來港後,每月領取HK$7,800的綜援。
9. 被告人在2003年有一次不同類型的刑事定罪「與行乞有關」,罰款HK$100。基於該罪行較為輕微,本席在量刑之時,不予以考慮。
10. 楊女士亦透過辯方呈交了由她撰寫的求情信。她在信中懇求法庭給予被告人一次機會,可以輕判他,好讓一家人可以早日團聚。被告人的子女亦有呈交信函,為他求情。
被告人的精神狀態
11. 本席在判刑前為被告人索取了背景報告和2份精神科醫生的報告。根據兩位精神科醫生所撰寫的報告顯示,被告人於2007年首次求診,被診斷出患有“重性抑鬱障礙症”(Recurrent Depressive Disorder),症狀有情緒低落、失眠、失去興趣和剎那的輕生念頭等。當時他被處方抗抑鬱藥,但他卻沒有再定期覆診。
12. 除此之外,被告人又有酗酒的問題。根據楊女士和子女所稱,他每天都喝3至6罐啤酒,他喝酒後容易動怒。但被告人卻從沒正視此問題。
13. 直到2012年10月18日至11月8日期間,他因為被指稱向楊女士襲擊,被送往葵涌醫院羈留和住院。當時楊女士形容他容易動怒和對習武方面有誇張的想法等,亦有使用暴力的行為。
14. 在離院後,被告人卻違反本案的保釋條件,擅自返回該單位居住,並犯下本案。結果從被拘捕後直至現在,都是被羈留於葵涌醫院。被告人於留院期間至今,藥物可以穩定他的情緒,但他依然對自己的武術能力有誇張的想法。此外,被告人亦表示聽到不存在的聲音叫他尋死。
15. 兩名精神科醫生的結論是,他患有「躁鬱症」(Bipolar Affective Disorder),並建議根據《精神健康條例》第45條,頒令他入院治療6個月。
量刑
16. 「有意圖而傷人」罪是一項嚴重的罪行,最高刑罰是終身監禁。針對控罪而言,上訴庭並沒有訂下任何的量刑指引,因每宗案件均有不同的獨特之處。
17. 就本案而論,被告人向配偶使用暴力是不容姑息的。被告人必須明白到家庭暴力對家人和子女在精神與心理上的傷害,往往遠較身體上的傷害為深遠。
18. 然而,本席接納被告人在犯案時,沒有使用任何武器,而受害人亦沒受到任何永久性的傷害。此外,楊女士亦不計前嫌,願意再接受和幫助被告人,令一家人能早日團聚。本席相信此舉必定是為了一對年幼的子女著想,這片苦心被告人應時刻牢牢緊記著。
19. 在家庭暴力的案件中,量刑時除了考慮被告人所干犯罪行的罪責外,亦需顧及他個人和家庭的狀況。本席認為被告人一向沒有正視自己的精神病和酗酒的問題,這是問題的根本所在。如他得到恰當的治療和協助,本席認為可避免他再犯案,防止他對家人和其他人士的危害,亦可能可以挽救他與妻子和子女的關係。
20. 在平衡本案的罪責、被告人一家人的利益和所有情況後,本席接納兩名精神科醫生的建議。就控罪二,本席根據《精神健康條例》第45條,判處被告人為期6個月的住院令,並下令他在小欖精神病中心服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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