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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DBM 182/2024
[2025] HKLdT 11
香港特別行政區
土地審裁處
建築物管理申請編號 2024 年第 182 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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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 INCORPORATED OWNERS OF SUN HING BUILDING (新興大廈業主立案法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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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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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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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AN YAN MOTORS LIMITED (人人汽車有限公司) |
答辯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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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 決 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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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2025年1月15日的聆訊中,本席許可申請人中止本案,並下令將(不經開庭)書面審理申請人要求答辯人支付本案所有訟費的申請(該申請)。
2. 申請人是九龍彌敦道603至609號新興大廈(該大廈)業主立案法團(法團)。法團在涉案時段管理該大廈。
3. 該大廈是一商住綜合大廈,樓高26層,有2層地庫,在上層地庫、地下及1樓之間設有扶手電梯供人上落(該電梯)。
4. 答辯人是涉案時段該大廈17個單位的註冊業主,分別為5間上層地庫店舖、4間地下店舖、6間1樓辦公室,以及2間2樓辦公室(統稱該些單位)。
5. 2024年10月8日,法團透過其代表律師(法團律師),存檔《申請通知書》,提出本申請起訴答辯人。
6. 法團在《申請通知書》内,向答辯人追討:1) 3,185,050元作為2023年該大廈公用部分維修費用的分攤費用;2) 17,111元作為2019年該電梯負載測試費的分攤費用;3) 按照《土地審裁處條例》(條例)[1]第12B及12C條的利息;4) 訟費;及5) 其他濟助。
7. 法團指,該大廈業主在2023年2月8日召開業主大會(該業主大會),會上議決就該大廈公用部分進行維修及裝修,為此以49百萬多元(另加5%預備金)聘請承辦商,及由各業主分3期支付。及後法團管理委員會在3月8日會議上(該管委會會議),和承辦商議價成功,總價減至46,800,000元(另加5%預備金),並議決各業主須分別在2023年4月、7月及10月支付各自分攤費用的40%、30%及30%。
8. 按照答辯人所擁該些單位在該大廈總分數的比例,該大廈註冊公契(該公契)的適用分攤條文,法團指,答辯人須就上述總工程費用分攤(及支付法團)3,185,050元。
9. 法團再指,在該電梯2019年每5年度檢查時,法團支付了126,000元負載測試費。
10. 按照該公契就電梯費用分攤的適用條文,以及答辯人所擁的上層地庫及1樓單位佔所有上層地庫單位、部分地下單位及所有1樓單位的分數比例,法團再指,答辯人須就上述負載測試費分攤(及支付法團)17,111元。
11. 10月9日,法團律師將《申請通知書》蓋印副本留置在答辯人的註冊辦事處地址。
12. 答辯人沒有在收到《申請通知書》21天限期内存檔《反對通知書》,法團律師遂在11月25日申請排期聆訊。
13. 如上交代,本案排期在2025年1月15日在本席前進行首次聆訊,審裁處亦已在2024年12月2日按《申請通知書》上答辯人的4個送達地址郵寄《聆訊通知書》給它(只有寄往一個送達地址的通知書遭郵局退回)。
14. 另外,法團律師也在2025年1月6日去信答辯人註冊辦事處地址,通知它出席1月15日的首次聆訊。
15. 聆訊當日,只有法團律師出席,答辯人缺席。由於本席信納答辯人獲得派送(及知悉)《申請通知書》及《聆訊通知書》,本席在答辯人缺席下繼續聆訊。
16. 聆訊中,如上文交代,應法團律師申請,本席批准法團中止本案,並決定書面審理該申請。
17. 為審理該申請,本席同時頒下時間表給訴訟雙方存檔各自誓章證據、訟費陳述書(及反對理由),以便(有需要時)用作簡易評定訟費的金額。
18. 上述1月15日聆訊的蓋印命令,已由本席書記按答辯人的註冊辦事處地址及4個送達地址郵寄派送給它。
19. 1月22日,法團律師存檔1) 其支持該申請的誓章;2) 申請方訟費陳述書(該陳述書),及申請方書面陳詞及案例。同日,法團律師將它們全部留置在答辯人的註冊辦事處地址。
20. 答辯人沒有按照審裁處1月15日的命令,就該申請存檔反對誓章,或針對該陳述書提出書面反對理由。
討論
適用法律
21. 條例第12(1) 條規定:【在審裁處進行的所有法律程序的訟費及附帶訟費均由審裁處酌情決定,審裁處並有一切權力決定誰人須支付該等訟費以及須支付的範圍】。
22. 《條例》第12 (7) 條規定:【…《高等法院規則》(《規則》)[2] 第62號命令在作出必要的變通後,適用於審裁處的訟費的判給、評定及追討…】。
23. 《規則》第62號命令第5條規則指出,法庭就訟費行使其酌情決定權時,須在有關情況下屬於恰當的範圍(如有的話)內,考慮一系列因素,包括:《規則》第1A號命令第1條規則列出的基本目標、各方的行為舉措、某一方是否已在其案件中局部勝訴(即使他並未全盤勝訴)等等。
24. 而「各方的行為舉措」包括: (i) 某一方提出或持續某特定指稱或爭論點,或對某特定指稱或爭論點提出爭議,是否屬合理; (ii) 某一方持續其案件或某特定指稱或爭論點或對之作出抗辯的方式; (iii) 在申索中全盤或局部勝訴的申索人有否誇大其申索;及 (iv) 在法律程序展開前以及法律程序進行中的行為舉措。
25. 案例上,依據法團律師提交的 陳小華及另15人 訴 鄭道珍 案[3] 判案書第16段至第23段,一方中止案件後,審裁處處理案件訟費的進路是【勝訴方獲訟費】原則。審裁處得首先決定申請訟費一方有否成功取得所要求的濟助。在這點上,有的案件清楚不過,有的案件不太清楚。若然真的不太清楚的話,審裁處只需裁定,在實質爭議上是申請人或答辯人誰較大可能勝訴,或裁定若在審訊後較大的可能結果,較大可能獲勝者便可獲頒發訟費。
26. 此外,在處理實質爭議時,審裁處應採用粗略的評估方式,目的為減少雙方訟費開支。最後,如審裁處真的不能裁定誰在實質爭議上有較大可能勝訴,或裁定在審訊後較有可能的結果,合適的命令是不作訟費命令。
訟費支付責任
27. 按【勝訴方獲訟費】的原則,經考慮本案實質爭議審訊後的可能結果,以及雙方過去的行為舉措,本席認為,合適行使本席的酌情權下令答辯人支付法團本案所有的訟費。
28. 本席所持理由如下。
29. 第一,本席認為,法團透過開展本案,至今已實質取得其申請的主要救濟,即1) 3,185,050元作為2023年該大廈公用部分維修費用的分攤費用(該維修分攤費); 2) 17,111元作為2019年該電梯負載測試費的分攤費用(該電梯分攤費)。
30. 根據法團律師的支持誓章(該誓章)透露,答辯人分別在2025年1月13日及14日(即本案首次聆訊前1天及2天)支付了法團上述兩項分攤費用。
31. 本席相信,上述答辯人的行為,很大機會是因為法團及法團律師過去多番去信它,以及最終本案的開展及派送才出現。在該誓章内,可見到法團律師早於2023年6月及2024年3月便曾就維修分攤費去信答辯人追討。還有,法團及法團律師也曾在2020年7月、2021年1月,及2022年11月,就電梯維修費向答辯人發出發票、通知書及信件追收。
32. 最後,法團律師在2024年10月9日派送本案的《申請通知書》給答辯人。
33. 因此,本席認為,法團已實際上獲得它在本案其申請的主要濟助,算得上是本案的勝訴方。法團在其《申請通知書》的其他濟助要求,本席看來,都是次要的。
34. 第二,早於2022年11月發出的最後繳費通知書,法團已提出向答辯人追討入稟法院而產生的一切費用。法團律師在2021年1月、2023年6月,及2024年3月發出的信件,也曾警告答辯人法團將就上述欠款對它採取法律行動追討而不再另行通知。
35. 本席因此認為,法團在2024年10月開展本案前,已給了答辯人充分的警告(及更正的機會),答辯人亦應該充分明白法團提起訴訟(及被要求支付訟費)的可能性。假如答辯人於本案開展前便全數支付上述兩項分攤費的話,本席相信,本案絕不會開展,及其法律費用也不會被招致。
36. 基於答辯人上述的行為舉措,本席也認為合適由它支付法團在本案所花的訟費。
37. 第三,本席粗略估計,假如本案最終進行審訊的話,很大機會都會是法團勝訴,理由如下:
38. 答辯人作為該些單位的註冊業主,無疑受該公契的條文所約束。
39. 法團在該誓章内展示了該業主大會的會議記錄、該管委會會議的記錄,以及就負載測試費發給答辯人的發票,證實了相關兩項費用的支出。
40. 看該誓章内的土地查冊記錄該些單位所擁有的業權份數,及該公契的適用條文,本席看來,法團是有正確計算答辯人須要分攤的該維修分攤費金額,及該電梯分攤費金額。
41. 因此,本案如最終進行審訊的話,審裁處也很大機會判決答辯人敗訴,下令答辯人支付該維修分攤費及該電梯分攤費。基於這樣的評估,審裁處也認為合適由答辯人支付法團的訟費。
訟費金額
42. 經審視該陳述書内容及數額,考慮本案議題的相對簡單,及本案至今的有限進展,本席認為,法團整體申索的訟費金額稍微過高。
43. 審裁處認為,法團聘請的收費者,就本案合適的時薪應為3,000元。
44. 因此,本席簡易評定法團本案所有訟費金額為39,000元。
頒令
45. 基於上述理由,就該申請,審裁處頒令:答辯人須支付申請人本案(連該申請)的所有訟費,金額經審裁處簡易評定為39,000元。
申請人:由林新賢律師行代表。
答辯人:無律師代表,沒有呈交誓章或陳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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