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啟華
[2025] HKDC 1592
DCCC 957/2024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24年第95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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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理由書
1. 本案之被告李啟華於是次聆訊中,就吸食或吸服危險藥物控罪,在認罪及承認案情之下,被裁定罪名成立。
2. 案情顯示,於2024年3月12日,警方人員執行一項反毒品行動時,到了黃大仙銀鳳街一個單位外埋伏;當其時第二被告正打算進入該單位,於是警員將之截停。事後確認該單位內有人經營煙格,警方在警誡之下,被告亦承認當日他打算到該煙窟吸食毒品,當日他正在該單位內吸服毒品之後,再外出購買香煙,在打算再回到該煙窟之時為警方人員拘捕。
3. 被告72歲,亦有多次刑事紀錄,他有三十次刑事紀錄,涉及三十三項控罪,其中七項與毒品有關。於2009年他因一項管有危險藥物罪,被判處6個月監禁。
4. 根據香港法例,本席得下令先取得懲教署長就被告是否適合接受戒毒所的療程的報告。報告顯示被告有毒癮,亦適合接受戒毒之療程。但本席在考慮本案案情之後,認為本案涉及的毒品份量較輕,而被告亦承認他已有五十年的吸毒習慣,他年紀已72歲,所以在處以戒毒所命令有浪費公帑之嫌。
5. 所以考慮過總體情況之後,本席決定被告得入獄18個月,緩刑兩年。兩年之內,只要被告不涉及其他罪行,這緩刑的18個月就不需要執行。本席亦明白以被告的個人情況來說,完全戒除毒品這陋習差不多說是沒有可能,但本席亦敦請被告以後盡量使用政府提供的戒毒設備,以免再為警員拘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