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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CV 461/2022, [2023] HKCA 560
原案件:[2022] HKFC 149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
民事上訴
案件編號:民事上訴案件2022 年第 461 號
(原區域法院婚姻訴訟 2016 年第 9689 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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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審理法官: |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副庭長朱芬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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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張澤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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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區慶祥 |
判案書
上訴法庭法官張澤祐頒發上訴法庭判案書:
I. 婚姻附屬濟助上訴
1. 呈請人(「女方」)根據本庭給予的許可([2022] HKCA 1733),就區域法院法官彭家光2022年7月29 日的附屬濟助判決提出上訴。本庭給予許可的唯一議題是彭法官裁定答辯人(「男方」)的1/3 退休金被納入為婚姻財產是否正確。基於雙方不反對本庭以書面形式處理此上訴案件,本庭現以書面形式處理本案。雙方亦已各自呈遞書面陳詞。
2. 女方和男方於2003年10月結婚,兒子在2009 年6 月出生,現年約13歲。雙方於2014年8月分居。2016年女方申請離婚,並於2017年8月16日獲法庭頒發「暫准離婚令」。婚姻期約逾10 年。男方現年約54 歲,他自1986 年加入香港警務處,將於2023 年4月底退休,現時職級是警署警長。女方現年約47 歲,現做兼職,收入不穩定。雙方共同管養兒子,女方1 星期6 天照顧管束兒子。
II. 彭法官的裁決
3. 區域法院法官彭家光就女方所申請的「附屬濟助」作出以下的裁決:
1) 雙方總資產
4. 撇除本上訴退休金計算的爭議,雙方總資產為HK$235,442,這包括男方的HK$221,331資產和女方的HK$14,091資產。彭法官判定本案沒有偏離平等分享原則的理由。由於女方本來已擁有HK$14,091的資產,所以她合共獲得HK$103,620的資產。
2) 男方的資產
5. 男方的資產如下:
| (1) |
資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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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a) |
手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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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力士手錶 |
$ 27,000.00 |
| (b) |
保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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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份保單權益 |
$ 66,551.00 |
| (c) |
警察互助社戶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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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察互助社戶口 |
$ 150,000.00 |
| (d) |
退休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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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休金 |
約 $ 6,168,960.00 |
| (2) |
債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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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a) |
兒子學校留位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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兒子學校留位費 |
$ 22,220.00 |
6. 答辯人的手錶、保險及警察互助社戶口的總資產值為HK$243,551.00 (HK$27,000 + HK$66,551 + HK$150,000),淨資產值為HK$221,331 (HK$243,551-HK$22,220)。
3) 女方的資產
7. 女方的資產及債務如下:
| (1) |
資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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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a) |
保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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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單權益 |
$ 18,545.6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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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8,545.68 |
| (b) |
手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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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力士 |
$ 21,5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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卡地亞 |
$ 40,0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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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1,500.00 |
| (c) |
合共 |
$ 80,045.68 |
| (2) |
債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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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a) |
信用咭結欠 |
$ 65,953.7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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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5,953.71 |
8. 女方的淨資產值為HK$14,091.97 (約HK$14,091.00) (即HK$80,045.68扣減HK$65,953.71)。
4) 退休金
9. 男方在2023年4月底55 歲退休時可領取金額約HK$6,168,960的退休金。該退休金的條款是男方若不領取任何一整筆的退休金,他可領取每月HK$36,720的退休金;若選擇將25%的退休金折算為一整筆退休金,則可領取一整筆HK$1,542,240的退休金及每月HK$27,540的退休金。退休金折算百份比只可為5%的倍數,最高倍數為25%。這份退休金是雙方擁有的最高價值財產。
10. 彭法官判該退休金的1/3 被納入為婚姻財產及女方可獲這1/3 退休金的1 半,即1/6的退休金。彭法官在2022 年7 月29 日的附屬濟助判案書說:
「24. 女方將男方全部退休金算為家庭財產。男方自1986年入職警隊,至2023年退休,當差36年多。訴訟雙方自2003年10月結婚至2014年8月分居,婚姻持續只為10年多。所以,若只將男方退休金之三份之一算為家庭資產,這應為一個較為公平的做法。
...
42. 另若平均攤分三份之一男方之退休金,即女方可得六份之一。
...
43. 本席頒令如下︰-
...
(7) 男方須在暫准離婚令 成為絕對判令時或收取退休[金]時付女方︰-
(a) 相等於其一筆過退休酬金之六份之一之整筆付款(若有的話);和
(b) 其每月退休金之六份之一,及每月之第1天支付女方指定銀[行]戶口。」
III. 女方的上訴
11. 女方就彭法官作出她可獲男方1/6的退休金的裁決提出上訴。她認為她應該獲判的比例是1/3,甚至1/2。
IV. 法律原則
12. 男方在婚姻前已經擁有在退休時可獲得退休金的權利。這退休金涉及屬於非婚姻財產或婚姻財產的爭議。終審法院在 LKW v DD (2010) 13 HKCFAR 582 (中文判詞)就這項爭議作出分析。首先,終審法院在[82] 段說明除非案件明顯存有充分理由致令法庭不作出平均分配的裁決,否則婚姻財產是應該雙方平均分配。接着,終審法院處理非婚姻財產可能不適用平均分配的原則。
「90. White v White 案裡,李啟新勳爵舉出屬於這類資產的兩個例子,即“在婚姻期間,其中一個配偶從饋贈或繼承得來,或以信託的受益人身分得來的財產”,及“結婚之前得到的財產”。
91. 不過,他說明沒有一成不變的規則規定這些財產應否不包括在分享原則裡。這完全是法官考慮過案件的所有情況後運用酌情權去決定的事:
...如果出現這個因素,這個因素便是案中各種情況的其中一種。這是婚姻其中一方為家庭的福利作出的貢獻。法官應該把它考慮在內,應該決定它在該案裡有多少重要性。這項財產屬於甚麼性質、價值多少、何時得到和在甚麼情況下得到是須考慮的其中幾樣有關聯的事情。
92. 然而,有另一個重要因素對上述因素有影響,這就是婚姻的持續期,即第7(1)(d)條提到的因素。Hale 勳爵指出:
“資產來源的重要性會隨著時間的過去而淡化。”Hale 勳爵解釋說:
“當家庭裡各成員之間人際上和經濟上的互相倚賴越來越多,要分清楚甚麼東西從甚麼地方來便越來越難。 ”
93. 因此,如果是一段短暫的婚姻,法庭很可能傾向於把其中一方在結婚前得到的資產,或者在婚姻期間從完全和婚姻無關的來源得到的資產當作可以不包括在分享原則裡的非婚姻財產。但是,如果婚姻經歷了長時間,這些因素的分量便很可能大大減少。因此,White v White 案裡,White 先生的父親初時給了White 先生一筆現金,但李啟新勳爵說經過33年之後,這一點已沒有甚麼分量。
94. 如果婚姻其中一方在分居之後,在沒有得到另一方任何幫助或貢獻的情況下得到某些資產,法庭很可能會運用酌情權不把這些資產用作平均分割。不過,如果在上述第二步,法庭唯一或最重要的關注是要設法滿足雙方的經濟需要,那麼雖然某些財產是在雙方分居之後才得到,這未必可以使法庭不把這些財產包括在判給額裡面。」 (上述劃線部分加強語調)
13. 本庭在Z v X (C Intervener) [2015] 5 HKLRD 791, 第 [24.6] 段說「婚姻時間越久,非婚姻財產會更容易與婚姻財產混合融為一體」。
V. 本庭意見
14. 雙方在2003年結婚時,男方已經任職警員17 年。他可獲退休金的權利亦已累積了17 年。這權利在雙方結婚時不能被視為婚姻財產。但由於雙方結婚已經有一段頗長的時間,故此隨着時間過去,這非婚姻資產亦會逐漸成為婚姻財產的一部分。當然在雙方2017 年10 月離婚時,男方仍未退休,他只可以在5 年半後才可領取退休金。在這情況下,彭法官是可行使酌情權,不將全部退休金視為婚姻財產。但本庭認為彭法官行使這酌情權時明顯錯誤之處是他只將1/3的退休金當為婚姻財產,這是忽視了上文所說,當婚姻維持了10 年的長時間,這當初的非婚姻財產亦會逐漸成為婚姻財產的一部分,這是因為婚姻持續期愈長,雙方的互相倚賴愈多,愈來愈難分清楚甚麼東西從甚麼地方來。法庭使用酌情權時應以公平性為大原則。法庭不應費時分辨哪些是或不是婚姻財產。彭法官只是給予1/3 的比例是忽略了這重要因素。在考慮整體案情,包括婚姻年期及男方在離婚5 年半後才可領取退休金,本庭認為適當的做法是把80%的退休金視為婚姻財產,而女方可獲分配整體退休金的40%。
VI. 總結
15. 本庭批准上訴,將彭法官就女方可獲1/6退休金的裁決改為40%。本庭現將彭法官命令的第 7 段更改如下:
(7) 男方須在暫准離婚令成為絕對判令時或收取退休金時支付女方:
(a) 相等於其一筆過退休酬金之40%之整筆付款(若有的話);和
(b) 其每月退休金之40%,及每月之第1天支付女方指定銀行戶口。
16. 至於彭法官作出的其他命令,本庭不作出任何更改。本庭頒布暫准訟費命令,命令雙方各自負責本上訴及申請上訴許可 (CAMP 419/2022)的訟費。
(朱芬齡)
高等法院上訴
法庭副庭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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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澤祐)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
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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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慶祥)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
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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呈請人:沒有律師代表。
答辯人:沒有律師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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