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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CMC 8940/2022
[2024] HKFC 88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婚姻訴訟
案件編號2022年第894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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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審法官: |
區域法院暫委法官古明慧內庭聆訊(非公開) |
| 聆訊日期: |
2024年4月15及16日 |
| 判案書日期: |
2024年4月25日 |
判案書
(照顧及管束權、探視權)
背景
1. 在下文,本席稱呈請人為“母親”,答辯人為“父親”,涉案家庭子女為“女兒”。這是一宗有關女兒的照顧及管束權和探視權的審訊。
2. 訴訟雙方於2013年1月7日在香港結婚。於2014年8月25日誕下女兒,女兒現時九歲,就讀小學4年級。
3. 母親現年39歲,在香港出生及成長,曾為中學數學教師,自2013年結婚後為家庭主婦。
4. 父親現年43歲,在香港出生及成長。現職為電腦動畫師,自婚後為家庭的唯一經濟支柱,現時每月收入為HK$43,500。
5. 訴訟雙方自2021年9月20日分居,父親遷往九龍灣一兩房1廳的租住單位,現時租金為HK$13,000。母親及女兒則留在九龍灣的1房1廳的婚姻居所,該單位為父親的自置物業,並沒有按揭。
6. 母親於2022年9月21日以一年分居及同意為由向法庭提交離婚呈請。法庭已在2023年5月16日發出暫准離婚令。
7. 在呈請書中,母親要求法庭頒予單獨照顧及管束權給她,而父親則享有女兒的合理探視權。父親則在2022年10月10日提交法庭的送達認收書中提出就有關女兒安排作出爭議。
8. 訴訟雙方分別就女兒的安排提交了兩份誓章,詳列如下:-
(1) 2024年2月16日母親存檔的第一份誓章;
(2) 2024年2月16日父親存檔的第一份誓章;
(3) 2024年3月1日母親存檔的第二份誓章; 及
(4) 2024年3月1日父親存檔的第二份誓章。
9. 根據法庭於2023年3月22日的命令,社會福利署的何姑娘(下稱“調查社工”)在2023年8月2日提交了由她撰寫的社會福利調查報告(下稱“社福報告”)。
10. 訴訟雙方於2024年4月8日出席由本席進行的排解子女糾紛聆訊,可惜以失敗收場。因此,就有關女兒的管養權、照顧及管束權與探視權事宜押後至2024年4月15及16日在本席前進行正式審訊。由於父母雙方於審訊期間確認同意獲得女兒的共同管養權,雙方亦隨後向法庭正式存檔相關的同意傳票,因此本席已在2024年4月24日頒下共同管養權的命令。本席現只須審理女兒的照顧及管束權與探視權。
女兒照顧安排
11. 在警員協助訴訟雙方討論的情況下,雙方同意以下女兒的照顧安排:-
(i) 父親享有由星期日至星期五晚上8時對女兒的照顧;及
(ii) 母親則享有由星期五晚上8時至星期日對女兒的照顧。(下稱“第一階段安排”)
12. 此第一階段安排從2021年12月開始一直順利進行,直至2023年2月在母親一方要求下,父親由五晚的探視,被減至每星期三晚,即逢星期日、星期二及星期四從晚上8時至翌日上學。母親在庭上確認此安排事前並沒有得到父親事前的同意。(下稱“第二階段安排”)
13. 在2023年12月7日,區域法院張天雁聆案官參照社福報告,把中期照顧及管束權頒予母親,而父親享有以下中期界定探視 (下稱“中期命令”):-
(i) 每週1次平日的留宿探視,由晚上8時母親吃晚飯後至翌日上課或學校假期至早上10時,詳情由雙方協議決定;
(ii) 每週星期日的留宿探視,時間由下午3時至翌日上課或學校假期至早上10時;及
(iii) 其他學校假期(包括農曆新年、復活節、暑假及聖誕節),每星期1次連續2晚的留宿探視,時間由星期日下午3時至星期二早上10時。
14. 根據父親案情,自從2023年10月16日起,不管是第二階段安排或中期命令的安排,他均未能進行所有對女兒的留宿探視,父親認為這是母親因為他反對添置洗衣機一事(下稱“洗衣機事件”),而蓄意在探視安排阻撓所致,父親認為母親有離間之意。
母親的案情
15. 母親反對一切就父親有關阻撓探視安排及離間的指控。她指出從來沒有以身體、語言、文字等任何方式來阻撓女兒接觸父親,也從來沒有以語言、文字等任何方式來明示或暗示父親需以金錢來交換女兒的探視時間。相反她經常向女兒灌輸跟父親維持關係的重要性,並強調父親對她的愛。唯父親經常向女兒作出以下不合理或不適當的行為,以致女兒感到不安、害怕及對他產生不信任的感覺:-
(i) 對女兒發脾氣及責備她,並把她心愛的毛公仔及玩具棄掉;
(ii) 有數次把女兒推出門外,並把鐵閘及大門完全關上;
(iii) 在街道上或在公園拋下女兒; 及
(iv) 在行人電梯推碰女兒。
16. 母親認為父親此等行為令女兒不願到父親家中留宿。
17. 至於照顧及管束權,母親指出自小女兒由她照顧,彼此建立了深厚的感情,而她亦十分瞭解女兒的生活安排及需要。特別是在不久的將來女兒便會踏入青春期,並面對心理及生理變化,她認為她更能妥善照顧女兒這段期間的各項需要。因此母親認為她應獲得女兒的單獨照顧及管束權。
母親的公開建議
18. 母親並沒有就審訊提交公開建議,而在她的開案陳詞大綱中也沒有提及就父親探視權的建議。母親的立場只可在排解子女糾紛的陳詞中及本案結案陳詞中獲悉,詳情如下:-
(i) 每月一次星期日的留宿探視,時間為下午3時至翌日早上8時(上課日) 或10時(非上課日),其餘星期日的留宿探視時間為晚上7時至翌日早上8時或10時;
(ii) 長假期沿用平時的照顧安排,不作特別劃分。女兒生日、聖誕節、復活節、農曆新年及父親節,可享額外一天星期日或公眾假期日間探視。時間為下午3時至晚上7時。在父親得到女兒同意的情況下,若安排了全日外出活動如去主題樂園、農莊等,日間探視時間改為上午10時至晚上7時;
(iii) 學校測驗、考試期間(每年一測兩考三次共六星期),取消一切會面探視安排。改以每天晚上8時至8時30分電話或視像通話取代;
(iv) 探視時間父親必須在場及親自照顧女兒;
(v) 不能有任何體罰及趕女兒出門問題;
(vi) 需保證女兒在晚上10時30分前就寢;
(vii) 要求父親避免和女兒在同一張床上就寢;
(viii) 未經女兒同意,不得偷拍女兒; 及
(ix) 待父親參與<Kids First>共享親職證書課程基礎班及進階班共6小時後,作為過渡安排(過渡時長短由調查社工根據會面情況再作決定),母親同意父親可享每月一次星期日上午10時至上午11時在社工陪同下進行的探視。
父親的案情
19. 父親不同意母親的指控,他認為自己有充分照顧女兒的經驗、意願和能力。特別是在第一階段安排時(即2021年12月到2023年2月期間),他有每星期五晚照顧留宿女兒的安排,為女兒的主要照顧者,期間女兒學業一直名列前茅,操行良好,絕少遲到缺席,女兒生活穩定。他認為母親的指控是誇張失實。他坦承在照顧女兒及溝通方面有進步空間,他願意從中學習並改善。
20. 父親特別關注自從2023年10月16日起未能進行留宿探視,他認為這是由於洗衣機事件引起的。他指出留宿探視安排自2021年12月起從來未曾發生任何問題,交接也順利,他與女兒相處融洽。雖偶有就管教及溝通事宜跟女兒發生不愉快經歷,但經溝通後,也無損他跟女兒的關係。最後一次成功進行留宿探視日期為2023年10月14日,但在兩天後(即2023年10月16日)到母親家接女兒進行留宿探視時,女兒對他的態度突然完全改變,對他不瞅不睬,當他是透明人,女兒不但沒有換上父親帶備的衣服,更沒有回應父親的提問。他向本席指出聽到母親跟女兒說「唔好理佢」。在該日起,儘管父親每次跟隨第二階段安排及中期命令到母親家接女兒進行留宿探視,唯每次均失望而回。由於洗衣機事件與女兒態度突然改變時間吻合,他認為這是母親蓄意行為,以阻撓探視安排,質疑這是母親分離女兒與父親的行為。父親指出,母親違反中期命令,不但阻止一切留宿探視,亦要求父親「平日晚上請不用來接,請保障女兒的基本生活需要,請添置洗衣機」。
21. 父親認為自己更勝任照顧女兒的日常安排,原因如下:-
(i) 他認為他可提供更有利女兒成長和獨立的居住環境;
(ii) 可更鞏固父女關係; 及
(iii) 給予母親足夠空間尋找工作,共同為女兒的利益提供金錢上的補助。
父親的公開建議
22. 父親有三個建議:-
(i) 父親獲得女兒的照顧及管束權;
(ii) 母親獲得女兒探視權如下:-
(a) 留宿探視權,每星期四放學後到星期日早上9時30分;
(b) 長假期的一半日數的探視權,實際安排由雙方協商;
(c) 特別日子(如雙方生日)的合理探視,實際安排由雙方協商; 及
(d) 合理的視像通話探視權;
(iii) 若母親獲得女兒的照顧及管束權,父親獲得以下留宿探視權:-
(a) 每個星期四晚上8時到翌日星期五上課時間或學校假期至早上10時;
(b) 星期五晚上8時至星期日早上9時30分。
適用的法律原則
23. 法庭在考慮照顧及管束權、探視權的申請時,所依賴的一般準則,是依據香港法例第13章《未成年人監護條例》(下稱“該條例”)第3條的規定:-
「一般原則
(1) 有關未成年人的管養或敎養問題,以及有關屬於未成年人或代未成年人託管的財產的管理問題,或從該等財產所獲收益的運用問題 ——
(a) 在任何法院進行的法律程序中(不論該法院是否第2條所界定的法院) ——
(i) 法院須以未成年人的最佳利益為首要考慮事項,而考慮此事項時須對下列各項因素給予適當考慮 ——
(A) 未成年人的意願(如在顧及未成年人的年齡及理解力,以及有關個案的情況後,考慮其意願乃屬切實可行者);及
(B) 任何關鍵性資料,包括聆訊進行時社會福利署署長備呈法院的任何報告;及
(ii) 在上述管養、敎養、財產管理或收益運用等問題上,法院無須從任何其他觀點來考慮父親的申索,是否較母親的申索為優先,或母親的申索是否較父親的為優先;
(b) ……….母親所享有的權利及權能,與法律賦予父親的相同,而父親及母親雙方的權利及權能同等,並可由其中一方單獨行使;」
24. 此外,法庭也會慣常考慮一些因素,包括:-
i. 如能查明有關兒童的意見,須因應他的年齡和理解能力考慮他的意見;
ii. 他的身體、感情和教育方面的需要;
iii. 他環境上的改變可能對他造成的影響;
iv. 他的年齡、成熟程度、性別、社會和文化背景,以及其他法院認為有關的特點;
v. 他曾經遭受或有機會遭受的傷害;
vi. 他的父親、母親和法院認為與這問題有關的人,能在甚麼程度上滿足他的需要;
vii. 該兒童與父親、母親和其他人的關係的性質;
viii. 該兒童的父親和母親對該兒童和對父母身分的責任所表現的態度;
ix. 法院根據該條例在有關法律程序中可行使的權力範圍;
x. 該兒童與父母任何一方保持聯繫的實際困難和費用,以及此等困難和費用。對兒童與父母雙方維繫個人關系和定期保持直接聯繫的權利,會否有重大影響;
xi. 法院認為有關的其他事實及情況;
xii. 涉及兒童或其他家庭的任何成員的家庭暴力。
25. 由於每件案件的事實都有所不同,因此並不是以上所有項目,都一定適用於每一案件,所以法庭不一定會就以上每點都作出討論,只會在相關可行的情況下,就以上清單中所列的因素來考慮涉案的事實,從而考慮何種安排,最能符合兒童的最佳利益。
26. 在本案而言,綜觀訴訟雙方的案情,本案的主要考慮因素如下:-
(i) 女兒的意見;
(ii) 女兒的身體、感情和教育方面的需要;
(iii) 她環境上的改變可能對她造成的影響;
(iv) 她的年齡、成熟程度及性別;
(v) 她曾經遭受或有機會遭受的傷害;及
(vi) 女兒與父親和母親的關係。
女兒的意見/她的年齡、成熟程度及性別
27. 在社福報告,調查社工引述女兒意見如下:-
「24. [女兒]與調查調查社工會面時,表現輕鬆健談,並有禮貌地回答提問…[女兒]說感受到母親很愛錫她,對她的起居生活皆照顧週到,不但為她準備健康的食物,讓她養成不吃垃圾食物和多吃蔬菜少吃肉的習慣,又會為她裝扮、陪伴她玩樂、教導她做功課和聆聽她分享學校的趣事等,而且如果自己做錯事,母親會向他她細心解釋,從不打鬧她…[女兒]清楚表示跟母親生活感到安心自在,希望繼續跟隨母親一起生活。
25. [女兒]描述每次與父親見面,父親會帶她逛商場購物或陪她到公園玩,但對她會有很多要求,包括要多吃不同種類的食物,多看電視及多跟他傾談。但其實[女兒]喜歡在房間做手工或玩毛公仔,而且很多時父親會自顧看電腦,這樣一來,很多時會令[女兒]弄至很晚才睡覺,讓她感到疲倦。另外,父親有時會發脾氣責備她,甚至試過有數次把她推出門外,令[女兒]覺得難過。所以,[女兒]跟爸爸相處的時候,她會勇於發聲表達,好讓父親不會忽略她的想法。
26. [女兒]希望跟爸爸以探視方式保持聯繫,包括每星期2次的留宿安排,由晚上8:00至翌日上課或學校假期至早上10:00,及每月1次於星期日的日間探視,時間由下午3:00至晚上8:00。另外在特別節日,包括農曆新年、復活節、父親節、萬聖節、聖誕節,她及父親的生日會額外多一次的日間探視,即星期六或星期日下午3時至晚上8:00。
…………
28. [女兒]的學校社工呂姑娘透露…[女兒]初期較少表達自己的感受,但行為上則表現出在意別人的看法,尤其當老師指出她可以改善的地方時,她會敏感地放聲大哭。其後透過信任關係的建立,[女兒]於三年級下學期向呂姑娘表達,父親對她較嚴厲,有時她會不明白受責備的原因而感到不開心。」
28. 根據學校報告表的評語,女兒個性率真、正直,勇於表達自己的意見,好奇心強,好追根究底,天姿聰慧,有探討精神。學校成績一直名列前茅,在三年級的時候,甚至是全級第1名。
29. 根據調查社工意見,她也認為女兒是十分聰明,及善於表達自己意見。可見她的成熟度,及處理事情的能力。因此,她的意見是值得考慮的。
30. 但女兒畢竟只是一名9歲的女孩,她有可能未能完全瞭解跟父親有充足時間相處的重要性。因此在本席考慮女兒的福祉及作出合適的安排時,除考慮女兒的意見,亦同時需要考慮其他一籃子因素,從而作出一個比較平衡的方案。
女兒的身體、感情和教育方面的需要
31. 父母確認女兒身體健康。儘管父親對母親的照顧略有微言,父親亦同意母親為女兒的主要照顧者,而女兒當下的學業成績,母親功不可沒。
32. 根據調查社工引述,母親可以在各方面為女兒提供穩定和規律的生活,令女兒安心自在,得到安全感:
社福報告第30段指出:-
「…從調查資料所得,[女兒]自小由母親照顧,彼此建立了深厚的感情,而母親亦十分瞭解她的生活安排及需要,令[女兒]感到安心,[女兒]亦能清楚表達她希望與母親一起生活的意願。因此,調查調查社工認為讓母女繼續同住,相信[女兒]能夠獲得穩定和規律的生活,讓她得到安全感和面對較少的轉變,以保障其最佳福祉……」
33. 如上述第27段指出,女兒亦清楚向調查社工表達她希望與母親生活的意願。
34. 至於父親方面,調查社工亦確認父親有能力照顧女兒。唯在對女兒的管教模式、態度及溝通上,仍有改善空間。父親亦在庭上坦承自己的不足,他向法庭承諾會積極學習及改善。同時,就學業而言,父親也承諾會共同負起女兒的教育責任。
35. 儘管女兒跟父親在溝通上存在問題,根據調查社工在庭上的作供,女兒跟父親的關係非常融洽和理想,女兒是活潑和開心,不存在有任何障礙。對於探視安排,女兒也沒有向她表示抗拒,亦從未表示不想見父親。她也沒有察覺任何可導致女兒厭惡父親的因素。也許就父親推女兒出門外一事令女兒感到不開心及有情緒,但從調查社工的觀察,這也不影響他們和諧和滿意的關係。女兒亦未曾向調查社工表達對父親討厭和厭惡的情緒,就有關父親的行為,調查社工就女兒在聲調及表情上的觀察,她認為女兒只是以和平態度描述事情,不存任何投訴。在跟女兒三次會面中及跟學校老師和其他人士獲得的相關訊息,也沒有察覺任何徵狀反映女兒存在任何心理障礙。
36. 因此,本席認為父母親均有能力妥善照顧女兒的需要。兩人均願意繼續為女兒提供最恰當的安排,令女兒健康快樂成長。
女兒環境上的改變可能對她造成的影響
37. 母親的探視提議比原有中期命令的為少。
38. 父親則要求把現有的臨時照顧及管束權更改,母親享有界定探視權。若他未能獲得女兒的照顧及管束權,他接受界定的探視權,但時間由現在根據中期命令的兩晚增加至連續3晚。
39. 就環境轉變對女兒可能造成的影響,梁大律師在庭上徵詢調查社工意見。特別指出若跟隨父親提議的探視安排,她認為女兒可否適應。調查社工指出女兒十分聰明,只要她被清楚告知最後的安排,她相信父親的提議是可行的。她亦對父親的建議沒有反對。
40. 本席認為由於父母親的離異,女兒生活安排作出改動是無法避免的,但大前題是要確保該改動能提供足夠空間給予父及母均與女兒享有有質素的相處時間,同時考慮女兒當時的實際需要。鑑於現在女兒(特別在學習上)需要母親的照顧,本席認為在此階段不適宜作出一些對女兒有天翻地覆的改變,因此,本席接受母親繼續為女兒的主要照顧者。但本席不同意把父親時間再為削減,特別是由第一階段安排的五晚,到第二階段的三晚 ,及至中期命令的兩晚。這不利於女兒的長期發展,及跟父親建立有質素關係的機會。本席看不到任何證據指出父親跟女兒的時間需要再減少,也看不到此舉可如何促進父女關係。因此,女兒跟父親的時間必須要有所增加。
女兒曾經遭受或有機會遭受的傷害
41. 就母親對父親照顧女兒的投訴,父親承認有一次因管教問題把女兒推出門外。他向法庭及調查社工均承認此舉之不足及不理想,並承諾不會再發生。
42. 至於跟女兒的溝通問題,父親亦承認因為相處時間不足,他亦會在此方面改進,會多聆聽女兒的需要。
43. 至於有關其他母親對他的指控,父親並不同意或接受,指出很多母親的指控均是沒有任何證據支持的。
44. 父親在法庭上的表現誠懇,態度務實,本席有理由相信他會從中吸取經驗,改善他對女兒的溝通及管教方法。調查社工亦確認,也許父親在溝通及管教方面仍有待改善,這也沒有影響他跟女兒的關係。
45. 至於父親指出母親存在分離行為事宜,母親一方極力反對。指出女兒不願作留宿探視,是由於父親的頑固和各種對女兒不恰當照顧及不合理行為所致,而絕對不是由於洗衣機事件。母親強調她從來沒有把金錢與女兒掛鈎,也沒有以探視威脅父親。母親重覆她從來沒有以身體、語言、文字等任何方式來阻撓女兒接觸父親,也從沒有以語言、文字等方式來明示或暗示父親需以金錢來交換女兒的探視時間。反之,她在平日是不停鼓勵女兒,強調父親是好的。由於跟父親關係破裂,她實在未能在父親在場的情況下作任何行為鼓勵女兒,她認為「沉默已是最盡」,她不希望在女兒面前哭泣。她再強調不曾以女兒為籌碼,亦認同女兒見父親是「天賦人權」。
46. 話雖如此,就本席考慮到雙方的短信溝通後,不難去理解父親認為與女兒關係突變是由於洗衣機事件所引致的立場。父親亦指出母親在較早前也曾因為金錢安排事宜,要脅他對女兒的探視安排。而在第二階段安排,也是母親私自決定減少父親時間而加諸於父親的,父親唯有無奈接受。父親堅決不為母親添置新的洗衣機,是因為他現在已在沒有任何法庭命令下,自願支付母親每月HK$12,000現金及HK$1,500的信用卡金額。此外,他亦會應母親要求不時提供其他合理的額外開支。父親認為在洗衣機事件,他已作出讓步,奈何母親不願接受,他亦向法庭指出,他現在實在沒有能力支付新的洗衣機。
47. 根據雙方溝通記錄,洗衣機事件大概於2023年10月中開始醞釀,有關探視及洗衣機事件的溝通如下:-
2023年10月某日
| 父親: | 我可以接女兒走嗎今晚? 20:12 |
| 母親: | 女兒不可能沒有洗衣機洗校服及衣服,請不要影響到女兒的基本生活需要 20:14 |
| 父親: | 是不支付不給我接女兒?請回答 20:14 |
| 父親: | 請回答是否不支付錢不讓我見女兒 20:2x |
| 母親: | 請以女兒利益為先。家裏已經連電腦也沒有,影響到平時校內的工作紙、練習等,都不能印出來,但你卻花$30,000買電腦,你接額外自由工作的錢全都沒有花在女兒身上,怎麼可以連女兒的衣服也不讓洗呢?我不想在女兒面前爭吵,請不要讓女兒面對這樣醜陋的現實20:23 |
| 父親: | 請問原定今晚接女兒,我也在你面前,我可否帶女兒離開20:27 |
| 母親: | 請不要在我家及女兒面前大吵大鬧,也請不要避而不談洗衣機的問題,如你不能理性討論的話,請先自行離開冷靜,我會盡全力保護女兒的基本生活不受影響 20:30 |
| 父親: | 事實是今晚原定接女兒的事情,因為你額外增加洗衣機的問題而令到我無法如期接到女兒,如這完全是你單方面的決定,也違背了你本人作出過的承諾20:33 |
| 父親: | 現在問題有兩個,第一,如之前所問,以後還有否探望女兒的時間安排?…是否取決於支付洗衣機費用?20:35 |
| 父親: | 第二,洗衣機購買方案有否任何商討餘地,例如共同支付?請由你考慮並提出。20:36 |
| 母親: | 事實是,你出軌花光所有財產,還想誣蔑我不讓女兒見你(事實正相反,就算你多次趕女兒出門、在街上遺棄她、在扶手電梯上從背後推女兒等,令女兒非常不安、害怕,我和女兒都只能告訴調查社工,讓調查社工開導女兒,我都仍然只能違心鼓勵她和你繼續維繫父女情) |
| | 我已用最大誠意,友好和你討論女兒的生活安排,請別欺人太甚,請別在繼續傷害我和的女兒,請你善待女兒22:00 |
| 父親: | 請直接答我可否接女兒就可以,洗衣機問題也可以討論,請別問非所答22:16 |
2023年10月某日
| 母親: | 豐澤西門子最平$5980 ,包送貨安裝,另加舊機拆除及棄置費,如你要做免息分期,請今晚直接到淘大購買14:47 |
| 父親: | 我說了不購買,你這不是商量15:07 |
| 父親: | 請自行處理,我星期四會如期來接女兒15:08 |
| 父親: | 這是豐澤官網,有3490的你卻要求6000的15:10 |
| 父親: | 另外你自己用的東西你願意分擔多少?15:11 |
| 父親: | 不同意購買是否不能接女兒?請正面回答我。15:12 |
| 母親: | 我和女兒需要同牌子、同尺寸、有乾衣功能的洗衣機,請以女兒利益為先,請添置16:12 |
| 父親: | 1,你是否不分擔成本? |
| | 2,不購買是否影響探視女兒?16:15 |
| 父親: | 請回答以上2條問題16:16 |
| 母親: | 我願意支付舊機拆除及棄置費,請你直接到淘大購買16:22 |
| 父親: | 請回答第二條問題16:23 |
| 父親: | 因為昨晚已不能接走女兒16:24 |
| 母親: | 請別再罔顧現實,請保障女兒的基本生活需要,先添置16:27 |
| 父親: | 建議請先拿到樓下洗衣,星期4我會照常接女兒16:29 |
| 母親: | 我們沒有多餘的錢,洗衣機比起洗衣店,絕對是更便宜、合理的選擇,請添置16:33 |
2023年10月22日
| 父親: | 我現在作出讓步,你可以把衣服拿到樓下洗衣店洗,他們是洗衣連乾衣,衣服都會接好給你。之後你單據WhatsApp我,我幫你付。同意的話今晚請給我接回女兒。12:45 |
| 母親: | 1. 我們的內衣褲不方便拿到洗衣店洗(也不衛生) |
| | 2. 我們平均一星期需要洗衣四至六次,洗衣機比起洗衣店,絕對是更便宜、合理的選擇,請添置14:34 |
| 父親: | 我已經作出讓步,我今晚會來見一見女兒,希望你給我接他離開。15:46 |
| 父親: | 而且我已經作出讓步,內衣褲請你自己手洗,衣服可以儲起來一星期洗一次。你冇可能兩件衣服就拿去洗衣店洗吧15:57 |
| 父親: | 這方案你已經完全不用花錢了。已經好大讓步。15:59 |
| 母親: | 家裏不可能連洗衣機都沒有,請別影響女兒的正常基本生活,請添置17:18 |
| 母親: | 請負起責任,起碼保障女兒的基本生活需要,請添置洗衣機19:42 |
| 父親: | 今日我已經出現在門口,請遵守承諾將我帶走女兒19:42 |
| 母親: | 請以女兒利益為先,請添置19:43 |
| 父親: | 今日10月22日,依舊無法接到女兒19:44 |
| 母親: | 由上星期一開始洗衣機已經壞咗,請別逃避責任。另外,有什麼事請在WhatsApp講,別在我家門口、女兒面前,不停威脅我們19:47 |
2023年某日
| 父親: | 我依家到咗你屋企門口可唔可以帶女兒離開?19:46 |
| 母親: | 請問女兒的生活問題如何解決呢?19:47 |
| 父親: | 請唔好浪費時間,你自己去任何生活問題?19:47 |
| 父親: | 你指的?19:47 |
| 母親: | 不明白,你說什麼?19:48 |
| 父親: | 你指的是任何問題,令到我現在不能接女兒離開19:48 |
| 母親: | 星期一已告訴你,洗衣機壞了,請問如何處理?19:49 |
| 父親: | 叫你自行處理是否以後不用接女兒?19:49 |
| 父親: | 我沒有逃避問題,我直接回答了不回購買19:50 |
| 父親: | 現在請你回答是不是不購買洗衣機就不用來接女兒19:50 |
| 父親: | 不用回覆你的指控和任何觀點19:50 |
| 母親: | 請別逃避問題,你花光財產叫我們怎樣處理呢?19:50 |
| 父親: | 即是今日我不能接你離開是不是我現在人在你面前了衣服準備好了是不是不讓女兒給我走?19:51 |
| 父親: | 我給你3分鐘時間你不回答我當是19:51 |
| 母親: | 請別逃避問題,女兒的正常基本生活需要洗衣機,請處理19:52 |
| 父親: | 洗衣機問題,我已經回答,現在時間已過我會離開。19:53 |
| 母親: | 請以女兒利益為先,不負責任花光財產並不能解決任何問題19:55 |
2023年12月8日
| 父親: | [相片]社工報告有關界定探視嘅段落18:51 |
| 父親: | 我星期日下午3:00來接女兒,第二朝送佢返學18:52 |
| 母親: | 請保障女兒的基本生活需要,請添置洗衣機20:26 |
2023年12月10日
| 母親: | 請保障女兒的基本生活需要,請添置洗衣機14:58 |
| 母親: | 唔該你唔好迫個女難做15:01 |
| 母親: | 有啲乜嘢你可以喺WhatsApp度講唔該晒15:02 |
| 父親: | 喺你嘅控制下,你唔單止冇幫助我接走個女,仲控制個女行動唔俾我接走佢。唔緊要,有啲咩我哋法庭處理15:03 |
| 父親: | 你將我見[個]女嘅權利用嚟要挾我購買洗衣機15:04 |
| 父親: | 法官已經[講]咗唔可以咁做15:04 |
| 父親: | 難聽啲講句洗衣機本身更加不在贍養費範圍15:06 |
| 母親: | 係你一而再再而三咁趕女兒出門口、還罵她做垃圾,你知不知你鬧一次女兒做垃圾、廢物,我要講足1000句佢係我的寶貝,都彌補唔到你對她的傷害15:07 |
| 父親: | 有證據你就講啦15:07 |
| 母親: | 你知唔知道你一次次在校門口捉住個女嚟鬧,有幾多老師、家長都睇到,女兒都要面㗎15:08 |
| 父親: | 你搵證據啦,有嘅話15:08 |
| 父親: | 唔使喺度講㗎喇,法庭見啦15:08 |
| 父親: | 你而家只需話俾我聽下個禮拜邊一晚我上嚟接佢,我希望係接到15:09 |
| 母親: | 我非常不希望女兒上庭,請你唔好逼女兒上庭指證你15:09 |
| 父親: | 或者你依家可以喺度話俾我聽你唔使上嚟接啦,我唔會俾你接,你自己表態15:09 |
| 母親: | 為了不影響女兒的正常學習生活,平日晚上請不用來接15:11 |
| 父親: | 咁我下星期日三點上來15:11 |
| 母親: | 我希望你上來的時候,可以平和地和女兒說話,不要再拿著你的偷拍器材,逼問女兒任何問題,謝謝15:13 |
| 父親: | 第一,自從上次律師信後我沒有在拍攝,我冇迫問女兒任何問題只係基本要求去打招呼同講拜拜,如果問問題都唔俾其實冇辦法溝通。15:14 |
| 父親: | 其實咩都唔使講架啦,法庭處理啦15:15 |
2023年12月17日
| 母親: | 請保障女兒的基本生活,請添置洗衣機15:00 |
| 父親: | 依舊是不能接走 15:02 |
| 父親: | 請提供下星期平日邊一晚我可以上嚟接女兒15:04 |
| 母親: | 平日晚上請不用來接,請保障女兒的基本生活需要,請添置洗衣機15:41 |
2023年12月24日
| 母親: | 保障女兒的基本生活需要,請添置洗衣機15:00 |
| 父親: | 依舊是不能接走 15:03 |
| 母親: | 保障女兒的基本生活,需要請添置洗衣機 15:22 |
2023年12月27日
| 父親: | 你指農曆初4?咁西曆新年?13:16 |
| 母親: | 1月1日我們要準備回校事宜13:19 |
| 父親: | 但聖誕假期已經沒有,接下來幾日女都放假,會唔會安排1日?當然睇佢身體情況。13:21 |
| 母親: | 往年是boxing day你和女兒慶祝的,但今年病了,明天要去複診,若你星期五不用上班,視乎女兒病情,可以來接13:31 |
| 父親: | Boxing Day你冇安排我來接13:31 |
| 父親: | 咁我星期五上午10點來接?13:32 |
| 母親: | 下午3時,早上要喝藥及觀察病情13:36 |
| 父親: | 那沒有一天,今日星期3,你已經話星期五朝仲飲藥,到時我請咗假來,又接唔走點處理?13:38 |
| 母親: | 對,明天複診,星期五早上仍需喝藥13:40 |
| 父親: | 咁改下星期六可以?13:40 |
| 母親: | Sat我們有活動安排13:40 |
| 父親: | 而且西曆新年都係冇比1日我13:41 |
| 母親: | 1月1日我們要準備回校事宜13:41 |
| 父親: | 平日都冇13:41 |
| 母親: | ?1月2日要返學13:42 |
| 父親: | 我指平日應有1日夜晚13:42 |
| 母親: | 為了不影響女兒的正常學習生活,平日晚上請不用來接13:43 |
2023年12月29日
| 父親: | 今日阿女點?可唔可以接? 08:58 |
| 父親: | 今日阿女點?可唔可以接? 10:11 |
| 母親: | 好些,仍有咳嗽和鼻涕 10:48 |
| 父親: | 可唔可以接? 11:10 |
| 母親: | Ok 11:18 |
| 父親: | 可能遲少少來,3:30前14:21 |
| 母親: | OK 14:49 |
| 母親: | 請保障女兒的基本生活需要,請添置洗衣機 15:09 |
| 父親: | 依舊是不能接走 15:11 |
| 母親: | 請保障女兒的基本生活需要,請添置洗衣機 15:14 |
2023年12月31日
| 母親: | 請保障女兒的基本生活需要,請添置洗衣機 15:01 |
| 父親: | 依舊是不能接走 15:02 |
| 母親: | 請保障女兒的基本生活需要,請添置洗衣機 15:28 |
2024年2月2日
| 母親: | Sun我哋有活動,請6pm來接,thx 19:24 |
| 父親: | 可以,農曆新年安排如何? 19:33 |
| 母親: | 初四10am可以來接 20:03 |
| 父親: | OK 20:13 |
2024年2月4日
| 母親: | 請保障女兒的基本生活需要,請添置洗衣機 17:52 |
| 父親: | 依舊是不能接走17:54 |
2024年某日
| 母親: | 請保障女兒的基本生活需要,請添置洗衣機 09:54 |
| 父親: | 農曆新年都冇辦法接走 09:56 |
48. 從雙方的溝通,可見母親多番迴避父親連日追問有關接女兒探視的問題,母親只不停強調需要買洗衣機及滿足女兒的生活需要。在審訊盤問期間,母親亦迴避大律師就洗衣機事件的問題。就回答有關為何不回應父親關於探視的短訊,母親指出那是一個父親設下的陷阱,而不是溝通,特別是父親在門外「大吵大鬧」,用語音輸入發放訊息。但梁大律師指出就母親「大吵大鬧」的指控,母親從未以任何模式作出有關投訴,亦沒有提供相關證據,認為是無中生有。再者,母親亦未能解釋或提出任何證據指出為何女兒會在兩日內(即2023年10月14日及16日)對父親態度會作出如此巨大改變。
49. 在沒有其他證據下,本席只可推斷探視失敗的原因,主要是因為洗衣機事件。但縱然如此,本席不能在沒有專家報告的情況下,妄斷認為母親作出分離女兒與父親的行為,從而馬上更改照顧及管束權安排,畢竟這是一個嚴重的指控。本席希望這是單一事件,而證據顯示,在2023年10月14日或之前,父親對女兒的探視安排是一切順利的,相信母親以往也有配合為女兒給父親建立關係。同時,母親亦持續地出席由親和坊舉辦的親職講座。但明顯地,母親對探視安排迴避的態度顯然是不理想,而母親在這方面必需改善。本席認為母親既然擁有女兒的照顧及管束權,她務必需要盡她的最大努力促使探視得以進行。正如調查社工在庭上作供所說,在一般的情況下,母親作為照顧及管束權一方,有責任協助探視安排,若女兒抗拒探視的話,她必須要明白女兒的情況及向對方溝通以解決問題,而不是採取迴避的態度。這種態度不利於女兒的發展,若母親此態度持續及探視不能馬上按本命令進行,本席會毫不猶豫地把女兒的照顧及管養權更改予父親。本席希望母親就此事情加以反省及改進,以促使探視安排得以順利進行。 正如母親所說,父親跟女兒建立關係是女兒的天賦權利。除非對女兒的安全有實際的關注,本席看不到任何理由需要阻撓他們建立關係的時間。母親亦必須明白女兒安排及金錢事宜絕不可以混為一談。
女兒與父親和母親的關係
50. 根據調查社工報告描述:-
「17. …從觀察所得,母女關係親暱,相處融洽自然。
18. …從觀察所得,父女關係和諧。並以互窒鬥嘴放笑模式相處。
……….
30. …從調查資料所得,[女兒]自小由母親照顧,彼此建立了深厚的感情,而母親亦十分瞭解她的生活安排及需要,令[女兒]感到安心,[女兒]亦能清楚表達她希望與母親一起生活的意願。因此,調查社工認為讓母女繼續同住,相信[女兒]能夠獲得穩定和規律的生活,讓她得到安全感和面對較少的轉變,以保障其最佳福祉。有見於此,調查調查社工建議[母親]獲得[女兒]的照顧與管束權。
31. 另外,[女兒]在父母離異後能與不同住的父或母保持聯繫,以維繫彼此的感情,定期的探視對女兒的身心及成長發展是重要的。調查亦顯示,女兒在父親家的留宿探視,無論在居住環境、照顧安排及過往紀錄均屬可行。詳細考慮[女兒]的感受及平衡父母的意願,調查調查社工建議父親獲得女兒的界定探視權,以維持定期探望及陪伴女兒的權利。」
51. 本席無疑,女兒跟母親和父親均有良好的關係。現在只不過是由於洗衣機事件出現矛盾,致使令女兒處於兩難狀態,本席希望父母親能放下成見,實際地處理事情,免於對女兒作出影響。
調查社工的建議
52. 調查社工於社福報告第32段作出有關照顧及管束權、探視權的建議如下:-
「(i) [母親]獲頒予[女兒]的照顧與管束權; 及
(ii)[父親]獲頒予[女兒]的界定探視權,包括:
(a)每週1次平日的留宿探視,由晚上8:00與母親吃晚飯後至翌日上課或學校假期至早上10:00,詳情由父母雙方協議決定;
(b)每週星期日的留宿探視,時間由下午3:00至翌日上課或學校假期至早上10:00;
(c)其他學校長假期(包括農曆新年、復活節、暑假及聖誕節),每星期1次連續2晚的留宿探視,時間由星期日下午3:00至星期二早上10:00。」
照顧及管束權
53. 母親和父親均爭取女兒的照顧及管束權。在本案而言,雖然訴訟雙方都不時發生爭執,但明顯地,父母都十分關心女兒的利益。母親對女兒照顧週到,而父親亦積極希望為女兒的福祉盡最大努力。本席相信,兩人都願意在女兒的福利事宜方面負上父母應有的責任。
54. 鑑於女兒現在的安排,本席認為女兒繼續跟母親同住會比較理想及符合女兒本人的意願,但本席需要平衡父親照顧女兒的時間。本席不接受母親的探視建議,她的建議不僅比原有的中期命令的安排為少,亦未能提供一個有質素的時間給予父親。本席也未能完全接受調查社工的建議,特別是考慮到在沒有特別因素影響下,她的建議比第一階段及第二階段安排為少,而這個間斷式的探視安排亦增加交接的麻煩,提升父母爭吵的機會,同時未能就探視的質素提升。由於過往父親有照顧女兒的經驗,本席有理由相信一個比較連續及固定的探視安排會較有利女兒的長遠成長及發展。因此,本席比較同意父親的建議,但大前提是父親必須要在場親自照顧女兒,若他沒有空的話,他必須要提前告知母親,讓母親有機會替補照顧女兒。而父親亦不能對女及兒作任何體罰及再發生趕她出門的事情。
55. 本席明白父母雙方現時仍處於一個比較緊張的狀態,從而未能夠全心全意地放下成見,為女兒的福祉尋求最大的利益。女兒天資聰敏,學校成績優異。若父母能放下對對方的不滿,為女兒充分合作,相信他日他們會為女兒感到驕傲,而女兒也會為他們所做的一切心存感激。
56. 照顧及管束權只是現有法例下的一個定義,這不代表擁有照顧及管束權一方,可以在不理對方的情況下,私自處理女兒的所有事情, 也不代表她在照顧女兒方面有較優越的地位。父母雙方均有責任及義務互相溝通、合作,從而重拾對對方的信任。父母均有不同能力,可以互補長短,這會令女兒的成長更有所得益。
57. 雙方於結案陳詞中均提出由親和坊進行監督探視為過渡安排。由於父親及女兒已有多月未能成功進行探視,因此本席認為作出過渡期安排是有需要的。本席認為根據過往的探視安排及調查社工的觀察,沒有監督探視之需要。監督探視的規限,亦有可能妨礙父親跟女兒的正常溝通,而監督探視在實行上亦可能會出現安排問題,如要配合親和坊的開放時間及有關社工的日程。本席不希望在安排監督探視會為雙方帶來更大的煩惱。本席反而較着重交接安排。現在交接在家進行並不理想,亦會帶來不必要的誤會及爭吵。因此,本席認為在過渡期間,交接可考慮在親和坊進行,有需要時,親和坊職員也可協助,但探視期間,父親無需留在親和坊。但若親和坊在探視期間不開放的話,交接地點可於九龍灣地鐵站進行。
58. 有見上述的考慮,本席頒令如下:-
| (i) |
母親擁有女兒的照顧及管束權; |
| (ii) |
父親擁有女兒的界定探視權,詳情如下:- |
| |
(a) |
過渡安排 |
| |
|
從即日起至2024年5月12日逢星期三及星期五晚上6時至8時的晚間探視及星期日中午12時至晚上8時的日間探視,而交接安排在九龍灣親和坊中心或九龍灣地鐵站(若親和坊中心關閉)進行。 |
| |
(b) |
從2024年5月13日起直至法庭進一步命令,逢星期四晚上8時(跟母親晚飯後)到星期日早上10時的留宿探視,交接安排在九龍灣地鐵站進行。 |
| (iii) |
訴訟雙方平均分配學校長假期(包括農曆新年、復活節、暑假及聖誕節),具體安排由父母雙方自行協商決定; |
| (iv) |
父親在父親節有日間探視權,時間由下午3時至晚上8時; |
| (v) |
父親在其生日當天有日間探視權,若當天為公眾假期,時間由下午3時至晚上8時;若當天為上學日,時間由下午6時至晚上8時,或其他由父母雙方另議的安排; |
| (vi) |
至於其餘單日的學校假期,除非父母雙方另有協議,上列(ii)段安排不變; |
| (vii) |
父親必須在其探視時間內親自照顧女兒,若他未能抽空,他必須要提前告知母親,讓母親有機會替補照顧女兒; |
| (viii) |
訴訟雙方必須出席由親和坊舉辦的親職課程,為期不少於6個月; |
| (ix) |
發出為期6個月的監管令,並於監管令屆滿前一個月,由社會福利調查主任向法庭提交更新社會福利調查報告,副本則由法庭發放給雙方; |
| (x) |
禁止離境限制; |
| (xi) |
罰則通知; |
| (xii) |
若父親仍未能就上列(ii)段安排進行探視,他可向法庭作緊急申請,以在女兒探視安排作出適當的命令。 |
訟費
59. 考慮到雙方都是因為關心及痛愛女兒才爭取女兒的照顧及管束權,本席就女兒管養權、照顧及管束權、探視權事宜作無訟費命令,包括保留訟費。這是一個暫准訟費命令,如訴訟雙方由今天起計14天內沒有任何傳票申請,暫准訟費命令將自動轉為絕對訟費命令。
60. 雙方自身的訟費須根據<<法律援助規例>>評定,並頒發大律師證書。
呈請人:由法律援助署署長委派黎國光律師事務所黎國光律師代表
答辯人:由法律援助署署長委派周啟邦律師事務所轉聘梁漢祺大律師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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