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CCC 361/2010
HCCC361/2010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
原訟法庭
刑事案件2010年第361號
----------------
主審法官:
高等法院暫委法官李瀚良
日期:
2011年3月2日上午10時19分
出席人士:
律政師檢控官Ms Hermina Ng,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法律援助署法律援助律師Mr SO Kai Ming Selwyn,代表被告人
控罪:
販運危險藥物(Trafficking in a dangerous drug)
----------------------
判刑 以下內容乃法庭數碼錄音謄本
官: 被告人承認一項販運危險藥物罪,涉案毒品是83.14克可卡因。
控方證據顯示去年6月27日晚近七時,被告人經落馬洲管制站支線入境,被海關人員抽查,發現他的斜孭袋內有一紅色膠袋,內藏10包涉案毒品。被告人向海關人員招認是替朋友「浩然」將這紅色膠袋帶入香港,可賺取二、三千元。根據海關資料,涉案毒品約值十萬零四千元。
被告人現年19歲,受教育至中五,犯案時十八歲零四個月,沒有犯罪紀錄。由於家境困難,中三便停學,但他仍在夜校繼續學業,日間工作。案發前剛考完中學會考,他表示今次純因想賺點錢還債。
被告人呈上幾封求情信,家人對他今次犯案非常惋惜,希望法庭盡量輕判。他的姊姊說被告人犯案是為了幫她還信用卡債務,兩個朋友則說他替人做擔保人借錢,需要還債。無論為誰還債,本席認為不能是減刑理由。蘇大律師指被告人一向奉公守法,加上年紀尚輕,要求本席考慮判被告人入教導所。
判年輕人入獄,法庭並非毫不惋惜,但販毒罪行非常嚴重,法庭必須判阻嚇性刑罰以警惕其他年青人。被告人應想想他的犯罪行為不知會令幾多人受害,雖然他只19歲,從沒有犯法,但這都不是有力的減刑理由。
販運危險藥物罪的量刑有明確指引(HKSAR V Lau Tak Ming [1990] 2 HKLR 370),販運50至200克可卡因的量刑起點應為監禁8至12年。
本席已詳細考慮被告人的背景和案情,毒品份量為83.14克。本席以8年11個月為量刑起點。本案涉及由內地帶毒品入香港,應再加刑半年。被告人認罪,減刑三年零兩個月。現在判被告人入獄六年零三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