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賽金
香港區域法院萬可宜法官
[2020] HKCFI 1253
HCAL 1173/2020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民事司法管轄權
憲法及行政訴訟2020年第117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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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決書
1. 在日期為2019年6月12日的表格 86中,申請人在「尋求濟助所關乎的判決、命令、決定或其他法律程序」的空格上填上:
「DCPI 2731/2018 (HCPI 518/2017) 於2020年5月15日判決書命令其內容違法。 2020年6月5日判決書命令其內容違法,程序違法。」。
「DCPI 2731/2018 (HCPI 518/2017)
於2020年5月15日判決書命令其內容違法。
2020年6月5日判決書命令其內容違法,程序違法。」。
2. 在「所尋求的濟助」的空格上,申請人填上:
「一、 因: 1、 萬可宜法官現擔任DCPI 2731/2018 (HCPI 518/2017) 人身傷亡疏忽訴訟案件與職業病 (腕管綜合征) 訴訟案件中於2020年5月8日聆訊通知「審訊前覆核」變成為審訊文件冊更新指示的違法及遺漏職業病 (腕管綜合征) 訴訟案件。 2、 萬可宜法官本席上命令額外混淆兩位醫生證人和兩份醫生證明,入本案件鬧劇做證供。 3、 萬法官允許被告代表律師何禮安利用區域法院僱員補償訴訟和解了的條件抵壓原告人DCPI 2731/2018 (HCPI 518/2017) 人身傷亡與職業病訴訟案件的違法抗辯。 4、 萬可宜法官利用被告證人Loi (藍潤來) 假造口供報告作材料重復入本案件混淆鬧劇,亦在證人朱賽金陳述書第二份第三份指證Loi口供報告假造的,原告人以傳票申請Loi假造口供報告事項舉證被拒絕。 5、 原告人向區域法院檔案部查冊證據被消失,通過傳票申請存檔並轉為證供被拒絕。參看2020年6月5日申請存檔並轉為證供。 6、 申請參加聆訊時人員及法官,官憑要求申報果,例如:被告代表律師是殺人犯,原告人在聆訊遭受生命威脅。 7、 揭露萬可宜法官於審理本案件過程中包庇罪行及造案行為不當。 8、 申請報案申請換法官不果,提起司法覆核,申請正審。特此,請求高等法院原訟法庭裁定法律確認原告人本訴訟案件所有有關證據於區域法院檔案內明確載有。 二、 請求高等法院原訟法庭審視綜上原告人司法覆核事項及萬可宜法官綜上述作為及造案罪觸犯包庇證據罪。」
「一、 因:
1、 萬可宜法官現擔任DCPI 2731/2018 (HCPI 518/2017) 人身傷亡疏忽訴訟案件與職業病 (腕管綜合征) 訴訟案件中於2020年5月8日聆訊通知「審訊前覆核」變成為審訊文件冊更新指示的違法及遺漏職業病 (腕管綜合征) 訴訟案件。 2、 萬可宜法官本席上命令額外混淆兩位醫生證人和兩份醫生證明,入本案件鬧劇做證供。 3、 萬法官允許被告代表律師何禮安利用區域法院僱員補償訴訟和解了的條件抵壓原告人DCPI 2731/2018 (HCPI 518/2017) 人身傷亡與職業病訴訟案件的違法抗辯。 4、 萬可宜法官利用被告證人Loi (藍潤來) 假造口供報告作材料重復入本案件混淆鬧劇,亦在證人朱賽金陳述書第二份第三份指證Loi口供報告假造的,原告人以傳票申請Loi假造口供報告事項舉證被拒絕。 5、 原告人向區域法院檔案部查冊證據被消失,通過傳票申請存檔並轉為證供被拒絕。參看2020年6月5日申請存檔並轉為證供。 6、 申請參加聆訊時人員及法官,官憑要求申報果,例如:被告代表律師是殺人犯,原告人在聆訊遭受生命威脅。 7、 揭露萬可宜法官於審理本案件過程中包庇罪行及造案行為不當。 8、 申請報案申請換法官不果,提起司法覆核,申請正審。特此,請求高等法院原訟法庭裁定法律確認原告人本訴訟案件所有有關證據於區域法院檔案內明確載有。
1、 萬可宜法官現擔任DCPI 2731/2018 (HCPI 518/2017) 人身傷亡疏忽訴訟案件與職業病 (腕管綜合征) 訴訟案件中於2020年5月8日聆訊通知「審訊前覆核」變成為審訊文件冊更新指示的違法及遺漏職業病 (腕管綜合征) 訴訟案件。
2、 萬可宜法官本席上命令額外混淆兩位醫生證人和兩份醫生證明,入本案件鬧劇做證供。
3、 萬法官允許被告代表律師何禮安利用區域法院僱員補償訴訟和解了的條件抵壓原告人DCPI 2731/2018 (HCPI 518/2017) 人身傷亡與職業病訴訟案件的違法抗辯。
4、 萬可宜法官利用被告證人Loi (藍潤來) 假造口供報告作材料重復入本案件混淆鬧劇,亦在證人朱賽金陳述書第二份第三份指證Loi口供報告假造的,原告人以傳票申請Loi假造口供報告事項舉證被拒絕。
5、 原告人向區域法院檔案部查冊證據被消失,通過傳票申請存檔並轉為證供被拒絕。參看2020年6月5日申請存檔並轉為證供。
6、 申請參加聆訊時人員及法官,官憑要求申報果,例如:被告代表律師是殺人犯,原告人在聆訊遭受生命威脅。
7、 揭露萬可宜法官於審理本案件過程中包庇罪行及造案行為不當。
8、 申請報案申請換法官不果,提起司法覆核,申請正審。特此,請求高等法院原訟法庭裁定法律確認原告人本訴訟案件所有有關證據於區域法院檔案內明確載有。
二、 請求高等法院原訟法庭審視綜上原告人司法覆核事項及萬可宜法官綜上述作為及造案罪觸犯包庇證據罪。」
3. 本案件的背景事實已經列於上訴法庭於2019年1月23日在CACV 409/2018一宗上訴的判決書中,故此不在這判決書中重複。
4. 2019年12月6日,黃雅茵聆案官在DCPI 2731/2018一案中,作出一系列審前核對列表審核聆訊命令。其中黃聆案官在第二項命令,把申請人 (案中的原告人) 於2019年10月15日存檔之誓詞從法庭檔案刪除,並命令申請人支付被告人該誓詞有關之訟費。申請人對黃聆案官的第二項命令作出上訴。
5. 2020年5月15日,萬可宜法官駁回申請人的上訴。
6. 2020年5月25日,申請人以書信方式提出撤換萬法官作為DCPI 2731/2018一案中的主審法官,並要求萬法官迴避2020年5月28日已排期之聆訊。理由是萬法官於2020年5月15日的判決中撤銷了她對黃雅茵聆案官的上訴,以及作出審前覆核的命令。
7. 2020年6月5日,萬法官駁回申請人撤換法官的申請。
8. 現申請人擬提出司法覆核挑戰萬法官於2020年5月15日及2020年6月5日所作出的命令。
9. 一般而言,如有關法例已訂明針對某一決定或命令的上訴機制,受影響的人應當依循該法定上訴機制提出上訴,而不應該提出司法覆核。法律一貫確立的原則是,除特殊情況外,法庭只會在沒有其他申索或上訴渠道時才會以司法覆核的程序考慮干預相關的決定或命令。就本案而言,如申請人欲挑戰萬法官於2020年5月15日及2020年6月5日所作出的命令,申請人應按《區域法院條例》(第336章) 提出上訴。申請人提出本司法覆核許可申請,做法顯然並不恰當。
10. 擬申請的司法覆核並非可作合理爭辯。現駁回為申請司法覆核而提出的許可申請,並不作出關於訟費的命令。
申請人:無律師代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