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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CC 620/2025
[2025] HKDC 1533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25年第62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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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出席人士: |
周亦樂先生,律政司檢控官,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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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永輝先生,由法律援助署委派的歐陽鄭何田律師事務所延聘,代表第三被告人 |
| 控罪: |
[3] 串謀襲擊他人致造成身體傷害(Conspiracy to assault occasioning actual bodily harm)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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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理由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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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罪
1. 第三被告人被控一項串謀襲擊他人致造成身體傷害罪。
答辯
2. 被告人認罪,同意案情,被定罪。
案情
3. 案發時,徐聲海先生經營零售店“ACE SHOP Limited”,店址為葵涌大連排道182 至 190號金龍工業中心第四座24樓B及C室。該店以上址為貨倉,也在那裏拍攝Facebook串流直播片段。該店Facebook專頁列明上述店址,而該店毎日在晚上八時左右至翌日凌晨一時左右進行串流直播。
4. 2024年8月21日23時10分左右,徐先生收工離開店址。時值夜深,他見到黃俊杰坐在店址所在大廈大堂出囗附近的沙發上。之後,他離開,前往葵涌葵涌道FA6063號燈柱附近的巴士站,打算乘車回家。店址所在大廈的大堂閉路電視拍攝到黃一邊講電話,一邊尾隨他,相距約10米。他在前往巴士站途中,留意到自己與劉顯揚擦身而過,當時劉全身黑色衣着,戴黑色鴨舌帽。
5. 10分鐘後他在巴士站一邊候車,一邊看電話,劉突然行近,用粗口罵他,拳打他的嘴。他失去平衡倒地,並用右手打劉的左臉自衞。糾纏期間,劉試圖用雙手搶走他戴在左腕上的勞力士錶(價值港幣約360,000元,“勞力士錶”)。他隨即反抗,並與劉糾纏,他的袋內的物品及劉的鴨舌帽因而掉在地上。二人糾纏約一分鐘,直到巡邏的警察介入。劉隨即朝葵安路方向逃去。
6. 他隨後送往瑪嘉烈醫院急症室治療。經醫療檢驗,發現上唇、右肘、右腕丶右手、右膝及左手觸痛丶發紅丶瘀傷及擦傷。
7. 2024年8月23日,偵緝警員在第三被告人住所將他拘捕。第三被告人在警誡下表示是“阿K”叫他這樣做的。
8. 警方在第三被告人同意下檢查他的電話,發現一些資料,當中包括顯示徐先生的相片及涉案店址的截圖。
被告人的背景
9. 他現年18歲,(犯案時為17歲),中三程度,做過餐廳侍應等散工。父母離異,與母親、姐姐及妹妹同住。
10. 被告人有9次刑事紀錄,大部份與本控罪相同,就新近兩次的紀錄,於2024年尾及2025年初,被判入教導所,現正服刑。
量刑
11. 本席考慮以下各點:
(1) 本案的案情;
(2) 辯方的求情;
(3) 教導所的報告;
(4) 被告人的刑事紀錄。
新近的教導所報告
12. 報告顯示被告人正在教導所服刑接受訓練,進度良好,教官認為被告人適合在教導所接受訓練,並作出建議。
判刑
13. 本席考慮過本案的案情、受害人的傷勢,以及被告人犯案時年僅17歲,且現正就早前兩宗案件在教導所內接受訓練。本席認為被告人應繼續在教導所內接受更生訓練,讓他之後重返社會,重新做人。
14. 本席現判處被告人進入教導所接受訓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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