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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CC 999/2014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14年第999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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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特別行政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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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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翟偉豪 CHAK Wai-ho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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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出席人士: |
律政司檢控官梁育珩先生,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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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援助署委派的江得源律師行律師林經博先生,代表被告人 |
| 控罪: |
販運危險藥物(Trafficking in a dangerous drug)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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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理由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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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被告承認一項販毒罪,被判罪名成立。
2. 控方案情指出,2014年9月25日凌晨約兩時許,警員在鑽石山龍蟠街龍蟠苑商場貨櫃裝卸區,看見一輛車牌是SG8420的車輛停泊在那處。被告坐在私家車的司機座位,而兩名男子則在後座。被告形跡可疑,並且拿著一個黑色紙袋。警員在該紙袋內找到下列物品:
(1)9個內有毒品的透明可再封口膠袋(證物P1);
(2)1個可再封口膠袋,內有5個載有毒品的可再封口膠袋(證物P2);
(3)1個裝有13個膠袋的可再封口膠袋。
3. 被告身上有港幣$6,530多元、人民幣$36元及2部手提電話。
4. 被告在警誡下說他打算把氯胺酮轉售。期後警方搜查被告的住所,並沒有任何發現。
5. 政府化驗師確認證物P1涉及117克粉末,內含66.6克氯胺酮;而證物P2涉及11.5克粉末,內含7.48克氯胺酮。氯胺酮的總份量是74.08克,市值約為$8,889多元。
求情理由
6. 被告現年27歲,單身,被捕前任職運輸工人,每月收入約為$12,000元。辯方說被告因為經濟因素而要賺快錢。在法庭查問下,辯方說被告會把涉案的毒品逐包出售,賺取約$3,000元。辯方亦說,被告的指示是他不知道在黑色紙袋內所找到的13個細小的空膠袋有何用途。被告坦白認罪,希望法庭能夠輕判。
判刑
7. 被告現年27歲,在廣州出生,1995年來港定居。被告有中三程度,單身。被告從2006年起總共有七項定罪,當中兩項是相同的販毒罪。2010年1月,被告因為販毒罪而在區域法院被判入獄40個月。2013年12月,被告因為再干犯管有毒品罪而被判入獄5個月,在2014年5月13日出獄。不足半年,被告再干犯今次的販毒罪。
8. 經濟理由絕不會是犯案的求情因素。被告身上有$6,500多元、2部手提電話。紙袋內亦發現有13個細的空膠袋(註:這些膠袋和載有氯胺酮的細小膠袋,即是在相片冊第4頁第一張相片左邊的細小膠袋是相同的)。涉案的毒品約值$8,800多元。被告最實際的求情理由是坦白認罪。事實上,本席認為這是明智之舉。被告知道認罪會令他得到三分一的刑期扣減。
9. 本案涉及74.08克氯胺酮。一般而言,涉及販運50克至300克氯胺酮的量刑基準是6年至9年。本席打算從輕發落,仍然以較低的6年作為起點,本席亦不會因為被告早前相同的定罪而加重刑罰,被告的認罪令判刑減至48個月。
10. 最後,本席從被告的經歷口供得悉被告是有毒癮的人士。被告只有二十七歲多,本月便踏入二十八歲。本席希望被告真的要為自己著想,遠離吸毒的不歸路,亦不要再把自己的青春埋沒在監獄之中。被告要腳踏實地,重新做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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