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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CC 1015/2016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16年第1015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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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特別行政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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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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卓仕銘CHUCK Sze-ming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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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出席人士: |
律政司高級檢控官劉理蘭小姐,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法律援助署委派的王吉顯律師行律師李志威先生,代表被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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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理由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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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被告承認一項盜竊罪,被判罪名成立。
2. 控方案情指出,2016年9月9日下午十二時許,姓李的控方第一證人和他的女兒在元朗擊壤路鴻福樓逛街。李把他的iPhone電話放在他的右褲袋內,後來李發現他的iPhone不翼而飛。
3. 在鴻福樓店鋪的閉路電視攝錄到一名男子用他的右手,從李的右褲袋拿取一些東西。那名男子身穿一件黑色、印有“RANDOM”的T恤、一條棕色褲、一個迷彩色的腰袋以及一對黃色拖鞋。警方發現一名類似前述描述的男子,進入元朗水邊圍邨。
4. 2016年9月9日晚上十時左右,警方在元朗水邊圍邨康水樓的14樓電梯大堂位置找到被告。警方搜查被告的居所,找到前述描寫男子的衣著及拖鞋。
5. 被告在拘捕和警誡下,承認他偷取涉案的iPhone,並且以$800元轉售。他亦確認那段閉路電視上他的錄像,以及從被告家居所找到的衣著。
求情理由
6. 被告現年45歲,初中程度,已婚,妻子在內地居住。辯方說被告並沒有使用武器犯案,亦不是專業扒手。辯方說被告獨自犯案,而案發地點並不是擠逼的地方。辯方亦說,被告已經沒有毒癮,亦呈上一封被告所寫的求情信,希望法庭能夠從輕發落。
判刑
7. 被告是在香港出生,初中程度,從1983年開始總共有48項定罪,當中有35項涉及盜竊或者企圖盜竊罪。被告在2015年11月,因為盜竊及藏毒罪而被判入戒毒所,在2016年5月18日離開戒毒所。但不出四個月,在2016年9月9日便再犯本案。
8. 被告的求情信說他直認不諱、節省公帑,亦說已經知錯,決意悔改,希望能夠早日服刑完畢,貢獻社會云云。本席認為如果被告是第一次初犯,這一類求情信可以是被告悔改的表現。但以被告48項定罪紀錄而言,這一類求情信只是一些表面的說話。被告最實際的求情理由是坦白認罪,本席會、而被告亦深知能夠得到三分一的刑期扣減。
9. 有關扒竊案的量刑指引和考慮因素,可見於上訴庭在特區訴Ngo Van Huy [2005] 2 HKLRD 1。一般而言,初犯者的刑期是12個月至15個月,而有關的刑期亦因為加重刑責的因素而向上調。
10. 被告在本案來說是成功得手,亦因為轉售那手機而得到$800元。被告是獨自犯案。被告坦白認罪是明智之舉,否則他將會面對更加長的監禁。但被告並沒有因為他以前的定罪和判監而改過自新。早前那些涉及盜竊罪的判刑,亦未有收到阻嚇的作用。這些都是加重刑責的因素。
11. 綜觀各項原因,本席決定以24個月為量刑起點,因為被告的認罪而減至16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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