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CCC 143/2009
HCCC143/2009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
原訟法庭
刑事案件2009年第143號
----------------
販運危險藥物(Trafficking in a dangerous drug)
--------------------------------------------
判刑 以下內容乃法庭數碼錄音謄本
官: 被告喺聆訊之後被裁定一項非法販運危險藥物罪,罪名成立。
1. 佢被截停嘅時候,正在將啲毒品從馬來西亞經香港運送返廣州。毒品經過化驗之後,證實為內含563.72克海洛英鹽酸鹽嘅940.60克混合劑。
被告現年20歲,喺香港或者喺干犯本案之前,並冇任何嘅刑事紀錄。
本席喺量刑嘅時候,已經考慮咗本案嘅案情、毒品嘅種類、重量以及量刑嘅指引,以及大律師嘅求情。
根據有關嘅量刑指引,販運海洛英重量400至到600克,起刑點係15至20年。本案所牽涉嘅毒品凈重係563.72克,被告係由廣州經香港前往馬來西亞,取得毒品,再將毒品由外地經香港準備運送返廣州,本案有住令案情情節嚴重嘅國際性因素。
本席考慮所有因素之後,認為一個20年嘅起刑點係適合。佢喺聆訊之後被定罪,不能獲得任何嘅量刑扣減,判刑20年。
本人/我等謹此證明,盡本人/我等所知及所能,上文是上述法律程序的錄音紀錄的真確謄本。
有關向上訴法庭提出的相關上訴,請參閲CACC152/20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