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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CV 49/2021
[2022] HKCA 263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
民事司法管轄權
民事上訴
民事上訴案件2021年第49號
(原高等法院憲法及行政訴訟2019年第46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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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請人 |
TRAN VAN CHUNG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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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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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建議答辯人 |
酷刑聲請上訴委員會/
免遣返聲請呈請辦事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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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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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建議有利害關係的一方 |
入境事務處處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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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審法官: |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副庭長關淑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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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周家明 |
判案書
由上訴法庭副庭長關淑馨頒發上訴法庭判案書:
1. 2020年1月28日,高等法院暫委法官彭中屏拒絕給予申請人許可,有關他的免遣返保護聲請的決定提出司法覆核。申請人就此上訴,2021年9月10日上訴法庭作出判決[1],駁回上訴。申請人在2021年9月23日存檔《提出動議通知書》,就上訴法庭的判決申請許可,上訴至終審法院。
2. 民事上訴司法常務官根據《實務指示》2.1,在2021年9月23日作出指示,這申請由上訴法庭以書面方式處理,申請人須於2021年10月7日或之前,呈交書面陳詞。申請人卻沒有按照法庭指示,呈交書面陳詞。
3. 申請人是越南國民,他聲稱在2016年3月28日非法入境香港,並向入境事務處自首,同日提出免遣返聲請。他聲稱如被送返越南,他的債主會因他無力償還債務傷害甚至殺害他。
4. 入境事務處處長(「處長」)在2017年6月26日拒絕了他的免遣返聲請,他就處長的決定提出上訴。酷刑聲請上訴委員會(「上訴委員會」)在2019年2月15日,駁回他的上訴。
5. 他於2019年2月19日就上訴委員會的決定,申請許可提出司法覆核,彭法官在2021年1月28日拒絕了申請。
6. 2021年2月8日,申請人存檔《上訴通知書》,對彭法官的判決提出上訴。上訴在2021年4月26日進行聆訊,上訴法庭於2021年9月10日頒下書面判決駁回上訴。
7. 申請人在2021年9月23日存檔《提出動議通知書》,申請許可上訴至終審法院。
上訴理由
8. 申請人在《提出動議通知書》及非宗教式誓詞,重申他在越南遇到的問題,但並沒有提出任何實質的上訴理據[2]。
分析及裁決
9. 根據《香港終審法院條例》(第484章)第22(1)(b)條,申請人須符合以下情況,才可向終審法院上訴:
「如該上訴是就上訴法庭就任何民事訟案或事項所作的判決而提出的,不論是最終判決或非正審判決,而上訴法庭或終審法院(視屬何情況而定)認為上訴所涉及的問題具有重大廣泛的或關乎公眾的重要性,或因其他理由,以致應交由終審法院裁決,則上訴法庭或終審法院須酌情決定終審法院是否受理該上訴。」
10. 申請人在本申請,未能提出任何實質的上訴理由。他沒有指出上訴法庭駁回他的上訴有任何錯誤之處,亦未能顯示擬提出的上訴,所涉及的問題具有重大廣泛的或關乎公眾的重要性,也沒有其他理由以致應交由終審法院裁決。
11. 本庭故此拒絕給予許可上訴至終審法院,頒令撤銷申請人在2021年9月23日存檔的《提出動議通知書》。
(關淑馨)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副庭長 |
(周家明)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 |
申請人 (上訴人): 無律師代表,親自行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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