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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CC 17/2024
[2024] HKDC 1450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24年第1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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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出席人士: |
律政司檢控官薛俊康先生,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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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偉雄先生,由法律援助署委派的Sammy Ip & Co延聘,代表被告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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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理由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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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罪
1. 被告人承認一項入屋犯法罪。
案情
2. 涉案的處所是一間位於元朗福慶村的兩層村屋。2023年7月1日晚上七時許,戶主關先生鎖好村屋的前後門,但讓1樓露台的門趟開。關先生從女兒房間走出來,見到自己的主人房門虛掩,他往內探看,見被告人在主人房內。他問被告人做甚麼,被告人馬上衝出主人房,跑往樓梯。關先生捉著被告人的上衣,但被告人掙扎,大約十秒後成功逃脫,跑往露台,並從露台跳下去。關先生追不到被告人,他檢查屋內的情況,發覺並無物品失去,他接著報警。
3. 不久,警員到場,在附近發現被告人,將他截停。稍後,戶主關先生向警察指出被告人就是他早前見到的賊人。
4. 警察在附近一處斜坡發現被告人的背包,內有一個手提包、一支筆和一對耳機。
5. 被告人被帶回警署,他在傳譯員協助下給口供,承認自己沿著村屋的水管爬上去,從露台進入屋內打算盜竊,但未找到甚麼東西便遭人發現,他在逃走時丟下背包,背包內的物品都是他個人東西。
6. 警方查得被告人是從外地到港,被捕時持有入境處發出的Form 8 Recognizance(俗稱「行街紙」)。
案底
7. 被告人快40歲,是越南人,他幾年前從越南來港尋求庇護,在港沒有任何刑事定罪紀錄。
求情
8. 辯方律師說被告人的父親也是越南人,早年來港,現在已經是香港永久居民。被告人和妻子則在2019年從越南到港,他聲稱遭到當地的債主迫害,所以來港尋求庇護,有關的法律程序仍未完結。
9. 律師說被告人在犯案時沒有身懷爆竊工具或武器,他見涉案的村屋露台門趟開,於是沿著水渠爬上去,意圖入屋盜竊,但沒有找到甚麼東西便遭屋主發現。
10. 律師說被告人雖然和屋主糾纏了一陣,但沒有使用暴力,未令任何人受傷,屋主在事件中亦沒有任何損失。
11. 律師說涉案的處所是民居,量刑起點應是大約3年監禁。
12. 律師同意被告人在犯案時是Form 8 Recognizance持有人,如此身分的人在港干犯嚴重刑事罪行通常會被法庭加刑,律師說加刑的幅度不應超過3個月監禁。
判刑
13. 被告人干犯一項入屋犯法罪,涉案的處所是民居。
14. 雖然被告人在犯罪過程中沒有使用爆竊工具或武器,沒用上暴力、沒令人受傷,也沒有偷去任何東西,但屋主發現被告人在晚上闖進他的居所,必然吃驚不少。即使被告人以前沒有刑事定罪紀錄,本案的入屋犯法罪的基本量刑起點應是3年監禁。被告人在犯案時是Form 8 Recognizance持有人,如此身分的人在港干犯嚴重刑事罪行應被加刑。本席認為此案的適當加刑幅度是3個月監禁。本案的入屋犯法罪最終量刑起點上調至39個月監禁,被告人及早認罪,可獲三分一判刑扣減,認罪判刑是26個月監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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