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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CC 645/2018
[2019] HKDC 614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18年第645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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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出席人士: |
姚本成先生,為外聘大律師,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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潘定邦先生,由法律援助署委派的陳淑雄律師行延聘,
代表被告人 |
| 控罪: |
[1] 危險駕駛引致他人死亡(Causing death by dangerous driving)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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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危險駕駛引致他人身體受嚴重傷害(Causing grievous bodily harm by dangerous driving)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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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理由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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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言
1. 被告被控一項 「危險駕駛引致他人死亡」 罪(第一項控罪)和一項 「危險駕駛引致他人身體受嚴重傷害」 罪(第二項控罪)。
2. 被告就上述兩項控罪不認罪,但分別承認「不小心駕駛」罪。
3. 經審訊後,本席裁定被告就第一和第二項控罪不成立,但裁定被告分別就兩項「不小心駕駛」罪成。
案情
4. 2018年1月9日,被告是公共小型巴士GJ9228(“該小巴”)的駕駛者,當日中午時分,被告駕駛該小巴沿鴨脷洲橋道西行,鴨脷洲橋道有一條支路(“該支路”),通往鴨脷洲巴士總站,而該支路設有一行人過路處。當日下午約12時02分,被告駕駛該小巴,他在鴨脷洲橋道西行與該支路交界處的交通燈轉為黃燈的1.4秒後駛過位於該交通燈處的停車線轉右,當時被告已持續穩定地把該小巴減速才右轉的,過了停車線後,該小巴的平均時速為24 再過了數秒, 當被告右轉駛入該支路時,見到在行人過路處有黑影,於是被告刹車,但已然來不及,該小巴把正在橫過該支路的89歲男子余先生,及余先生84歲的妻子趙女士撞至倒地。余先生及趙女士於同日被送往醫院急救,余先生於2018年1月13日死亡,而趙女士短暫失去知覺,並有逆行性失憶,她頭部和左胸受傷,左邊枕骨位置有一處頭皮裂傷,共縫了九針,她於2018年1月10日出院。
5. 案發時正值雨天,路面潮濕但交通暢順,有關路段的車速限制為每小時50公里。
定罪記錄
6. 在干犯本案兩項「不小心駕駛」罪前,被告完全沒有任何刑事或交通定罪記錄。
被告背景及求情陳詞
7. 被告於1951年出生,現年68歲,已婚,家有妻子及已成年的一子一女,被告受教育至小學三年級,他擔任小巴司機的工作已有18至19年時間。
8. 潘大律師向法庭呈遞了一位林醫生於2019年3月28日撰寫的報告,稱被告自2018年始,有心悸、失眠及食慾不振等徵狀,相信是與2018年1月9日所發生的交通意外有關,說被告因此事深感懊悔及自責。
9. 被告的子女亦分別撰寫了求情信,指被告克勤克儉,是一位盡責的好父親。
10. 被告在案發時受聘的小巴公司也為被告撰寫了一封求情信,說被告與同事相處融洽,亦全力幫助行動不便的乘客上落小巴,深得同事及乘客讚揚。
判刑
11. 本席參考了香港特別行政區訴林炳光[1]及香港特別行政區訴林灝言[2],本席明白上述兩宗案例的案情與本案案情不盡相同,但其嚴重性有相似之處,即同樣有人命傷亡。
12. 雖然被告只被裁定不小心駕駛,但其不小心駕駛的行為導致極為嚴重的後果,因此應判處被告短時間的監禁。
13. 但本席亦考慮到68歲的被告在干犯本案兩項「不小心駕駛」罪前,已駕駛小巴有18年,並無任何刑事或交通定罪紀錄,加上他在排期聆訊時(2018年11月20日)已表示願意承認兩項「不小心駕駛」罪,本席下令就每一項控罪,判處被告下列各項:—
(i) 監禁2個月,緩刑兩年;
(ii) 罰款$2,500(從保釋金扣取);及
(iii) 停牌兩年。
兩項控罪的判刑全部同期執行,總罰款$5,000。
[1] CACC 263/2015
[2] CACC 11/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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