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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CC 10/2023,[2024] HKCA 1004
原案件:[2023] HKCFI 278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
刑事司法管轄權
上訴期間申請保釋
刑事上訴案件2023年第10號
(原高等法院原訟法庭刑事案件2022年第17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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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聆訊日期: |
2024年10月25日 |
| 判決日期: |
2024年10月25日 |
| 判決理由書日期: |
2024年10月30日 |
判 決 理 由 書
1. 申請人在裁判法院承認15項控罪,在交付高院後被原訟法庭法官邱智立判囚7年。
2. 簡單而言,控罪1至13指申請人對6至11歲的親生女兒X作出猥褻行為,控罪14及15則為兩項‘虐兒’。後者關乎申請人在控罪1至13之外,每星期侵犯X最少一至兩次,以致在同一時段的性侵次數不少於100次,造成X長期和不必要的痛苦。
3. 原審法官的具體判刑如下:
十項‘猥褻侵犯’(控罪2至8、10、12及13)及一項‘企圖猥褻侵犯’罪(控罪11):4年量刑基準,經認罪後每罪入獄2年8個月。
兩項‘向年齡在16歲以下的兒童作出猥褻行為’(控罪1和9): 5年量刑基準,經認罪後每罪入獄3年4個月。
兩項‘虐兒’(控罪14和15):3年量刑基準,經認罪後每罪入獄2年。
4. 顧及到本案性質和數罪併罰不能過重的原則,原審法官認為一個整體7年的刑期足以反映刑責,所以下令控罪1至13的刑期全部同期執行,控罪14和15的刑期完全分期執行,而控罪1至13的刑期當中的3年與控罪14及15的刑期分期執行,即合共7年。
5. 申請人就刑期提出上訴許可申請,也就控罪14和15的定罪提出逾期上訴許可申請;兩項申請都被拒法援。
6. 就刑期,申請人的理據是:一、兩項‘虐兒’罪的刑期應與其他各項控罪的刑期同期執行;二、數宗同類案例顯示,本案的刑期過重。
7. 就定罪,申請人投訴:原審大律師沒有向他解釋兩項‘虐兒’罪的詳細案情,否則他絕對不會認罪。他以為控罪14和15只包含其他13項控罪而不會加重刑期。
8. 對於申請人的指控,原審的律師及大律師皆已存檔誓章指:原本首13項控罪包括3項‘企圖強姦’,經答辯商討後獲得控方同意把它們改為三項‘猥褻侵犯’及加控控罪14和15兩項‘虐兒’;原審大律師有向申請人解釋有關的修訂和案情摘要,及分析對刑期的可能影響;大律師的判斷是總刑期將為8至10年;申請人表示明白及確認會承認所有控罪。
9. 申請人也曾向法院存檔兩份誓章,第二份的存檔日期在原審辯護團隊的誓章之後。第二份誓章只是重複對原審大律師的指責;兩份誓章都無特別指出提出申請保釋的理由。
10. 在我席前,申請人補充,由於被拒法援,所以希望在監獄外諮詢法律意見,但同時又表示沒有私聘律師的經濟能力。此外申請人又說,如他真能上訴成功而推翻控罪14和15的定罪而減刑至例如4年6個月,他連同審前收押的日子便很快服刑完畢。
11. 申請人的書面和口述陳詞,皆未能顯示他的定罪和判刑上訴有任何成功機會。即使(我強調是即使)申請人未能清楚明白原審大律師對加控控罪14和15的解釋,他在法庭宣讀同意案情時也會知道覆蓋的性侵次數是不少於100(他確認聽到這數字),可是他卻沒有提出異議。至於加控兩項‘虐兒’,導致整體刑期的上升,申請人也是沒有什麼可投訴的,因為7年的監禁仍然要比原審大律師所預計的8至10年為低。最後,作為終極議題,我也不認為7年的整體刑期是明顯過重。
12. 我拒絕申請人的保釋申請。
申請人: 無律師代表,親自應訊
答辯人: 由律政司高級檢控官潘藹蓮女士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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