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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MP 44/2021
[2022] HKCA 937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
民事司法管轄權
高等法院雜項案件2021年第44號
(擬上訴的原高等法院憲法及行政訴訟2018年第753及
2020年第943號(合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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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法院憲法及行政訴訟案件2018年第75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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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請人 |
Nguyen Thi Thu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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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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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建議答辯人 |
酷刑聲請上訴委員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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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
高等法院憲法及行政訴訟案件2020年第94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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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請人 |
Nguyen Thi Thu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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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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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建議答辯人 |
入境事務處處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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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建議答辯人 |
酷刑聲請上訴委員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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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陳忠基於2020年6月15日所頒的命令合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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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審法官: |
高等法院署理首席法官關淑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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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林雲浩 |
| 書面陳詞日期: |
2022年1月5日 |
| 判案書日期: |
2022年6月29日 |
判 案 書
由高等法院署理首席法官關淑馨頒發上訴法庭判案書:
1. 上訴法庭在2021年12月17日作出判決[1], 駁回申請人就高等法院暫委法官陳忠基的判決所提出的上訴。陳法官拒絕給予許可,讓申請人有關她的免遣返保護聲請的決定提出司法覆核。申請人在2021年12月23日存檔《提出動議通知書》,就上訴法庭的判決,申請許可上訴至終審法院。
2. 民事上訴司法常務官根據《實務指示》2.1,在2021年12月23日作出指示,這申請由上訴法庭以書面方式處理。申請人在2022年1月5日,按照法庭指示呈交了書面陳詞。
3. 申請人是越南國民, 2015年8月15日非法入境香港, 2015年8月17日向入境事務處自首,並於同日提出免遣返聲請。她聲稱如被遣返越南,她的債主會因她無力償還債務而傷害甚至殺害她。
4. 入境事務處處長(「處長」)在2017年3月15日,拒絕了她的免遣返聲請。她就處長的決定提出上訴,酷刑聲請上訴委員會(「上訴委員會」)在2018年1月5日駁回她的上訴。
5. 2018年5月2日,申請人在HCAL 753/2018案就上訴委員會的決定,申請許可提出司法覆核。她其後又於2020年5月20日,另在HCAL 943/2020案就上訴委員會同一決定,逾期提出司法覆核許可申請。高等法院暫委法官陳忠基將兩宗案件合併處理,並在2020年6月15日拒絕了她所有的申請。
6. 2020年9月23日,申請人存檔傳票及誓章,就陳法官的判決申請逾期上訴許可。陳法官在2021年1月28日拒絕了申請。申請人於2021年2月5日,向上訴法庭存檔傳票及誓章重新提出申請。上訴法庭於2021年12月17日頒下書面判決,拒絕了她的申請。
7. 申請人在2021年12月23日,存檔 《提出動議通知書》,申請許可上訴至終審法院。
上訴理由
8. 申請人在《提出動議通知書》及書面陳詞,重申她在越南遇到的問題,但並無提出任何實質的上訴理據。她指稱沒有將債主到她店鋪搗亂及恐嚇她的事通報公安,是因爲公安只會將事情視作私人糾紛不會插手處理。
分析及裁決
9. 根據《香港終審法院條例》(第484章)第22(1)(b)條規定,申請人須符合以下情況,才可向終審法院上訴:
「如該上訴是就上訴法庭就任何民事訟案或事項所作的判決而提出的,不論是最終判決或非正審判決,而上訴法庭或終審法院(視屬何情況而定)認為上訴所涉及的問題具有重大廣泛的或關乎公眾的重要性,或因其他理由,以致應交由終審法院裁決,則上訴法庭或終審法院須酌情決定終審法院是否受理該上訴。」
10. 申請人在這申請未能提出任何實質的上訴理由,沒有指出上訴法庭拒絕她逾期申請許可的決定有任何錯誤之處,亦未能顯示擬提出的上訴所涉及的問題具有重大廣泛的或關乎公眾的重要性,也沒有其他理由以致應交由終審法院裁決。
11. 基於上述理由,本庭拒絕給予許可上訴至終審法院,撤銷申請人在2021年12月23日存檔的《提出動議通知書》。
(關淑馨)
高等法院 署理首席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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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雲浩)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 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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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人:無律師代表,親自行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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