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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CC 644/2023
[2024] HKDC 762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23年第644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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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出席人士: |
羅麗明女士,律政司檢控官,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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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順超先生,由法律援助署委派的翁余阮律師行延聘,代表被告人 |
| 控罪: |
販運危險藥物(Trafficking in a dangerous drug)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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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理由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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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罪
1. 被告人承認一項販運危險藥物罪,違反香港法例第 134 章《危險藥物條例》第 4(l)(a) 及 (3) 條。
2. 本案所涉危險藥物為7.36克海洛英鹽酸鹽。
案情
3. 2023年3月8日1407時,便裝警務人員在深水埗桂林街38A號附近一帶進行反毒品行動,見被告人在後巷,形跡可疑,於是截停被告人查問。
4. 查問時,被告人四處張望,雙手握拳。警員捉着被告人左手。被告人張開左手,一粒透明膠包掉在地上(證物1),另有9粒類似的膠包在被告人左手手心(證物2)。經搜查,還發現被告人的裇衫左胸前袋內載有一個可再封口膠袋,內有10粒透明膠包(證物3)及於被告人的黑色斜孭袋內載有一個綠色鐵盒,內有30粒類似的膠包(證物4)。
5. 被告人因「販毒」罪被拘捕,在警誡下承認「呢啲白粉都係我喺醫局街拖過嚟,諗住喺呢度派」。被告人被帶返警署。經進一步搜查,發現被告人管有3部流動電話。被告人其後進行警誡錄影會面,說出一些事情,其中包括:
(i) 被告人解釋,警誡陳述中的「白粉」指海洛英,「拖」指「帶」,而「派」則指「賣俾人」。
(ii) 被告人向一個叫「阿雄」的人取得涉案海洛英。被告人在獄中認識「阿雄」,但沒有對方的聯絡資料。
(iii) 「阿雄」是毒品賣家,問被告人想不想賣海洛英賺錢。
(iv) 被告人希望透過賣海洛英,賺錢支付租金及生活費。
(v) 被告人給「阿雄」部分政府綜援金(即港幣3,000元),用來換取涉案海洛英。
(vi) 「阿雄」在醫局街與桂林街交界把涉案毒品扔在地上,被告人隨之撿起來。
(vii) 被告人承認案中檢獲的全部毒品均屬於他本人所有。
6. 政府化驗師其後證實證物1至4的毒品成分:
(i) 證物l:一粒膠包,載有內含0.14克海洛英鹽酸鹽(一種海洛英鹽)的0.17克混合劑;
(ii) 證物2:9粒膠包,載有內含1.33克海洛英鹽酸鹽(一種海洛英鹽)的共1.53克混合劑;
(iii) 證物3:10粒膠包,載有內含1.48克海洛英鹽酸鹽(一種海洛英鹽)的共1.69克混合劑;及
(iv) 證物4:30粒膠包,載有內含4.41克海洛英鹽酸鹽(一種海洛英鹽)的共5.05克混合劑。
7. 案中檢獲的證物1至4估計市值約港幣6,822.72元。
8. 案發期間,被告人管有證物1至4作非法販運用途。
被告人的定罪紀錄
9. 被告人有33項定罪紀錄,當中包括20次管有危險藥物罪和4次販運危險藥物罪。
被告人的背景及求情陳詞
10. 被告人現年74歲,在國內出生,於1953年隨家人來港定居。他父母及一個妹妹於70年代移民到加拿大,已沒聯絡多年。他還有一個六十多歲的妹妹在港,也是多年沒有聯絡。他是一名木工,曾在建築或裝修工程中工作。但因健康問題,已沒工作五年多,只能依靠每月 3,600 元的綜援金過活。
11. 辯方指,被告人患有小腸氣,現在輪候做手術,他亦患肺塵埃沉著病,在近期的肺片中醫生發現他肺部有懷疑癌病變,已安排輪候超聲波檢驗。
12. 辯方求情指,按判刑指引,販運少於10克的海洛英鹽酸鹽判刑應在2年至5年的區間內,起點若單從數量考慮,相信約4年為起點也是合適。
13. 被告人適時認罪,希望法庭在可能範圍內盡量輕判。
量刑
14. 法庭考慮了本案被告人所面對的控罪性質、本案案情、有關案例、被告人的背景及辯方的求情陳詞。
15. 本案已是被告人第五次販運危險藥物罪,而對上一次干犯是於2003年。法庭亦考慮了被告人的年紀及身體狀況。
16. 上訴法院在 Lau Tak Ming & others [1990] 2 HKLR 370指出,販運10克以下海洛英,應判予2至5年監禁。本案涉7.36克海洛英,刑期為49個月監禁。法庭以49個月監禁作為量刑起點。
17. 被告人承認控罪,可獲三分一的刑期扣減,即監禁32個月。除外,再看不到其他減刑因素。
刑期
18. 本案,被告人的刑期為32個月監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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