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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CA 1024/2019
[2023] HKCFI 1033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民事司法管轄權
高院民事訴訟案件編號2019年第1024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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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審法官︰ |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歐陽浩榮(書面處理) |
| 書面陳詞日期: |
2023年4月3 日 |
| 判決書日期︰ |
2023年4月24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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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 決 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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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本席於2023年3月22日頒下判案書 (“該判案書”),撤銷原告人的申索及被告人(陳烽)的反申索。
2. 雖然雙方的申索同時被撤銷 ,但由於本席認為被告人應獲視為勝訴者,而基於本案的絕大部份訴訟程序以及審訊時間都是用作處理原告人的申索,故此,本席以暫准命令方式,下令原告人需向被告人支付其95%的訟費,並指示雙方可於14天內向法庭提出更改暫准訟費命令的申請。
3. 原告人於2023年4月3日向法庭呈交了一份 “回應判案書 和 申請要求撤銷被告訟費勝訴者令” 的文件(“該文件”)。
4. 顧名思義,原告人在該文件的第一部分,是就判案書的裁定提出回應,指出被告人的案情及證供不盡不實,並要求法庭下令“被告人歸還原告人2千幾百萬以了結此案”。由於本席已就原告人的申索作出裁決,本席的職份已完 (functus officio),故此原告人在現階段向法庭提交補充資料和理據是無補於事。
5. 原告人在該文件的第二部分,向法庭 “申請要求撤銷被告訟費勝訴者令” 。話雖如此,此部分的陳詞亦只是圍繞着清單3報表(即該判案書附件一), 陳述她的說法。她的結論還是一樣: 要求法庭“判還原告人被害損失應得之款2千幾百萬元” 。 她的陳詞中,並沒有片言隻字是闡述為何在本席的裁決的前提下,法庭應更改該判案書內的暫准訟費命令。
6. 基於以上原因,為節省訴訟各方及法庭的時間,本席並沒有指示被告人就原告人的申請呈交陳詞。
7. 本席現撤銷原告人的申請 ,並將該判案書內的暫准訟費命令轉為絕對命令。
8. 原告人須向被告人支付本申請的訟費。倘若雙方未能就訟費金額達成協議,有關的金額將由聆案官評定。
| 原告人: |
無律師代表 |
| 被告人 (陳烽): |
無律師代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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