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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CC 719/2025
[2026] HKDC 206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25年第719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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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特別行政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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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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麥銘洛 MAK Ming-lok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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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出席人士: |
律政司檢控官江建嬅女士,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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袁詠琳女士,由法律援助署委派的張昭婷嚴興鳳律師事務所延聘,代表被告人 |
| 控罪: |
[2] 危險駕駛(Dangerous driving)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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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駕駛未領牌車輛(Driving an unlicensed vehicle)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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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沒有第三者保險而使用汽車(Using a motor vehicle without third party insurance)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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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發生意外以致其他車輛受到損害後沒有停車(Failing to stop after accident whereby damage was caused to other vehicles)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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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沒有報告涉及損害的意外(Failing to report an accident involving damage)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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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理由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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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被告被控六項罪名。經認罪協商後,被告承認第二至第六項控罪,被判罪名成立,而第一項控罪則留在法庭存檔。
2. 控方案情指出,2024年12月10日下午4時50分,觀塘成業街18號附近發生一宗交通意外。意外後,交通督導員77794(控方第二證人)在附近一帶進行交通管制。
3. 成業街是三線單程車道。案發時天氣良好,光線充足,路面乾爽且維修妥善,交通流量中等。
4. 同日下午5時許,一輛登記號碼為RX142的私家車沿成業街左一線行駛,而一輛登記號碼為TK3588的的士沿左二線行駛。該兩部車幾乎並排而行。同時,被告駕駛登記號碼為TU4186的的士(涉案的士)沿左一線在RX142後方行駛,車上只有被告一人。
5. 突然,被告急扭向右,從RX142及TK3588之間的空隙穿過,而該空隙僅足夠讓一輛私家車通過。涉案的士左邊車身撞到RX142右邊車尾及TK3588左邊車身,造成RX142車尾及TK3588左邊車門損毀,無人受傷。
6. 涉案的士之後急扭向左駛回左一線,行駛約10至20米。涉案的士撞到另一輛停泊在其前方的私家車(號碼為BU1161),司機為吳益彪(吳)。BU1161被推前,進而撞到另一輛停泊在其前方的私家車(號碼為NN360),司機為張家豪(張)。
7. 所有司機隨後從各自車輛下車。控方第二證人開始紀錄所有司機的資料,並實施道路交通管制。期間,吳和張對被告人說話,但被告沒有理會。
8. 約5分鐘後,道路交通管制仍未完成,控方第二證人亦未開始向被告紀錄資料。此時,被告登上涉案的士,先將的士向前駛約1米,之後再倒車。當時,幾名行人正在涉案的的士後方橫過馬路,他們需要急速後退以避開涉案的士。控方第二證人、吳及張立刻上前制止被告,大聲喊叫,要求被告停車並折返。吳和張透過前座乘客車窗對被告說話,但被告沒有理會他們,並繼續駛走涉案的士。此時,涉案的士前座乘客車門並非完全關上。
9. 案發現場附近裝置的閉路電視拍攝到意外經過如下:—
| 16:55:31 |
RX142沿左一線行駛,TK3588沿左二線行駛。 |
| 16:55:31 |
涉案的士在RX142後方行駛,撞到RX142,並將RX142推前。 |
| 16:55:37 |
的士急扭向右,從RX142及TK3588之間的空隙穿過。 |
| 16:55:38 |
的士急扭軚,駛向左一線。 |
| 16:55:44 |
的士撞到前方的東西,並停下。 |
| 17:00:58 |
有幾名行人正在的士後方橫過馬路,但的士此時倒車。 |
| 17:01:03 |
控方第二、第五(吳)及第六證人(張)上前,透過的士左邊乘客車窗對被告人說話。的士左邊乘客車窗微微打開。 |
| 17:01:04 |
控方第二證人走到的士前方。的士之前座乘客車門微微打開。的士駛離現場。 |
10. 同日晚上8時08分,一名途人發現涉案的士停泊在清水灣道,車頭損毀,無人在車上,但計程錶仍然開著。途人於是報警。
11. 被告在2025年2月6日被捕。
12. 涉案的士所有保險單及車輛牌照分別於2024年10月26日及2023年11月8日屆滿。
求情理由
13. 現年36歲的被告在香港出生,中五程度,與分居前妻育有一女。辯方試圖解釋被告干犯控罪二的原委,指被告與前妻因和女兒相見問題而有所爭拗及沮喪,一時情急下便駕駛涉案的士前往前妻住處。被告因情急下作出「後悔莫及的行為」。辯方說被告感到悔疚,顯示被告真誠的悔意。
14. 辯方說事件只歷時大約5分鐘,沒有人受傷,只對其他車輛造成損毀。行人道上亦只有少數行人。沒有證據指被告受酒精影響,亦沒有超速。辯方同意被告不遵守交通督導員的指示,沒有停車。被告亦因為其他案件在保釋期間干犯本案。辯方說被告是職業司機。本案屬單一事件。被告並沒有有如控罪三至六的同類紀錄。
15. 辯方說被告有地產經紀牌照及健身教練執照。因為家人的信仰和工作上的支持,辯方肯定被告的更生。辯方說被告「重犯的可能性實可說是近乎零」(見辯方陳詞第17段)。被告正在服刑中,理論上應在2027年9月18日出獄。辯方希望本案部分判刑能夠同期執行。辯方就停牌令並沒有陳詞。
16. 辯方呈上被告的求情信。
判刑
17. 36歲的被告在香港出生,中五程度,與妻子離異,有一名8歲的女兒。從2009年2月開始,總共有3項刑事定罪。2025年7月因為非法入屋罪而被判入獄28個月。被告的交通定罪從2016年12月開始,總共有18項,這包括超速、7次的不小心駕駛。被告亦曾經3次參與道路駕駛改進課程。
18. 被告在其求情信中說他從單親家庭長大,母親在被告1歲時因為燒傷而殘疾。被告在中五時輟學。18歲因為藏毒而被判半年監禁(註:控方所提供的紀錄是被告被判12個月感化)。被告跟隨母親從事的士司機,後來考取地產代理執照,以及健身教練執照。2017年開設的士車行,並且在當年結婚,育有一女。2020年,被告與妻子離婚,女兒撫養權歸妻子。被告經濟壓力大增,車行後來停業,母親申請破產。最後,被告以身試法,干犯了兩項罪行。本案是被告因為後期犯案之前所發生。辯方說被告是因為趕往去見前妻討論女兒的問題而犯案。
19. 被告在2025年2月入獄後,他感到後悔對母親及女兒的傷害。母親更加患有癌症。現在被告有宗教的活動,他會在出獄後在朋友的幫助下從事健身教練,會改過自新。
20. 本案所幸之處是沒有人受傷,而其他車輛亦沒有太大的損毀,這有別於辯方所呈上的案例。當然,危險駕駛的罪行亦需要考慮這些上訴庭案例所提及的判刑考慮因素。
21. 被告最實際的求情理由是坦白認罪,這樣使他有三分一的刑期扣減。由於被告成功在當日逃離現場,而且是相隔2個多月之後才被捕。沒有證據指被告在案發時受到酒精或者藥物的影響。在此,本席不會對被告作出不利的推論。但當時在現場,被告對兩名事主的說話不予理會,似乎有違常理。
22. 危險駕駛最高的刑罰是3年。本席考慮到相關的截圖(MFI-1),以及涉案的案情。就第二項控罪,本席以1年半(18個月)為起點,因為認罪減刑三分一至12個月。就第三項控罪。本席以6星期為起點,因為認罪減刑至4星期。就第四項控罪,本席以6個月為起點,減刑三分一至4個月。就第五項控罪,本席以6個月為起點,減刑三分一至4個月。就第六項控罪,本席以6星期為起點,減刑三分一至4星期。
23. 在考慮到整體的量刑原則,本席頒令第三至第六項控罪同期執行,即總共4個月監禁,但當中的2個月則和第二項危險駕駛罪的判刑分期執行,即是說總刑期是14個月。
24. 另一方面,本席亦要考慮被告現時服刑的刑期。被告在本案所干犯的罪行性質與被告早前因為假鈔和非法入屋罪的罪行性質截然不同。被告亦是在保釋期間干犯本案。因此,本席頒令本案的14個月判刑與被告現在的服刑分期執行。
25. 最後,本席亦決定頒下停牌令24個月。這適用於所有車種,包括的士,而停牌令由今日判刑開始計算。
26. 雖然被告已經有3次的修讀駕駛技術改進課程,但本席亦要依例頒令被告在法例所指明的時段之內自費修讀這駕駛技術改進課程。
27. 最後,本席勸戒36歲多的被告。每個人都有不同形式和深淺的困難。被告有患有癌症的母親需要照顧,亦有一名幼女去撫養。自己做好本分,腳踏實地,做個有骨氣而守法的男人。這才能贏得自己的自尊,他人對你的尊重。找到光明前路,貢獻家庭。機會永遠都是自己給予自己,而不是他人更不是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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