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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CC 314/2023
[2024] HKDC 302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23年第314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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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出席人士: |
黎淑雯女士,為外聘大律師,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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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遠山先生,由法律援助署委派的Wat & Co律師事務所延聘,代表被告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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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理由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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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被告人承認一項「搶劫」罪,違反香港法例第210章《盜竊罪條例》第10(1)及(2)條。被告人同意了相關案情摘要,被判罪名成立。
2. 罪行詳情指被告人於2023年1月26日,在香港新界葵涌葵義路15號葵芳閣3座13樓D室,搶劫歐二妹,劫去現金港幣1,000元。
案情
3. 案發單位為受害人歐二妹的住所。2023年1月26日,被告人走到案發單位要求受害人讓她入內洗澡,獲受害人批准。被告人洗澡後,受害人要求她離開。被告人此時要求受害人給她一些金錢,受害人便拿出銀包,從中取出$200放在枱上給被告人。被告人嫌少,試圖搶去受害人的銀包,受害人把銀包緊握在手,被告人用雙手抓着受害人的頸把她推倒地上,受害人為免再被傷害,着被告人不要再搶,並從銀包取出兩張$500紙幣給被告人,被告人取去合共$1,200後離開。
4. 被告人的暴力行為使受害人右邊頸部輕微觸痛,左邊下巴微腫,左邊足踝擦傷。
5. 拘捕及警誡下被告人承認她搶受害人錢因她需要金錢,受害人拒絕給她,她才弄傷受害人。期後在警誡錄影會面中,被告人進一步承認案發時因受害人拒絕給她金錢,令她情緒激動,她便把受害人推倒地上,並進一步坐在受害人背部,向她要錢,受害人感到痛楚,在不情願下給她金錢。
6. 現在被告人承認案發時她搶劫受害人,劫去現金港幣$1,000。
過往定罪紀錄
7. 被告人過往有10次定罪紀錄,涉及共12項罪行,全部不涉及暴力,當中2項是盜竊。最後一次判刑在2020年4月1日,因1項販毒罪被判32個月監禁。
被告人背景及求情
8. 代表被告人的曹大律師指被告人現年50歲,未婚,接受教育至中二程度,案發時無業,受害人是她的母親。
9. 被告人因缺錢及貪婪而搶劫受害人。
10. 犯案時被告人沒有使用武器,武力使用程度相對低,可幸受害人的傷勢較為輕微。
11. 被告人適時承認控罪,而事實上被告人於拘捕後已即時認罪,被告人過往沒有涉及暴力的定罪紀錄。
12. 曹大律師呈上4宗案例供法庭參考:R v Yau Kwok Tung CACC 17/1987;HKSAR v Lam Ka Hung CACC 294/2003;HKSAR v Ku Kwok Wai(古國偉)and Another CACC 14/2012及HKSAR v Ting Chiu and Another CACC 174/2003。
考慮及判刑
13. 搶劫罪的最高刑罰是終身監禁。
14. 上訴庭在Ting Chiu案援引Mo Kwong Sang v The Queen [1981] HKLR 610案指持械行劫一般量刑基準是5年監禁,並援引Yau Kwong Tung案指在沒有展示武器的搶劫案,使用暴力程度低者,以4年監禁為量刑起點,算是最高點(“at the top end of the tariff”)。
15. 在庭上本席獲告知受害人案發時69歲。無疑,被告人犯案時沒有使用武器,單獨犯案,沒有證據指她有預謀犯案。但本席不能忽略,受害人年紀老邁,被告人為搶奪金錢而把她推倒地上,為迫使她交出金錢,更坐在她背上,她沒有遭受更嚴重傷害,實屬萬幸。被告人當時使用的暴力程度,絕非如曹大律師所援引的古國偉案般屬於比盜竊或搶奪提升少許程度(“a step up from a theft or snatching)。被告人雖然沒有搶劫或其他暴力罪行的定罪紀錄,但有兩項同樣是涉及不誠實的盜竊案底。
16. 綜合案中所有情況,本席採用4年(48個月)監禁為量刑起點,案中唯一減刑因素是被告人適時認罪,應獲得三分之一折扣扣減,達致32個月監禁。
總結
17. 基於以上理由,本席判處被告人32個月監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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