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CCC 1189/2009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 2009年第1189號
----------------
主審法官:
區域法院法官源麗華
日期:
2010年4月7日
出席人士:
馮家安大律師,為外聘大律師,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蔡啟雄大律師,由法律援助署委派的顏少倫,劉世民律師事務所代聘,代表被告
控罪:
販運危險藥物(Trafficking in a dangerous drug)
判刑理由書
1. 被告承認一項販運138。99克氯胺酮 ,違犯香港法例第134章《危險藥物條例》第4(1)(e)及4(3)條。
2. 事件發生於2009年9月2日凌晨12時35分。警員見到被告在一住宅樓宇4樓走廊四處張望。警員上前截查,發現被告腰間藏有4包粉末。
3. 警員懷疑被告藏有危險藥物以供販運用途。警員拘捕並警誡被告。於警誡後,被告指上述「K仔」是他的自用物品。在法院內被告同意他管有上述氯胺酮用以販運。
4. 政府化驗師測試上述粉末後,證實粉末共重184。62克,並內含138。99克氯胺酮。
5. 被告現年21歲,內地出生,於1997年來港。父親現年75歲,已退休。母親55歲,清潔工人。被告未能適應香港的教育制度要求,在2001年轉讀職業訓練局安排的專業課程。自2007年被告開始染上毒癮。在2007年12月11日被告因管有同類藥物0。99克氯胺酮以售賣他人而被判到勞教中心接受勞教。
6. 辯方律師指被告自接受勞教改造後,曾一度成功戒除毒癮。但在2008年9月被告在一串交通意外中雙腳受傷,被告因而失業,再度沾上毒癖。
7. 對於管有138。99克氯胺酮以供販運用途者,經審訊被定罪的恰當量刑判罸約為7年監禁(參引許宇城(2009)1HKLR1的量刑指引)。被告認罪有悔意。本席准予1/3減刑,判被告監禁 4年8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