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HCCC 186/2022
[2025] HKCFI 5036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刑事司法管轄權
刑事案件2022年第186號
_________________
| |
香港特別行政區 |
|
| |
訴 |
|
| 第一被告人 |
何卓為 |
|
| 第二被告人 |
李嘉濱 |
|
| 第三被告人 |
吳子樂 |
|
| 第四被告人 |
張家俊 |
|
| 第五被告人 |
楊怡斯 |
|
| 第六被告人 |
張琸淇 |
|
| 第七被告人 |
何培欣 |
|
| 第八被告人 |
周皓文 |
|
_________________
| 聆訊日期: |
2025年10月10日 |
| 判決日期: |
2025年10月27日 |
訟費判決書
1. D7及D8經審訊後被裁定他們被控的控罪罪名不成立。D7及D8提出訟費申請。控方反對二人的訟費申請。
2. 本席考慮了D7、D8及控方就着訟費申請的陳詞。
3. 各方並不爭議Tong Cun Lin v HKSAR (1999) 2 HKCFAR 531、HKSAR v Rahman Md Skeikh Mojibur [2020] HKCA 53及Koo Kwok Yee v SJ [2011] 6 HKC 345等案就着訟費考慮的法律原則適用於本案。
4. 本席考慮申請訟費的被告人於本案是否有自招嫌疑或咎由自取;或被告人的行為是否令控方以為控方指控被告人的證據較實際的證據為強。
5. 訟費是法庭根據法律原則行駛酌情權的決定。
D7訟費申請的考慮和裁決
6. 本席認為D7於本案的行為是明顯自招嫌疑。
7. D7並不爭議案發期間她進入D1租用的503室的次數和逗留時間。證據清楚顯示503室儲存大量爆炸品和裝備,而且廁所有清楚可見燒焦的情況。D7於503室逗留期間不可能察覺不到室內的情況,包括廁所的情況。
8. 本席認為雖然D7首次到503室是在明愛醫院爆炸事件發生之後,但在此之前,D7(珀斯光輝)已從D1的Telegram通訊中,知悉「聽晚都有行動」。D7更詢問D1「煙霧彈」而D1回覆「可能炸埋」,在考慮D7於明愛醫院爆炸事件發生後才首次到503室的同時,亦應顧及D7和D1的相關Telegram通訊。
9. 就着D1購買的一包硫磺,雖然購買硫磺的是D1而非D7,但證據顯示D7協助D1帶酒和保管該包硫磺。於購買硫磺之前,D7和D1以就醫院和港鐵爆炸事件溝通。在3月7日,D7於D1購買硫磺後,替D1保管硫磺及陪同D1前往嘉頓山(雖然D7未於嘉頓山逗留參與聚會),D7的上述行徑,亦明顯自招嫌疑。
10. D7被捕後,警方從她的電腦找到她跟D1的Telegram通訊。本席同意控方陳詞,二人的通訊內容涉及爆炸案/炸彈等訊息,且對話內容亦和本案關鍵事件的發生日期時間吻合。本席同意控方陳詞所說,於對話中D7清楚明白D1信息中的寥寥數字在說什麼。D7清楚知道訊息對話的話題是有關爆炸案/炸彈。
11. 本席考慮了D7陳詞提及D7並非涉案Telegram群組成員;D7越接近3月將軍澳爆炸案,她跟D1的Telegram訊息越少;D7沒有參與嘉頓山聚會;D7沒有進出1008室等論點,本席認為D7有關陳詞並不影響本席對D7是否有自招嫌疑的考慮。
12. D7於警方調查階段,行使保持緘默的權利。但D7這決定的後果是一些她於審訊時才帶出的辯護方向便無法為警方 / 控方所知,例如:D7受到感情框架的影響;D1對D7的種種情緒勒索。本席同意控方陳詞,D7於調查階段沒有提出上述辯護情節,亦會使控方認為控方掌握的證據比實際為強。作出檢控的決定時控方不可能按辯方審訊時提出的感情框架、情緒勒索等角度考慮D7跟D1的Telegram通訊。
13. 基於上述理由,本席駁回D7的訟費申請。
D8訟費申請的考慮和裁決
14. 本席認為D8於本案的行為是明顯自招嫌疑。
15. D8審訊時並不爭議的證據包括:
(i) D8進入503室和1008室的時間及次數;
(ii) D8是有關電話號碼6433 1512的登記人;
(iii) 警方在D8家中搜出的證物(包括化學物品);
(iv) D8警誡下承認他在Telegram看過製造炸彈的資訊。
16. 本席同意控方的分析,以D8登記的電話號碼有關的Telegram對話紀錄、從D8睡房找到的化學物品、D8曾經出入503室和1008室的時間及次數都和製造炸彈的指控相關。法庭不應考慮單一項的證據是否顯示D8自招嫌疑,例如,沒有證據顯示D8睡房找到的化學物品屬於D8或佔用同房的D8兄長。
17. 本席同意控方有關Telegram訊息的分析,D8審訊時承認他是電話號碼6433 1512的登記人。D8被拘捕時,警方從D8撿獲的電話SN 960可見Telegram帳戶名為Bla kdat。證據顯示Telegram畫面所見Bla kdat下面的禾李飛是該電話Telegram內登入的另一Telegram帳戶,使用者只需要按進禾李飛的帳戶便可轉換。
18. 警方於Bla kdat和禾李飛的Telegram帳戶找到為數不少製造爆炸品有關的對話。
19. 本席同意控方陳詞,D8對陪審團無罪裁決的演繹以偏概全。陪審團的無罪裁決只能顯示他們認為控方未能在毫無合理疑點下證明D8被控的控罪。
20. 本席認為D8於本案的行為是明顯自招嫌疑。
21. 基於上述理由,本席駁回D8的訟費申請。
控方: 由律政司外聘林芷瑩資深大律師、鄺潤雙大律師、高級檢控官雷明雋先生和檢控官江華女士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第七被告人:由法律援助署委託鄧卓熹黃汝仲律師行延聘郭憬憲大律師和周易旻大律師代表
第八被告人:由法律援助署委託鄭煥新蔡秀蓮律師事務所延聘麥健明大律師代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