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CACV 254/2013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
民事司法管轄權
民事上訴案件2013年第254號
(原區域法院婚姻訴訟2009年第5031號)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 主審法官: |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張澤祐 |
| |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袁家寧 |
| |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朱芬齡 |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判決書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上訴法庭法官朱芬齡頒發上訴法庭判決書:
1. 本庭在2015年3月11日頒發判案書,判令:(1) 答辯人針對區域法院2011年12月12日在婚姻訴訟5031/2009案所作的訟費命令的上訴得直,把該命令撤銷,改為不就該案中附屬濟助申請的訟費作出命令;(2) 撤銷答辯人針對該案中2012年10月9日的訟費命令的上訴;及 (3) 不就上訴作出訟費命令。
2. 2015年4月8日,呈請人存檔「提出動議通知書」,就上述第(1)項命令申請准許向終審法院提出上訴。
3. 2015年4月22日,法院去信通知訴訟雙方,民事上訴司法常務官在2015年4月20日所作的指示,即除非他們任何一方在2015年5月4日前以書面向法庭要求口頭聆訊及提供相關的理由,否則上訴法庭會以書面形式處理呈請人的上訴許可申請。
4. 呈請人在2015年5月7日致函法院,詢問是否可以進行口頭聆訊,但當中沒有說明進行口頭聆訊的原因。答辯人則沒有作出任何要求或回覆。
5. 2015年5月8日,本庭張澤祐法官基於呈請人沒有提出理由支持口頭聆訊,指示以書面形式處理申請,並提示雙方須根據民事上訴司法常務官2015年4月20日的指示向法庭和對方送交書面陳詞。
6. 之後呈請人和答辯人都沒有在2015年4月20日命令所指定的時限內提交書面陳詞。本庭因此將根據「提出動議通知書」和呈請人2015年5月7日信中的陳述考慮申請。
7. 香港法例第484章《香港終審法院條例》第22(1)(b)條規定,如上訴法庭認為擬提的上訴涉及的問題具有重大廣泛的或關乎公眾的重要性,或因其他理由,以致應交由終審法院裁決,則上訴法庭須酌情決定終審法院是否受理該上訴。
8. 呈請人在「提出動議通知書」中提出的上訴理由是答辯人在2011年12月28日之前沒有法律援助,及答辯人在區域法院的聆訊中曾缺席6次。
9. 呈請人在2015年5月7日的書面陳述中,則指稱原審法官說如雙方有法律援助,則各自負責訟費的前提是雙方均出席聆訊,然而答辯人曾6次沒有出席聆訊,而且在這段時間他沒有獲得法律援助。
10. 呈請人所提出的上訴理由和論據都是針對案中的情況,並非涉及重大廣泛的或關乎公眾的重要性的法律問題。她擬提的上訴因此不符合《香港終審法院條例》第22(1)(b)條規定。
11. 本庭在判案書中第18至22段已就把2011年12月12日有關附屬濟助申請的訟費命令撤銷,及改為不作訟費命令的理由給予說明。本庭亦已知悉及考慮答辯人在2010年6月15日後至2012年2月13日前沒有法律援助,以及答辯人自2010年6月15日被取消法律援助後便缺席附屬濟助申請的聆訊。本庭不認為這兩項事情可支持2011年12月12日的訟費命令。本庭不認為呈請人現時提出的上訴理由和論點有合理成功機會。本案亦沒有其他理由,以致應交由終審法院裁決。
12. 本庭因此拒絕呈請人的動議申請。本庭不就申請的訟費作出命令。
(張澤祐)
高等法院
上訴法庭法官 |
(袁家寧)
高等法院
上訴法庭法官 |
(朱芬齡)
高等法院
上訴法庭法官 |
呈請人:無律師代表。
答辯人:無律師代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