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DCCC 1310/2024
[2026] HKDC 274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24年第1310號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 出席人士: |
律政司高級檢控官戚雅琳小姐,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
| |
吳達輝先生,由法律援助署委派的李偉斌律師行延聘,代表被告人 |
| 控罪: |
處理已知道或相信為代表從可公訴罪行的得益的財產(Dealing with property known or believed to represent proceeds of an indictable offence) |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判刑理由書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1. 被告承認一項洗黑錢罪名,涉及港幣大約$5,270,000元。控方亦作出加刑申請,呈上李總督察在2026年1月15日的口供,以支持加刑申請。
控方案情
2. 被告是內地居民。她在2019年4月16日在香港滙豐銀行開立賬戶,號碼為196-106066-833(涉案賬戶)。被告是該賬戶的唯一簽署人,在開戶授權書中,被告報稱在內地任職主管,每月賺取港幣約$15,000元至$19,000元。
上游罪行
3. 2019年6月13日,受害人身處澳洲,接到一名女子的來電,其後轉駁到另一名男子,那男子自稱是中國內地公安局警官,指稱受害人涉及中國內地洗黑錢的活動。受害人被吩咐轉賬到指定戶口進行資產清查。
4. 受害人按指示匯款至涉案賬戶,在2019年6月17日將美金$326,049.52元存入涉案賬戶。
資金流向分析
5. 涉案賬戶的資金流向分析顯示,2019年4月16日至2019年6月20日期間,涉案賬戶有13筆存款,總額為美金$674,876.98元,相等於港幣約$5,270,000元。相應提款則有18筆,總額美金為$674,778.32元,相等約為港幣大約$5,270,000元多。
6. 觀察所見,涉案賬戶呈現鏡像模式,顯示該些銀行賬戶用作短暫存放資金。涉案賬戶只在2019年6月11日至6月20日期間活躍。
拘捕及警誡
7. 其後被告被拘捕,她在警誡下表示她為一名朋友的友人開立涉案賬戶,而她幾乎不認識該人。開立涉案賬戶之後,被告向朋友交出相關的銀行卡及憑證。
8. 被告的已知收入來源,甚或沒有收入來源,與案發期間涉案賬戶的交易金額不相稱。
9. 被告知道或有合理的理由相信涉案賬戶內的款項屬於不法款項,而被告與他人一同處理該些款項。
求情理由
10. 被告現年49歲,內地人士,小學程度,在香港沒有刑事紀錄,已婚,居住於深圳市。丈夫在2023年過世。被捕前被告在深圳一間酒樓任職管理。被告是家中經濟支柱。辯方說被告愚蠢地犯了很大的錯誤,現在深受失去自由的痛苦,不能照顧家庭。辯方說沒有證據指被告知道和參與上游罪行。涉案銀行戶口在2019年6月11日至6月20日活躍,時間不長。辯方呈上被告及其他親友的求情信。辯方不反對李總督察的口供,亦不反對控方的加刑申請,希望法庭能夠從輕發落。
判刑
11. 上訴庭在許有益、Boma、雲國強這些案例都有明確的判刑考慮因素,較近的案例是律政司司長 訴 謝志建[2025] HKCA 911。本案有跨國的元素,因為其中一名受害者身在澳洲,而黑錢的貨幣是美元。被告亦是跨境犯案,因為被告刻意來到香港開立銀行戶口。
12. 被告在求情信中說,她感到慚愧和內疚。她是初犯。在丈夫離世後,被告是家庭支柱,希望法庭能夠輕判。被告的妹妹亦希望被告能夠早日回家,照顧80多歲的母親和年幼的兒子。
13. 在法庭查問下,辯方說他沒有指示說被告會在開立戶口後收取任何酬勞。但從被告在2010年1月至2020年5月的來港紀錄(MFI-1),被告是在2019年4月16日即日來港離港,亦在當日開立涉案賬戶。而被告在那時段已經頻密來港,大部分都是即日來回。辯方沒有進一步資料提供被告來港的原因。控方說被告是在2023年3月7日在香港被捕,但控方並沒有被告在2023年,甚至2022年的來港紀錄。
14. 被告最實際的求情理由是坦白認罪,這使她有三分一刑期扣減。本案涉及港幣約$5,270,000多元。被告可視為傀儡戶口持有人。在考慮到所有因素,以及被告的簡單犯罪方法,本席決定從輕發落,以3年為量刑起點,因為被告認罪減刑三分一至2年。
15. 另外,就加刑申請,李總督察的口供只提及由2020年至2025年11月的數字。本案發生在2019年,大約6年多之前,那時並沒有被捕傀儡的總數。但在2020年,傀儡總數是已經被捕人士總數的31.3%,這數字在2024年已經達到75.1%。本席接受相關數字,反映傀儡賬戶的普遍程度,以及指明罪行對社區的損害及嚴重性。
16. 本席考慮到本案發生在2019年4月,打算寬大處理,這亦對被告公平,決定加刑20%,即是加刑4.8個月,但本席簡化為加刑4個月。因此,本席判被告入獄28個月。
17. 由於被告已經被還押18個月多(見被告求情陳詞第24段),因此本席相信被告會很快出獄,重回家庭。本席亦希望被告能夠痛定思痛,不要以身試法,做個守法的市民。無論是內地的市民,或者作為來港的旅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