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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CC 115/2019
[2019] HKDC 1274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19年第115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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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出席人士: |
張大有先生,為外聘律師,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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黎詠婷女士,由法律援助署委派的梁家駒律師行延聘,代 表被告人 |
| 控罪: |
販運危險藥物(Trafficking in dangerous drugs)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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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理由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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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被告人承認了一項販運危險藥物罪。
2. 2018年10月16日晚上,警方持搜查令突擊搜查位於九龍油麻地一間賓館的房間,當時被告人及其女友在房內。警方在房間內一張檯上找到以下毒品:—
(1) 十四個可再封口膠袋,載有內含6.9克甲基苯丙胺鹽酸鹽的7.72克晶狀固體(俗稱「冰」)。
(2) 兩個可再封口小膠袋,載有內含0.11克可卡因的0.16克固體。
(3) 一個可再封口小膠袋,載有內含甲基苯丙胺鹽酸鹽的0.05克晶狀固體。
3. 被告人在其後的錄影會面中說,所有涉案毒品都是他自用。 辯方同意,案中毒品市值大約4,500元。
4. 被告人現年29歲,他有十項刑事紀錄,其中三次涉及毒品,但並非販毒。代表被告人的黎大律師呈交了書面求情陳述。被告人未婚,與父母及兄長同住,任職廚師,月入大約18,000元。大律師稱,案中毒品一半是被告人自用,一半是用作販運。
5. 雙方同意呈交被告人在荔枝角收押所扣押時的尿液報告,報告顯示有「冰」毒的陽性反應。
6. 大律師指出,依照上訴庭的判刑指引,案中的「冰」毒的量刑起點應為五年九個月監禁,即使把另一種毒品,即是0.11克的可卡因轉化成「冰」毒,量刑起點亦只是加多一個月。
7. 黎大律師要求法庭因部分毒品自用而調低量刑起點大約百分之十五。
8. 販運危險藥物罪是十分嚴重罪行,上訴庭在程國雄[1](譯音)案訂下量刑指引。販運「冰」毒達10克者,判監三至七年。本案冰毒份量是6.9克,量刑起點大約為五年九個月監禁。因為另一種毒品可卡因的數量少,毒性亦比冰毒為低,即使轉化為冰毒,量刑起點應該不會有實質的差異,本席仍然以五年九個月監禁為所有毒品的量刑起點。
9. 案中毒品有一半是被告人自用之說沒有受到控方質疑,加上被告人以往有與毒品有關紀錄,而且被告被扣押之後尿液驗出有冰毒,本席接納大約有一半毒品是被告人自用,並因此調低量刑起點九個月,減至以60個月監禁為量刑起點。被告人承認控罪,可以進一步得到三分之一刑期扣減。
10. 因以上所述,本席判處被告人監禁40個月。
[1]AG v Ching Kwok Hung [1991] 2 HKLR 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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