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
丁
FCMC 5664M/2015
FCMC 5664 / 2015
香 港 特 別 行 政 區
區 域 法 院
婚姻訴訟案件編號2015年第5664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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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正
1. 判案書第17頁第(3)段“由2016年8 月至15月(共4個月),丈夫須向妻子支付她的贍養費,......”應改為“由2016年8 月至11月(共4個月),丈夫須向妻子支付她的贍養費,...... ”˳
2. 判案書第17頁第(4)段“有關付款可先從從第(1)段的法庭存款中按月發放$3,300給妻子,......”應改為“有關付款可先從第(1)段的法庭存款中按月發放$3,300給妻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