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DCCC 270/2023
[2024] HKDC 159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23年第270號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 |
香港特別行政區 |
|
| |
訴 |
|
| |
黃少彬WONG Siu-pun |
|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 出席人士: |
律政司檢控官區敖欣小姐,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
| |
林浩明先生,由法律援助署委派的燊達華.曾漢威律師行延聘,代表被告人 |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判刑理由書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1. 被告承認一項入屋犯法罪,被判罪名成立。
2. 控方案情指出,案發地點於九龍牛池灣彩雲邨彩雲商場3期街市地下一家飲品店。2022年12月17日下午4時左右,該店鋪職員鎖上收銀機,以及關閉店鋪。
3. 2022年12月18日上午11時許,店鋪職員返回店鋪,發現收銀機被人撬開,內裡港幣$500元不見,職員於是報警。
4. 案發店鋪的閉路電視拍攝到被告於2022年12月17日晚上6時59分左右,推開店鋪櫃檯木門,進入櫃檯後方範圍。被告用螺絲批撬開收銀機,拿走內裡現金,在晚上7時許離開。
5. 2022年12月21日大約中午時分,警員17036見到被告在彩雲邨繡文樓22樓大堂,於是把他截停,並且以爆竊罪警誡被告。被告表示於2022年12月17日晚上7時左右,身處彩雲街市,見到案發店鋪沒有人看管,於是便入內。被告說無錢才用螺絲批撬開收銀機。被告說該支螺絲批在家中,所偷得來現金只有$60元。
6. 被告在警誡下承認沒有錢,便進入無人看管的案發店鋪,撬開收銀機偷錢。
7. 警方搜查被告的住所,找到一些衣物,這與案發店鋪閉路電視拍攝到被告所穿的衣服相似。警方檢為證物,亦檢獲一支螺絲批、一個黑色腰包及現金港幣$60元。被告在警誡下承認這些檢獲的衣服是案發當日所穿的衣服。他用該支檢獲的螺絲批撬開收銀機,所剩的金錢是$60元。
8. 其後,被告進行錄影會面,在警誡下說出下列事情,當中包括:—
(1)被告從住所把一支螺絲批帶到案發店鋪,用來撬開收銀機;
(2)被告拿走收銀機內的數百元;及
(3)被告是案發時,案發店鋪閉路電視所拍攝到的人。
求情理由
9. 44歲的被告在香港出生,中三程度,從事裝修及運輸工作,後來染上毒癮。辯方說被告已經成功戒毒,後經懲教署的課程,而取得一些專業的牌照。
10. 辯方說被告犯案只是機會主義者。案發時途經涉案店鋪,因一時貪念,而趁機返回家中拿取螺絲批,再到店鋪犯案。
11. 辯方說「事件並不牽涉周詳部署或預謀」,希望法庭能下調量刑基準。被告坦白認罪,他只是單獨犯案,店鋪損失輕微。被告願意賠償$500元給店鋪東主,但辯方亦說被告生活相當困難,希望法庭能夠輕判。
12. 現年44歲的被告從2010年6月開始,總共有30項定罪,當中的10項是相同的爆竊罪。被告可說是積犯,這是加重刑責的考慮因素。被告在2022年8月出獄,4個月後再犯本案。
13. 一般而言,涉及非住宅的爆竊案的量刑起點是2年半。根據案情,被告並不是全然的機會主義者,因為當他看見或者洞悉涉案店鋪關門的簡單情況,他決定首先回家拿取螺絲批,再返回涉案店鋪,撬開收銀機。這表示被告在第二次再返回店鋪時,已經是有預謀犯案,並且帶同工具爆竊,成功偷取了金錢。上訴庭在不少案件都明言,干犯相同罪案的積犯的量刑起點會有上調的空間。
14. 本席考慮到被告的前科、本案的案情以及店鋪所失的金額,決定以3年為量刑起點,因被告的認罪,可以減免三分一刑期。因此,本席判被告入獄2年。
15. 本席並不打算頒下賠償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