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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CC 709/2008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08年第709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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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特别行政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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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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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ran Van Thuan |
第一被告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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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ui Van Cucong |
第二被告人 |
主審法官:首席區域法院法官李瀚良
日期:2009年2月26日
| 出席人士: |
律政司高級檢控官李翺如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Messrs. C.O. Chan& Co.律師事務所梁家樂律師代表被告人 |
控罪:企圖搶劫等罪(Robbery contrary to s.10, Theft Ord. And s.159G Crimes Ord.)
判刑理由
1. 第一被告人承認以下三項控罪:
a. 企圖搶劫罪(第一控罪) [1],
b. 管有物件可作非法用途(第二控罪)[2],和
c. 未得入境處長許可,非法逗留在香港罪(第四控罪)[3]。
2. 同案第二被告人已於去年10月6日在本庭承認有關控罪,本席判他入獄4年7個月。
3. 2008年7月14日,晚上9時許,第一被告人在美孚新邨,吉利徑11號附近,強搶受害人的銀包。當時,受害人不斷掙扎,第一被告人將她推倒地上,雙方繼續糾纏約兩分鐘,當時第二被告人在附近把風。第一被告人見未能得逞,逃離現場。約1小時後,一隊警員在美孚新邨百老匯街附近見兩被告人形跡可疑,截查他們。第一被告人向警員承認身懷一把刀,準備搶劫時使用。同時,第一被告人承認剛於同日下午從廣州藏在車底偷渡到香港。
4. 第一被告人現年29歲,未婚,小學程度。父母在越南,均年約57歲,還有兩妹妹。他在越南失業,非常貧困,雖然有毒癮、肺病和愛滋病,但沒有接受治療。根據懲教署的報告,被告人有肺病和愛滋病,現正接受治療,情況穩定。
5. 這是當街搶劫案件,而且第一被告人身懷利刀,是嚴重罪行。上訴庭對這類案件有明確指引 [4],對這類案件法庭必定重判。本案的受害人沒有嚴重傷害,真是十分幸運。
6. 本席已詳細考慮案情和第一被告人的背景,他的健康問題不是減刑理由,也沒有其他值得寬大的理由,現宣判如下:
a. 第一控罪以5年為量刑起點,認罪減刑20個月,判第一被告人入獄3年4個月。雖然此罪是企圖搶劫,本席認為與搶劫罪的罪責相同。
b. 第二控罪以15個月為量刑起點,認罪減刑5個月,判第一被告人入獄10個月。
c. 第四控罪以15個月為量刑起點,判第一被告人入獄15個月。
7. 依據整體刑罰原則,本席命令第二控罪的刑期與第一控罪同期執行。而第四控罪的刑期與第一控罪分期執行,第一被告人共入獄4年7個月。
[1]違反《盜竊條例》第10條和《刑事罪行條例》第159G條。
[2]違反《簡易程序治罪條例》第17條。
[3]違反《入境條例》第38(1)(b)條。
[4]Mo Kwong Sang and the Queen [1981] HKLR 6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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