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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CC 5/2019
[2019] HKCA 1174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
刑事司法管轄權
定罪及判刑上訴許可申請
刑事上訴案件2019年第5號
(原區域法院刑事案件2018年第505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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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答辯人 |
香港特別行政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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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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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請人 |
關韻琪
(KWAN WAN KI)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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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聆訊日期: |
2019年10月16日 |
| 判案書日期: |
2019年10月16日 |
判案書
1. 以下是本席就申請人(關韻琪)針對定罪和判刑提出的上訴許可申請作出簡單的裁決。
2. 本席不打算太詳細分析徐大律師所指的「煞車距離」、「思考距離」、車速等因素。
3. 在交通意外事件,證人(包括駕駛者)所描述的距離、車速、時間等因素的可靠性甚低。
4. 申請人指意外前她的車速是每小時大約30公里,及她是在距離交通燈位前4米左右才開始剎車的說法可信性不高。
5. 即使申請人的說法正確,她是在距離交通燈位前4米左右才開始剎車。該距離以本案的背景而言,是不足夠的。本席不能忽視申請人在現場曾經說過她是在距離交通燈位前大約兩架電單車車位的距離時,才看見交通燈已亮着紅燈,她才開始減速及轉低波剎車。
6. 無爭議的證據顯示,意外路段是一段直路,在行人過路線前40米已有「紅綠燈」的交通標誌,標誌下面亦有寫着「學校」。誠如原審法官正確指出該標誌明顯是提醒駕駛者前方有交通燈號管制的行人過路線及附近有學校,及會有學童橫過馬路。
7. 申請人無視該交通標誌,沒有減速駛向行人過路線,更在極短距離前才注意到燈號是紅色。她聲稱前面有大貨車一事不構成她未能預早察覺燈號的理由。
8. 申請人沒有預早見到紅色燈號,亦沒有適時停車而撞到正在橫過行人過路線的行人。
9. 意外前,有多名途人等候燈號轉綠才過馬路。當管制車輛的紅色燈號轉亮時,已有其他車輛在行人過路線前停車後,行人才開始橫過馬路。被撞時,受害人一家已經過了馬路一半。
10. 申請人好像對上述事件完全視而不見。她沒有理會「交通標誌」先減速,亦忽視紅色燈號及多名正在橫過馬路的途人,而駛向行人過路線並撞到過馬路的受害人。
11. 事件只會是下列兩個原因之一造成:
(一) 申請人在駛向有交通燈號管制的行人過路線時,完全沒有注意「交通標誌」,亦沒有留意有行人正等候過馬路,更沒有留意到燈號是紅色。
(二) 她看到「交通標誌」及路面情況,但沒有減速或採取其他預防措施。
12. 她看見有行人過馬路及紅色燈號時,她沒有即時減速及冒險地繼續向前駛而撞到受害人。
13. 本席要強調,一名合格及謹慎的駕駛者在40米外看到交通標誌時已應該要特別留意路面情況。如申請人有注意交通標誌及留意路面情況,她理應在行人過路線前的一段距離便能注意到有行人正等候過馬路及紅色燈號。申請人應在行人過路線前一段距離便開始減速及作出剎車準備,而不應等待至距離行人過路線前甚短的距離才開始減速及剎車。
14. 一名合格而謹慎的駕駛者都會認為申請人的駕駛方式是危險的,是明顯遠遜於一名合格而謹慎的駕駛者會被期望達到的水平。
15. 申請人的專家證人的證供亦對申請人有幫助。如申請人不熟悉其駕駛的電單車的性能或其電單車的新車軚會有其專家證人所稱的特性,申請人更加要額外小心並在離開行人過路線前更遠的地方開始減速及剎車,確保她能在紅燈時在行人過路線前停車。
16. 本席認為裁定申請人有罪的裁決是穩妥的。因此,本席不批准申請人就定罪提出的上訴許可申請。
判刑
17. 本案並非是同類案件中特別嚴重的一宗。沒有資料顯示申請人超速行車,根據原審法官的裁決,意外前申請人的車速只是每小時約30公里,而事件沒有其他加重罪責因素。
18. 事件沒有導致有人死亡或特別嚴重受傷。受害人郭女士看似已完全康復及沒有後遺症。
19. 申請人駕駛記錄良好,而她亦在事件中受傷。事件亦可能是因為申請人對涉案電單車的性能不熟悉所導致。
20. 本席認為本宗案件是同類案件中較輕微的一宗。申請人可能是一時嚴重錯失或判斷失誤而導致意外。
21. 原審法官採納的18個月刑期可能會被視為明顯過重。因此,本席批准申請人就判刑提出的上訴許可申請。
答辯人:由律政司高級檢控官張卓勤代表。
申請人:由鄧耀榮律師行轉聘大律師余超卓及大律師徐國基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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