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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CC 948/2025
[2025] HKDC 2192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25年第94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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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出席人士: |
律政司檢控官馮勇遇先生,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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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潤芝女士,由法律援助署委派的何廣榮律師事務所延聘,代表被告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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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理由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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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本案之被告葉偉良於是次聆訊中,就一項盜竊罪在認罪及承認案情之下,被裁定罪名成立。
2. 於2025年4月14日早上大約八時許,被告人在深水埗北河街市一所菜檔外,把背囊放在胸前,遮掩其雙手,然後把左手拉開其身前的受害人的腰包拉鍊,取走現金13,000元。
3. 於同日下午一時許,被告人為警方人員拘捕,並在其身上搜得3,500元現金。
4. 這是一項扒竊罪。根據上訴庭的量刑指引,一個初犯者於審訊後被定罪之後,量刑基數應為12至15個月,但如果案件涉及其他令案件更形嚴重的情況的話,法庭在考慮量刑之時得把量刑基數提高。
5. 本案有如下的嚴重情況:
一. 被告犯案之地方是一菜檔,雖然控方之案情撮要並無指稱當時是否人多;但本案亦可作出司法認知,深水埗北河街附近是香港極之擠逼的商住區,而菜檔亦可理解到早上八時至九時是普通人早上購物的時間。被告當時一直與受害人保持極近距離,並使用道具擋著其雙手,所以本席可以作出引申,被告犯案之地方是極為擠逼、人煙稠密,並很多人的注意力都是在購物。
二. 被告的的行為亦明顯是有備而來:辯方律師曾指出,被告當時是偶然見到受害人的現金,但這一點根據被告所承認的案情顯然並不相符,辯方律師即時取得新的指示,最後不堅持被告是偶爾見到受害人的現金。
三. 此外涉及的現金亦極多。以一個普通人來說,13,000元亦是極大的數目。被告人聲稱,在他得手之後,即早上9時到下午1時,短四個小時之內,他可以把大部分之現金花在遊戲機店內,本席不接納這個說法。
6. 總括而言涉及的現金為數極多,受害人無法得到全部賠償,而被告的手法亦是一個有備而來的職業扒竊者。
7. 此外,被告有二十六次刑事紀錄,涉及三十八項控罪,而其中二十三項均與盜竊有關;與本案最接近的定罪日期是2024年4月29日;他同時因為一項扒竊罪被處18個月監禁。本案是發生在2025年4月14日,也就是說他被釋放不久又再干犯相同控罪。
8. 根據上述情況本席採納兩年監禁作為量刑基數。因為被告干犯的地點是人多擠迫之處,被告是一名慣犯,再加上被告在同樣控罪被處監禁之後,釋放不久又再干犯相同控罪,所以各加刑6個月,總刑期的量刑基數是42個月,因為被告認罪而下調至32個月。
被告的求情、減刑理由
9. 被告63歲,自18歲開始已經來港生活,從事勞動工作。被告在1990年結婚,在2010年離婚,其子女亦已長大成人,分別是成功的專業人士。被告代表律師指出,被告在還押期間對自己的行為深感懊悔,亦因為最近新近成為祖父更感到要重新做人。
10. 本席考慮過被告的背景之後,認為當中並無任何有效之求情理據可以令本席再酌情減刑。因為被告是一名慣犯,亦在釋放之後不久再干犯有關控罪,以及干犯的地點是人多擠逼之處,所以各加刑6個月,總量刑基數為42個月,因為被告認罪而下調至28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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