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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CC 914/2023
[2024] HKDC 1427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23年第914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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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特別行政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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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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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浚賢 KU Tsun-yin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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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出席人士: |
伍家聰先生,為外聘律師,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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黎匡晉先生,由廖廣志律師事務所延聘,代表被告人 |
| 控罪: |
[1] 串謀詐騙(Conspiracy to defraud)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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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企圖處理已知道或相信為代表從可公訴罪行的得益的財產 (Attempting to deal with property known or believed to represent proceeds of an indictable offence)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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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決理由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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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被告被控一項串謀詐騙罪及一項交替的企圖洗黑錢的罪行。被告否認控罪。經審訊後,本席的裁決理由如下。
控方案情
2. 2023年3月5日晚上8時許,73歲姓林的受害人經固網電說接到一名男士(男子A)的來電。他自稱是受害人的女婿。大家短暫交談後,男子A便收線。
3. 翌日早上11時許,男子A再來電,說他被警方拘捕,需要$50,000元保釋金。受害人和太太從銀行提取$90,000元。同日下午1時許,男子A再來電,問受害人其地址。受害人告訴他是在青衣長安邨安江樓21樓一單位。後來受害人得悉這是電騙,其妻子於是報警。同日下午3時許,一隊警員到達受害人的單位。警員在21樓的後樓梯找到被告。被告在警誡下說他幫人到單位收$50,000元。
辯方案情
4. 被告不否認他在安江樓21樓後樓梯被捕,他亦不否認他在現場在警誡下自願地說他幫一個叫阿Jer的人收$50,000元。他會有$1,500元的報酬。但被告否認和男子A、或阿山、或阿Jer串謀詐騙。被告說他只是幫他人收欠債$50,000元,並沒有洗黑錢。
控方的提證
5. 控辯雙方呈上一份承認事實(P12),只傳召拘捕被告的警員10706,並沒有傳召73歲的受害人。
承認事實
6. 以下為控辯雙方所同意的承認事實︰—
(1)2023年3月5日晚上8時許,73歲姓林的受害人經其固網電話(2497 XXXX)接獲男子A的來電。對方自稱是受害人的女婿,大家有短暫的交談。
(2)翌日(3月6日)早上10時至11時許,男子A再來電,說他被拘捕,需要港幣$50,000元作為保釋金。受害人說他要到銀行提款。
(3)同日正午,受害人及其妻子到長發邨商場的中國銀行提取了$90,000元,然後回家等電話。
(4)下午1時40分左右,男子A致電受害人問地址。受害人告訴他地址。男子A說其朋友傑仔會打電話給受害人安排取錢。
(5)受害人致電其女婿,而妻子則致電女兒,揭發這騙案。
(6)受害人妻子打電話18222報案時,剛巧有人敲門三次便離去。受害人妻子告知警方,而警方亦派警員前往受害人的單位。
(7)下午3時許,警員到達受害人單位,而警員10706及13455在安江樓進行巡查兜截。
(8)下午3時9分,警員10706在安江樓21樓樓梯間找到被告。
(9)下午3時半,警員10706以欺騙手段取得財產罪拘捕被告。被告在警誡下有些說話,而警員10706把說話紀錄在其記事冊(P1)。相關說話的自願性不受爭議。
(10)被告被捕時身上有2部電話,分別為金色iPhone連SIM卡(P2及P2a,電話號碼是6340 1908)及一部白色uleFone連SIM卡(P3及P3a,電話號碼是5726 8896)。
(11)證物P11是USB記憶卡,內藏由長安邨管理員下載2023年3月6日中午12時至下午4時在安江樓的閉路電視影像。
(12)相關的閉路電視(P11)所產生的截圖是P4(a)-(e),顯示了:—
(a)2023年3月6日下午約2時49分,被告進入安江樓;
(b)下午約2時59分,被告進入13號電梯;
(c)下午3時,被告離開安江樓;
(d)下午3時04分,被告返回安江樓進入17號電梯;及
(e)下午4時03分,警員拘捕被告及帶離現場。
(13)經調查後,電話號碼6655 2406的登記人是被告(P5)﹔電話號碼6340 1908的登記人是LAU HOK YEE, FIONA(P6)﹔電話號碼5726 8896的登記人是LAU YUE HIN(P7)。
(14)白色電話P3(號碼5726 8896)的通話紀錄(P8)顯示在2023年3月6日下午2時53分至下午3時43分之間與9565 4465有5次通話紀錄。
(15)經調查,9565 4465的登記人是MAHARA NAGESHWAR(P9)。通話紀錄(P10)顯示這電話和白色電話P3在2023年3月5日至3月6日有數次通話紀錄,而這電話(即9565 4465)曾打電話給受害人的固網電話4次。
(16)涉案的所有證物鏈並沒有爭議。
(17)受害人沒有任何金錢損失。
(18)被告在香港並沒有刑事紀錄。
控方第一證人 警員10706鄺展輝
7. 2023年3月6日下午3時許,他和同袍到達青衣長安邨安江樓21樓一單位調查一宗涉嫌騙案。
8. 控方第一證人和警員13455在地下和保安員查詢。保安員說有一名「後生仔」沒有登記便進入大廈。保安員在一張紙紀錄下來。控方第一證人和警員13455乘電梯到21樓找受害人。受害人說有人曾在門口敲門。控方第一證人於是和同袍在該樓層巡查兜截。在3時09分在21樓的後樓梯發現被告,警員於是向被告查問。警員說當時被告有點緊張,問警員是甚麼人。警員於是表明身分,叫被告拿出身上的物品。被告身上有2部電話。在查問下,被告人說他有個朋友叫阿Jer,叫他到單位去收錢。被告會得到$1,500元。控方第一證人叫同袍管控被告,然後到受害人單位再查問案情,得知大致的情況後,他再返回後樓梯,拘捕和警誡被告。
9. 被告說他有一個朋友叫阿Jer,叫他到安江樓收數攞錢,被告會得到$1,500元。跟著,控方第一證人押解被告返回青衣警署。控方第一證人把被告的資料輸入電腦(P13),包括被告的電話號碼、住址。跟著,控方第一證人發出羈留人士通知書(P14)及和被告進行補錄口供(P1),之後將副本給予被告簽收(P15)。
10. 在辯方盤問下,控方第一證人說他在現場警誡被告之前曾向被告查問。被告有回答,而他亦把被告的說法紀錄在他自己所寫的口供。其後,控方第一證人才向被告作出警誡。控方第一證人把被告警誡後所說的說話紀錄在記事冊(P1)
被告的補錄口供(P1)
11. 在警誡後,被告說「係有個叫阿Jer嘅男人叫我嚟安江樓2114室攞錢,我以為係嚟上門收數咋。阿Jer仲話攞完錢之後會畀番1,500鈫我」。
辯方案情
12. 在控方舉證完畢後,辯方並沒有中段陳詞。被告選擇自己出庭作供。
被告的證供
13. 被告現年24歲,香港出生,中六程度,未婚,是冷氣維修員,月入約$20,000元。
14. 2023年3月6日,被告在青衣安江樓21樓後樓梯出現。被告說他在2016年認識一個朋友叫許亮山(阿山)。他們在一間日本餐廳工作。被告是做兼職。後來,在2018年阿山去了杜拜工作,而被告則到匈牙利做一年交流計劃。阿山說他從事虛擬貨幣買賣,後來阿山在2018年年中和妻子離婚。期間他們大家有聯絡。
15. 2023年阿山說他在杜拜的生意已經上了軌道,他可以多些時間返香港。阿山大約28歲,較被告大4歲。阿山返回香港都是在被告在梨木樹公共屋邨居住。大家外出時大多數由阿山找數。被告認為阿山「搵到錢」。
16. 2023年3月初,阿山說他要趕往大陸做生意。阿山叫被告聯絡他一位客人叫阿Jer。那人投資損手,欠下$50,000元債項,叫被告去收錢,事成後阿山會給$1,500元酬勞給被告。被告當時收入不多,他認為是阿山「帶挈」他。阿山叫他聯絡阿Jer,並且交給被告一部白色電話。被告沒有查問為甚麼。這白色電話便是警員在被告身上找到的其中一部電話。被告不記得該電話的型號及電話號碼。
17. 大約在1時或者2時許,阿Jer打電話給被告,告訴被告到長發商場等候,之後再指示被告去拿取一筆現金。被告由始至終都沒有見過阿Jer或那個會從他收錢的男子。阿Jer打數次電話給被告,電話的來電顯示是4字頭的號碼。被告說他是搭的士到長發商場。阿Jer再來電告訴被告,他有事辦「行唔開」。阿Jer說他同父親說要交$50,000元,叫被告上樓,但叫被告不用問對方,直接取錢便可以走。
18. 被告和阿山通電話。被告說可能是阿山打電話給被告。阿山說這個客投資很多年,「信得過」。當日被告說他和阿山通電話約5次以下。阿Jer是在被告去長安邨途中才說他「行唔開」,不能夠前來和被告會面。被告說他是「Google」長發商場才知道商場在長發邨,但亦說阿Jer應該有提長發商場是在青衣。被告到達安江樓才得知單位是在21樓。
19. 到達安江樓之後,被告跟隨住客進入大廈。被告並沒有接觸保安員,亦沒有做訪客登記。
20. 被告到達21樓2114室,那單位沒有門鐘,但有鐵閘和木門。被告說他敲門大約5下,但沒有人應門。被告於是走到後樓梯,打電話給阿Jer。阿Jer說他會「打電話給父親,父親應該在單位內」。於是,被告再去2114室門外再拍門,但都沒有人應門。被告於是下樓準備離開。這時阿Jer再打電話來問進展如何。阿Jer叫被告再上門一次。被告於是搭另一部電梯到22樓,然後再行落一層到21樓。在後樓梯,被告被警員截查。警員出示委任證。被告說阿Jer叫他來收錢,事成可得到$1,500元,被告不知道2114室內有沒有人。被告亦說他把自己的電話(6655 2406)「飛線」到阿山的白色電話。被告沒有帶自己的電話,因為「爆data」。
21. 在盤問下,被告說他在2018年至2023年和阿山有聯絡。被告同意他不知道阿山在杜拜做甚麼工作。
22. 2023年阿山返回香港,大部分時間住在被告在梨木樹的住所。被告和母親同住。阿山睡在梳化。被告不覺得阿山住在他們住所有何出奇。被告覺得這反而方便他們聊天,但阿山並沒有提議住酒店。
23. 3月6日當日,阿山在被告的家中叫被告幫手收錢,收$50,000元。阿山說他要返大陸。阿山把白色電話交給被告,以便聯絡阿Jer。被告沒有問為甚麼阿山留那電話給被告使用。阿山說那是他的「work phone」(工作電話)。阿Jer在1時或2時打電話給他。被告當時不知道白色電話的號碼,而被告不覺得有需要知道。
24. 有關白色電話(5726 8896)的電話紀錄(P8)顯示相信是阿Jer的人曾經頻密打電話給被告。被告說阿Jer打電話問進度、問成不成功。被告不記得大部分長電話的內容,但那次長達139秒的電話(項目21,P8)是有關阿山在大陸做甚麼。但阿山打電話主要是問進度。被告曾經向阿山表示懷疑,不知道阿Jer要被告上樓收錢「信不信得過」,但被告相信阿山。
25. 阿山說他和阿Jer合作很多年,有做投資。被告並沒有叫阿Jer叫他父親開門等被告。被告以為阿Jer父親年紀大,聽不到敲門聲。被告於是到後樓梯吸煙,但被告後來說他不記得見到警察那時的情況。被告早前曾經接到阿山及阿Jer多次電話,這使被告「冇時間去諗」。
26. 被告被捕後,他找不到阿山。被告事後才知有人騙那70多歲的老人家。阿山已經離開被告的住所,只留下一些衣服,但被告並沒有在住所向警員指出阿山的衣物,而最後被告亦把這些衣物棄掉。阿山有如失了蹤。被告並沒有找阿山作為辯方證人,認為沒有幫助。被告認為阿山在平時很照顧他,吃喝玩樂都是阿山找數。
27. 在覆問時,被告說他到那單位總共拍門3次,但後來說不記得是否是在第2次拍門後才吸煙。
28. 被告在後樓梯被警員截查時並沒有吸煙。被告說他對拍門沒有人應門的事感到奇怪及懷疑,但被告並不是懷疑那筆錢。
證供分析
29. 由始至終,舉證的責任在控方,辯方並沒有舉證的責任。被告在香港沒有刑事紀錄,這表示在法理上被告的證言的可信性較高,而被告的犯罪傾向性較低。
30. 被告選擇出庭作供。辯方在結案陳詞時說,控方就第一項的串謀詐騙罪舉證有困難,不能夠證明被告和其他人有非法協議詐騙那位受害人。就交替的洗黑錢罪,辯方說被告沒有出庭經驗。被告年紀相對較輕,但從通話紀錄(P8)而言,被告的版本並非杜撰。被告在相關時段收到不少電話,這和被告的證供吻合。因此被告的說法「可能是真的」。辯方說被告有懷疑阿Jer這人,但並不是那筆錢。辯方說沒有證據指被告有理由相信那筆錢是黑錢。
31. 從被告的證供而言,本席認為被告的證供有不少令人費解的地方。24歲的被告有中六的程度,並不是一名年幼無知的年青人。以下是其中部分較明顯的反駁處︰—
(1)被告在2016年認識阿山。後來阿山到杜拜工作,做虛擬貨幣生意,似乎生意不錯。被告說阿山「搵到錢」。2023年,阿山來港卻長時間住在被告在梨木樹的公共屋邨,阿山睡在梳化上。本席認為阿山既然有財政能力,為何不住在酒店,反而要寄人籬下,要「瞓廳」。
(2)被告說案發時他的財政拮据,但不是缺錢。阿山和被告出外吃喝玩樂都是由阿山找數。被告說阿山很照顧他。因此把這份收數的差事給被告,好讓被告賺$1,500元。問題是如果阿山那麼照顧被告,阿山大可直接給$1,500元被告,甚至給被告更多的款項,補貼他的生活費,作為在被告家中的住宿費等等。阿山根本不需要被告做任何差事。
(3)阿山在3月6日當日叫被告去收數,說阿Jer,一個「他信得過」的生意夥伴會安排交錢給被告。但奇怪地阿山竟然把他的工作電話交給被告,叫被告等候阿Jer的來電。如果是阿山工作的電話,電話內自然有很多資料、很多訊息、通訊紀錄和電話簿。阿山把電話交給被告根本是難以理解,更何況阿山可以叫阿Jer打電話給被告的個人電話(雖然被告說他自己的電話已經爆data,但這是電話通訊,不是使用WhatsApp、IG或面書)。奇怪是被告在現場被捕時只是用阿山給他的白色電話,卻沒有帶同自己的電話。
(4)根據電話5726 8896的紀錄(P8),白色電話(P3)在3月6日由12:36:15時到15:41:15時連續收到由4639 9168(相信是阿Jer的電話)的電話達22次之多。9565 4465在3月5日至3月6日曾經與5726 8896(P3)有數次通話紀錄,而該電話9565 4465則曾經打電話到受害人的固網電話(見承認事實第(15)段),這表示被告被捕時的白色電話和受害人所接到的電話有間接的連繫。
(5)被告第一次用P3電話接聽阿Jer的電話,對方只叫被告到長發商場,並沒有提及商場實質是在青衣。被告要Google才找到確實位置。被告到達長發商場之後,對方才告知真實的地址是在長安邨安江樓,但被告並沒有提及單位門牌(2114室)。如果是正當或正常的收錢,為何對方不立刻告知被告相關的地址,而要用迂迴及「唧牙膏」的方式去通知有關的地址。
(6)如果阿山這樣忙碌,當被告到達現場時,為何阿山仍然會用電話和被告溝通,問被告成功與否?為何阿Jer會說單位內的人士是他的父親?為何阿Jer不叫在單位內他所謂的父親打開木門迎接被告,而不需要被告敲門?
(7)被告進入安江樓時,只是跟隨該棟樓宇的住客進入。被告並沒有事先在大廈地下外面按門鐘叫2114室單位的住客開門。被告說他到了21樓涉案單位先後拍門3次,而不是一次拍門敲3下。但受害人及受害人太太指聽到有人拍門3次(見承認事實第(6)段)。如果被告真是先後3次拍門,受害人及受害人太太在那緊張憂慮的時刻沒有理由聽不到。
(8)被告在現場在警誡下說阿Jer叫他到安江樓2114室攞錢。他以為收數。「阿Jer說攞完錢之後,會畀1,500鈫我」,問題是:(1)被告並沒有說$50,000元這數目;(2)被告在自辯並沒有提及收到$50,000元之後如何處理那筆錢;(3)那$1,500元的報酬理應是由阿山付出,而不是由阿Jer支付。
(9)被告進入安江樓時,一直都戴著黑色口罩,明顯地是想遮掩他的面容。他2次進入安江樓都沒有向保安人員照會。
(10)被告被捕後,阿山竟然突然間人間蒸發、不知所蹤。被告也沒有想辦法找阿山,為他洗脫嫌疑。
32. 當然,本席認為被告的辯解不盡不實,不值得信任,但舉證的責任仍然在控方。
33. 本席認為被告確實在受害人單位外曾經拍門。他在受害人單位21樓的後樓梯被截查。被告並不是隨意無目的地找到受害人的單位。被告說他是受阿Jer所託去收錢。被告當天是為朋友阿山去收數。阿山並沒有親自告知在哪裡收錢、收多少錢或者收錢之後那筆錢交給誰。反而由欠債一方的阿Jer打電話給被告。被告要等候阿Jer的電話。對方亦不是第一時間告知受害人單位的地址。被告到達長發商場才得悉受害人單位的地址。被告沒有帶備自己的電話,反而用阿山給他的工作電話聯絡阿Jer。阿Jer亦不停打電話給被告。被告亦覺得阿Jer這人及收數的方式使他有點懷疑。明顯地,被告是被人利用收數,他亦貪圖$1,500元的報酬。被告亦不問對方為何是$1,500元的報酬,而不是$1,000元或$500元。
34. 另一方面,阿山把他的工作電話給被告,然後說自己要返回大陸。被告並沒有問為甚麼阿山這麼急要返回大陸。為何要交阿山的白色工作電話給被告?為何阿山不能遲一天或兩天自己去收數?為何他要阿Jer那一方打電話給被告,而不是由阿山直接和阿Jer交涉,然後給予被告明顯的指示,包括受害人的地址、如何收數及如何將$50,000元交給阿山。被告當天被捕後,阿山留下他在被告住所的衣物便人間蒸發,而被告亦沒有把阿山的個人物品交給警方作進一步調查之用。
35. 凡此種種,本席認為被告是有合理理由相信他所收的金額$50,000元是黑錢。雖然被告未能收取$50,000元,但被告是企圖處理這筆黑錢。被告已經到達涉案的單位敲門,而受害人亦準備了有關的款項,差一點便要開門及交錢(受害人的證供指他已經準備了$90,000元)。因此,被告的作為已經超乎只屬干犯該罪行的預備作為者(註:實質上控方亦可以控告被告串謀洗黑錢的罪名)。
36. 另一方面,基於現有的證據,本席認為控方不能夠在毫無合理疑點下證明被告是串謀其他人詐騙受害人。沒有證據指被告從阿山或者阿Jer得知詐騙的行為。沒有證據是誰人打電話給受害人。雖然被告所管有的白色電話(P3)曾經和另一個電話9565 4465有通話,而9565 4465曾經打電話給受害人,但沒有證據指被告知情。
37. 基於上述的分析,本席裁定被告第二項交替的企圖洗黑錢罪罪名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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