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RNEST CHONG KIAN
CHONG YIN SING, EVERY OTHER PERSON IN OCCUPATION OF THE PREMISES
[2025] HKDC 1106 · DCMP 3237B/2024
DCMP 3237/2024
[2025] HKDC 1106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雜項案件2024年第 3237 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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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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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決書
1. 本席於2025年2月21日拒絕第一被告人的逾期上訴許可申請(「該拒絕」): 見 [2025] HKDC 286(「該判決」)。該拒絕是法庭的一個酌情決定。第一被告人於2025年3月3日發出傳票,就該拒絕申請上訴許可。
2. 第一被告人在他的支持誓章中重複他在逾期上訴許可申請的理由,本席已在該判決中詳細處理他的理由,看不到有任何錯誤之處,因此亦看不到第一被告人就本席的酌情決定有任何合理上訴的機會。
3. 本席亦留意到,第一被告人在他的支持誓章中強調他年紀老邁,體弱多病,太太患有精神病,若法庭拒絕上訴許可,他便要搬出物業,對他造成重大困難。但這不構成任何上訴理由,更何況本席已於2025年3月21日拒絕第一被告人暫緩執行命令的申請:見[2025] HKDC 513。
4. 因此,本席撤銷第一被告人就該拒絕的上訴許可申請,並命令第一被告人須立刻支付原告人訟費,簡易評定為港幣$6,000。原告人本身的訟費則根據《法律援助規例》評定。
原告人:由法律援助署委派曾陳胡律師行代表
第一被告人:沒有律師代表,並親自行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