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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CC 1122/2022
[2024] HKDC 289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22年第112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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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出席人士: |
律政司檢控官周昊楓先生,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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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寶榮大律師,由法律援助署委派的馮霄,馮國基律師行律師行延聘,代表被告人 |
| 控罪: |
危險駕駛引致他人死亡(Causing death by dangerous driving)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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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理由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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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罪
1. 被告人經審訊後被裁定以下一項控罪罪名成立:
罪行陳述
危險駕駛引致他人死亡,違反香港法例第374章《道路交通條例》第36(1)條。
罪行詳情
周劍攘於2021年6月12日,在香港新界屯門湖翠路DD0981號燈柱附近,在道路上危險駕駛汽車(即登記號碼為EL130的公共小巴),引致黃鑑湘死亡。
控方確立的案情
2. 意外發生在新界屯門湖翠路的西行車道,近燈柱DD 0981位置的行人過路處(下稱「意外現場」)。該行人過路處設有行人過路燈及黃色斑馬線。
3. 2021年6月12日大約0650時,70歲男子黃鑑湘(下稱「死者」) 坐著電動輪椅,在意外現場的斑馬線上由南至北橫過湖翠路的西行車道。當時的行人過路燈燈號為紅色人像,車輛管制燈燈號剛由紅燈轉為紅黃燈。當時天氣一般,光線充足,路面稍為潮濕但維修妥善,意外現場的車速限制為每小時50公里。
4. 意外發生後,死者被送往屯門醫院接受治療。
5. 控方呈堂兩隻光碟為控方證物P2A及P2B,內有展示車輛登記號碼EL130的綠色公共小型巴士(下稱「涉事車輛」)在關鍵時間的兩段行車記錄儀片段。
6. 意外發生當日,高級警員50532以「危險駕駛引致他人身體受嚴重傷害」拘捕被告人。
7. 死者於2021年9月1日下午5時31分證實死亡,本案的意外引致死者死亡。
8. 王悠雅博士(“王博士”)作為交通意外調查專家對涉事車輛的行車記錄儀片段的觀察可歸納如下:
a. 有關片段的影格率(frame rate)為每秒30個影格數(frames per second)
b.
c. 4347影格(鏡頭時間為22:40:25):
死者靠近路邊,正準備進入行人過路處
d. 4446影格(鏡頭時間為22:40:28):
死者與涉事車輛發生碰撞
e. 以上得知死者在第4347至第4446影格過馬路,歷時3.3秒
9. 死者在第4347至第4446影格過馬路的期間,被告人頭部的姿勢如下:
a. 第4347至第4368影格,歷時0.70秒:
被告人向左下方望
b. 第4369至第4385影格,歷時0.53秒:
被告人抬頭向前望
c. 第4386至第4427影格,歷時1.37秒:
被告人再次向左下方望
d. 第4428至第4446影格,歷時0.60秒:
被告人再次抬頭向前望
e. 因此,在死者過馬路的3.3秒內,被告人兩次向左下方望,共歷時2.07秒
10. 除了上述兩份承認事實所涵蓋之外,王博士的交通意外調查報告亦指出影格4466拍下剎車跡象的一刻,即觀察到司機旁邊背包的頂部手柄上的扣子移動了位置,顯示於那一刻剎車。
11. 政府驗車主任劉士珍在意外後負責檢驗涉事車輛的機件是否操作正常,他的意見是全部正常。辯方質疑他沒有驗出涉事車輛的波箱有故障,入D波後會自行跳回N波。他的回應是已驗過入D波後沒有自行跳回N波。
本席的觀點
12. 本席看到片段顯示被告人經常向左下方用左手操作某件物件,他也承認有使用手提電話與站頭聯絡(但否認有撳手提電話)。就此環節,控方結案陳詞 (第25段)指出,被告人在22:40:06及22:40:10分別說了一次“130,碼頭起步”,然後在22:04:14說了一次“又係冇反應”,顯然是聯絡不上對方,所以他須不斷向左下方撳手提電話,在第三次說“130,碼頭起步”後,須再撳手提電話。本席認為控方的分析合理,該物件是手提電話。
13. 本席考慮過控方結案陳詞的附表1及2,被告人在開車(22:39:17)至撞車(22:40:28)期間的1分11秒內共向左下方望14次共約24秒,即是有超過三分之一時間是望著手提電話,而不是望著前面交通。
14. 本席看過片段,當時輪椅的速度是以均速慢慢行進,與一般行人速度相若。
15. 根據片段及王博士的報告所顯示影格4347的照片,左一線停下之綠色的士並沒有阻擋駕駛人的視線,被告人應可清楚見到穿著鮮藍色上衣的死者坐著輪椅開始橫過馬路。
16. 本案控方在結案陳詞附表1已仔細地羅列,由被告人上車至撞到死者期間之一分鐘多內,向左下望動作及每次歷時多久,這充分反映被告人在事發前至事發時的整體駕駛態度和方式,顯示意外前及意外時是被告人頻繁地向下望。
17. 死者坐著電動輪椅進入行人過路處(影格4446),以均速緩慢地橫過馬路,被告人最後作出剎車動作(影格4466)。期間被告人的相應動作如下:
a. 第4347至第4368影格,歷時0.70秒:
被告人向左下方望
b. 第4369至第4385影格,歷時0.53秒:
被告人抬頭向前望
c. 第4386至第4427影格,歷時1.37秒:
被告人再次向左下方望
d. 第4428至第4446影格,歷時0.60秒:
被告人再次抬頭向前望
e. 因此,在死者過馬路的3.3秒內,被告人兩次向左下方望,共歷時2.07秒。
18. 以每秒30影格計,即1/30秒,當死者開始橫過馬路(影格4346)時,被告人應可見到死者,但是被告人見不到死者在前面。被告人然後向左下方望0.70秒(影格4347至4368),自然也不會見到死者。接著,被告人抬頭向前望0.53秒(影格4369至4385),再次見不到死者在前面。被告人然後向左下方望1.37秒(影格4386至4427),自然也不會見到死者。被告人再次抬頭向前望0.60秒(影格4428至4446),最終作出剎車動作(影格4466)。
19. 被告人從開車一刻便頻繁地向左下方望及撳手提電話,而在死者橫過馬路的關鍵3.30秒內,被告人有兩次向左下方望,共歷時2.07秒,其餘時間他都是抬頭望著前面,卻見不到死者橫過馬路,這代表他在3.30秒內無論是向下望(自然無法見到)或是向前望(卻是視而不見),對前面的交通情況也是嚴重地缺乏專注,而當時有其他人和車在馬路上,他這駕駛方式遠遜一名合格而謹慎的駕駛人的駕駛方式,對馬路上其他人和車造成危險,會是顯然易見的。
背景及求情
20. 被告人現年72歲,意外時69歲,沒有刑事定罪紀錄,但在2017年7月干犯了一項不心駕駛罪[1]。他任職九巴車長20年後,即55歲那年因健康理由退休,從2008年起轉揸專線小巴替更,每星期工作3至4天,行走不同線路,駕駛不同小巴。
本案判刑
21. 被告人駕駛時頻繁地向左下方望及撳手提電話,對前面的交通情況嚴重地缺乏專注,引致一名橫過馬路的人士死亡,本席以2年作為量刑起點,鑑於被告人年屆72歲及沒有刑事定罪紀錄,這次判刑是人生第一次失去自由,本席就此酌情減刑2個月,刑期是22個月,另停牌5年及須完成駕駛改進課程才可再獲駕駛資格。
[1] 在審訊作供時他忘記了這項紀錄,控方也沒有向他指出有這項紀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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