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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CC 1003/2023
[2024] HKDC 1249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23年第100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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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出席人士: |
伍健民先生,為外聘大律師,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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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國銓先生,由法律援助署委派的蘇與劉律師事務所延聘,代表被告人 |
| 控罪: |
[1] 販運危險藥物(Trafficking in a dangerous drug)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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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理由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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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罪
1. 被告人面對控罪一和控罪二,都是販運危險藥物。被告人承認控罪一;而控罪二經控辯雙方同意,留置在法庭檔案,未得批准,不得提出檢控。
案情
2. 2023年6月27日下午5時許,警員在天水圍一公共屋邨內埋伏,見被告人形跡可疑,將他截停,在他攜帶的環保袋內發現17粒糖果類的東西,每粒內有危險藥物。17粒毒品共重13.58克,含11.41克氯胺酮。被告人在警誡下承認他要錢用,所以賣「香水」(指毒品)給人。被告人當時身上有港幣14,611元和兩部流動電話。
3. 警察帶被告人回他的天水圍住所搜查,在他的睡房內找到一些物品,包括一個電子磅、一疊未使用的糖果紙和一個電直髮器。
4. 回到警署,被告人再度承認他販賣「香水」(指毒品)去賺錢,他說早前以港幣2,000元向人買入14克氯胺酮,將毒品包裝出售,打算賺取4,000元利潤,他把毒品以兩種份量包裝,分別為0.4克和0.8克一包,他會將毒品放入小膠袋,包上紙巾,然後裹上糖果紙,最後用電直髮器將糖果紙封口。被告人說他會在公園出售毒品,小包的賣200元一包、大包的賣400元一包。被告人說這是他第二次包裝毒品出售,他說自己是獨自行事,又說身上的一萬四千多元是自己和女友的積蓄。
5. 控方估計控罪一的毒品市值為六千八百多元。
案底
6. 被告人32歲,在2011年至2017年有四次定罪紀錄。2011年的紀錄是管有危險藥物;2017年的紀錄是販運危險藥物,於高等法院被判入獄6年8個月,他在2021年6月離開監獄。
求情
7. 律師說被告人有中四教育程度,現有一親密女友,打算日後結婚。被捕前,被告人與母親同住。
8. 律師呈上被告人和他母親寫的求情信,被告人在信中表示懊悔,說會改過,母親則叫法庭輕判被告人。
9. 律師說根據判刑指引,控罪一的量刑起點應為49個月監禁。被告人被捕後和警方合作,並在庭上盡早認罪,應得至少三分一的判刑扣減。
判刑
10. 被告人在控罪一販運17粒包裝成糖果的氯胺酮毒品,共重13.58克,含11.41克氯胺酮。根據有關的判刑指引(見 許守城 案CAAR 7/2006)販運超過10克至50克氯胺酮的量刑起點為4至6年監禁。按此計算,販運控罪一涉及的氯胺酮的基本量刑起點是49個月監禁。被告人在2017年有一次販運危險藥物紀錄,在高等法院被判入獄6年8個月,離開監獄後兩年,他再犯同類罪行,這是加刑因素,本席為此調升控罪一的量刑起點至51個月監禁,被告人及早認罪,可獲三分一的判刑扣減。控罪一的認罪判刑是34個月監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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