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e Trong Thanh
酷刑聲請上訴委員會/ 免遣返聲請呈請辦事處
[2026] HKCFI 3290
HCAL 573/2026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
原訟法庭
憲法及行政訴訟2026年第573號
申請許可以申請司法覆核
法官決定通知書(第53號命令第3條規則)
經;
考慮相關文件; 或 考慮相關文件及申請人在公開法庭作出的口頭陳詞;
高等法院暫委法官杜溎峰命令:
1. 批准撤回其司法覆核許可申請(以下簡稱「表格86」)的申請;及 2. 撤銷其司法覆核許可的申請。
1. 批准撤回其司法覆核許可申請(以下簡稱「表格86」)的申請;及
2. 撤銷其司法覆核許可的申請。
對申請人的觀察:
引言
1. 申請人於2026年3月16日,以表格86發出通知書,針對酷刑聲請上訴委員會/免遣返聲請呈請辦事處(以下簡稱「上訴委員會」)作出的決定(以下簡稱「該決定」),申請司法覆核許可(以下簡稱「該許可申請」)。該決定駁回申請人針對入境事務處處長拒絕他所提出的免遣返聲請。
2. 於2026年4月28日,法庭收到申請人經由入境事務處轉傳的信,申請撤回該許可申請(以下簡稱「該撤回申請」),聲稱他在越南的債務問題已得到解決,希望返回越南。
討論及結論
3. 經審閱上訴委員會的決定、他的信及有關文件,本庭信納申請人在信中所陳述的事實,即他已解決了在越南的債務問題,並且希望回國。從他所陳述的事實,本庭推定他申請撤回該許可申請,是基於解決了在越南的債務問題後,他可以安全返回越南,而不會再面臨生命危險;本庭亦推定他的申請也是出於自願,並且完全明白撤回該許可申請的後果,包括上訴委員會駁回他針對入境處處長拒絕他所提出的免遣返聲請的決定會成為最終裁決,對他具約束力。因此,本庭認為他的申請撤回該許可申請的決定,是一個獲得全面有關事實及資料而作的有意識的決定。基於上述理由,本庭批准他撤回該許可申請。
日期:2026年6月9日
即使法庭已給予許可,申請人及其法律顧問亦應謹記他們有責任在知道答辯人所提出的證據後,重新考慮他們的申請的成功機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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