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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CC 1501/2024
[2025] HKDC 1635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24年第150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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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出席人士: |
律政司檢控官游學而先生,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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楊錦園先生,法律援助署委派的楊錦園陳漢標陳炎波律師行的律師,代表被告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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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理由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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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言
1. 被告人承認一項入屋犯法罪及同意該案情而被定罪。
控方案情
2. 証人1張先生是基富設計顧問有限公司的工程管工,於2024年6月18日正在涉案地舖進行裝修工程,約下午6時左右,証人1把一部唧車及一部冷氣壓縮機(壓縮機)放在該舖,其後把捲閘鎖上後離開。
3. 証人1於6月20日下午4時45分左右返回地舖並發現舖內有搜掠痕跡,而壓縮機及唧車亦不見了(共值港幣202,000元)。
4. 証人1查看閉路電視並發現於2024年6月19日清晨5時12分有一名男子(後知為被告人)進入地舖,不久後便離開並在舖外徘徊,及後約於早上7時50分左右被告人取去唧車及壓縮機離開地舖。証人1最終報警處理。
5. 2024年6月28日,被告人被拘捕,警誡下承認偷去壓縮機及唧車。並稱在紅磡以一千多元變賣壓縮機及在觀塘以港幣350元變賣唧車。
錄影會面
6. 被告人其後進行錄影會面,在警誡下承認:
(1) 2024年6月18日,被告人整晚到處徘徊,見到地舖內有些東西。被告人於是打開捲閘進入地舖;
(2) 2024年6月19日早上6時45分左右,被告人偷去唧車及一件大型重物;
(3) 被告人其後租用一輛輕型貨車(“貨車1”),把壓縮機運到紅磡變賣。他以港幣約1,200元變賣壓縮機;
(4) 被告人變賣壓縮機後,再租用另一輛輕型貨車(“貨車2”)。他在觀塘偉業街下車,以港幣350元變賣唧車;
(5) 被告人被拘捕時,變賣所得的錢已花光。
調查得知
7. 該地舖的閉路電視顯示:
(a) 2024年6月19日清晨5時12分左右,被告人強行打開地舖捲閘;
(b) 被告人一度離開地舖,其後再進入地舖3次;及
(c) 被告人最後一次進入地舖後,取去壓縮機及唧車離開。
8. 2024年6月19日早上,被告人把壓縮機以1,350元賣給聯興環保回收有限公司。
9. 而有關唧車被告人以350元賣給富士唧車有限公司。
求情及判刑
10. 被告人現年47歲,單身。案發前失業及靠綜援生活。辯方指稱被告人因其經濟拮据而犯下本案,現已感到後悔。
11. 辯方亦指犯案時被告人沒使用任何武器或工具,只是借機犯案的罪犯,並非專業竊匪。
12. 然而,本席要指出,被告人過往有33項定罪,其中6項相同。另外27項涉及不誠實,而最近一次入屋犯法的定罪為2021年,亦為近期,考慮到他的定罪紀錄,本案實有加刑因素存在,本席採納非住宅的量刑指引30個月為起點,上調3個月以反映其定罪紀錄,給予其3分1扣減,判處22個月監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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