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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CC 748/2017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17年第74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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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特別行政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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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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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GUYEN VAN TUNG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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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出席人士: |
蔡維邦先生,為外聘律師,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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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援助署委派的陳崔律師事務所律師陳之文先生,代表被告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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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理由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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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被告承認一項入屋犯法罪,被判罪名成立。
2. 控方案情指出,涉案單位在深水埗九江街祥輝大廈。該楝大廈有一條由1樓通往大廈後巷的後樓梯,而在該條樓梯底部接駁後巷的位置有一度鐵門。姓阮的業主(第三控方證人)和妻子(控方第二證人)及女兒(控方第一證人)共住案發單位。該單位有一處露台。
3. 2017年6月10日晚上八時許,阮家三人在該單位內。第一控方證人看見一名祼露上身的男子在單位的露台上徘徊。第一控方證人通知母親。兩人都看見該名男子在露台上徘徊。第二控方證人對著窗外大叫,問該男子「喂,你搵邊個呀?」姓阮的第三控方證人衝出單位外試圖追逐,但不能成功。他在後樓梯發現平常上鎖的鐵門被打開。
4. 兩名警員在當晚約八時半接報到場,並在該楝大廈正門外發現被告。被告當時身穿一件黑色短䄂T恤。警員截查被告時,被告聲稱「我周圍行」。後來被告在警誡下承認下列事項:
(1) 他並不在該楝大廈居住。
(2) 當晚8時左右,被告發現大廈後方鐵門沒有上鎖,從而進入大廈。
(3) 被告進入大廈的目的是「睇下有冇值錢嘢拎」。
(4) 被告爬過一道大約1米高的牆壁,去到涉案單位外的露台。
(5) 當被告知道自己被發現後,因害怕被捕而從大廈後樓梯返回後巷。
(6) 被告並沒有偷取任何東西。
5. 後來被告在警誡下,在警員面前示範如何從後方鐵門進入大廈,爬過那1米高的牆壁,和走進該單位的露台。被告亦展示他如何沿同一路線離開大廈。
求情理由
6. 被告現年28歲,未婚,在越南是高中程度,2014年3月偷渡來香港。被告現在是表格8的聲請人,曾經申請免遣返,但不成功。被告在香港和哥哥住在深水埗。辯方聲稱被告在本案並沒有得到任何財物。案件並不涉及任何預謀策劃的行為。被告沒有攜帶爆竊工具,亦沒有損壞案發單位或者樓宇的設備。案發時間是晚上八時許,並不是凌晨。在法庭的查問下,被告雖然在2015年6月有一項藏毒定罪,但辯方說被告並沒有毒癮。辯方說被告有悔意,他的前科和本案無關。辯方亦呈上本席在另一宗區域法院案件(DCCC 79/2010)的判刑。
判刑
7. 被告最實際的求情理由是坦白認罪,本席亦會給被告全數三分一的刑期扣減。被告是表格8的聲請人,有「行街紙」,但被告仍然在港犯案。被告並沒有攜帶爆破工具,事主沒有損失,而被告只是一人犯案。
8. 一般而言,涉及住宅的爆竊案的量刑起點可以是3年,但本席考慮到本案案情、被告的求情理由,決定從輕發落,以兩年為起點,因被告的認罪而減至16個月。被告雖然有兩項定罪,但前科與爆竊無關。另一方面,法庭亦留意到被告在2016年的6月的緩刑令,該緩刑令亦臨近尾聲。本席不會因為相差一段短日子而重新考慮那原先兩星期的判刑。因此本席仍然判被告入獄16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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