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 HKDC 878
DCCC 699/2022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22年第699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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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理由書
1. 被告經審訊後,被裁定一項販毒罪罪名成立。有關案情已經詳細在本席剛頒下的裁決理由書道出。簡單而言,警員在元朗賽馬會健康院埋伏兩小時許,在中午時分,看見被告進行一次毒品交易,繼而被告被警方截查。在被告所處位置前面的椅子上找到毒品,總值約$2,940多元。毒品是3.53克海洛英鹽酸鹽。
求情理由
2. 被告並沒有實質求情理由。辯方說被告已經吸毒50多年。被告現年67歲,在內地出生,1960年來港定居,中二程度。被告在2011年和妻子離婚,育有一子一女。被告有肺塵埃沉著病,得到肺塵埃沉著病的津貼$7,200多元,亦有老人津貼$3,000多元維生。被告在2023年7月,在屯門裁判法院承認一項販毒罪,被判監16個月,理應在今年2024年8月30日出獄。辯方希望法庭能以部分毒品自用而減刑,亦希望法庭能夠輕判。
判刑
3. 被告在7月3日的定罪,並沒有在被告的刑事紀錄顯示出來。控方所呈堂的刑事紀錄只提及最後的定罪在2022年10月,由警長47257在2023年3月25日簽發。本席感到奇怪,為何被告的刑事紀錄不能夠即時更新,更何況被告在本案是經審訊後定罪。另一問題便是為何控方不把這裁判法院的販毒案和本案一同處理,這都會影響法庭裁決和判刑。控方應當作出改善的地方。
4. 現年67歲多的被告,從1973年10月開始,總共有22項(包括不在刑事紀錄顯示的7月3日的定罪)定罪紀錄,當中17項涉及毒品。被告可說是積犯,他亦有50多年吸毒的惡習。
5. 一般而言,販運10克以下海洛英的起點是2年至5年。本案涉及3.53克海洛英鹽酸鹽,本席以2年半為起點,以一個較低的量刑起點作為判刑的基礎。被告是經審訊後被定罪,理應沒有刑期扣減的情況。辯方說雖然被告不能夠量化,但有部分毒品是被告自用。本席認為以28粒雙邊封口飲管包裝的毒品,明顯地是以售賣,而不是自用為目的。一名吸毒者亦大有可能是販毒者,涉案毒品未能夠有一個足夠的基礎證明或者是推論被告自用的說法。但本席打算從寬處理,因被告有機會自用的說法,減刑一個月,作為被告可能自用。即是說就本案而言,被告入獄2年5個月。
6. 另一方面,被告現在正因販毒罪服刑16個月,理應在本年8月30日出獄。本席認為如果把那宗案件和本案一併處理,本席需要考慮判刑上的整體量刑原則。本席打算從輕發落,酌情頒令本案2年5個月的3個月與被告現在服刑(案件編號TM 1566/22)同期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