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CCC 194/2012
DCCC194/2012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12年第194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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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理由書
1. 被告人由盡責並能幹的律師代表。被告人承認在事發當日,在羅湖的免稅店內,他嘗試使用一虛假信用卡購買價值三萬多元的洋酒。事敗,店員起疑,報警之後,警員在被告人身上發現另外兩張虛假信用卡。被告人共被控兩項控罪:前者為使用一張「假卡」,後者為藏有兩張「假卡」。
2. 被告人現年22歲,單身,受過中三教育,在事發時無業。他共有三個與本案不類同的刑事定罪紀錄,其中,受過兩次牢獄之苦。
3. 辯方求情時稱,被告人受壞朋友渲染影響,利誘下才干犯本案。
4. 雙方同時呈遞一與本案案情極之相似的上訴庭案例,Tu I Lang(CACC 464/2006)。
5. 考慮該案之判決之後,本席判處被告人就第一控罪兩年監禁;第二控罪亦是兩年監禁,同期執行。兩項控罪,本席均採用3年監禁作為判刑起點,認罪予以被告人三分一折扣便變為兩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