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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CC 1084/2023
[2024] HKDC 1755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23年第1084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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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出席人士: |
黎洛榆女士,律政司署理高級檢控官,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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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鵬先生,由法律援助署委派的林偉展律師事務所延聘,代表第一被告人 |
| 控罪: |
[1] 及 [2] 販運危險藥物(Trafficking in a dangerous drug)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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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理由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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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被告人承認兩項販運危險藥物罪。
案情
2. 2023年6月8日下午,警察在牛頭角康利道一屋苑內截停被告人及一名女子,兩人表示他們是男女朋友關係,在控罪一和控罪二所指的同一單位同居。他們說忘記帶鎖匙,但在涉案單位的鐵閘頂部放有一條後備匙。
3. 警察在涉案單位的鐵閘頂部找到鎖匙,進入室內,於其中一間房內的檯上發現以下物品:
(a) 一個可再封口膠袋,內有35小包毒品,共含11克固體內含7.61克可卡因;
(b) 一個電子磅,上有一隻小碟,電子磅及小碟載有含微量可卡因的固體,固體重量共為0.01克。
以上可卡因毒品合共為11.01克固體含7.61克可卡因。另外,警察亦在房內找到三個大膠袋,內有合共220個未用的可再封口小膠袋,與及一支金屬匙羹。
4. 被告人在警誡下對警察說「喺房入面的工具同可卡因都係我拎嚟賣畀人用嘅,同埋仲有啲可卡因我放咗喺單位鐵閘頂上面㗎。」他帶警察到單位外,指著鐵閘頂部說「鐵閘頂上面嗰包可卡因我都係賣畀人嘅。」警察在鐵閘頂部找到一包毒品,內有3.61克固體含3.24克可卡因。
5. 警察估計控罪一和控罪二的可卡因毒品的市值為港幣一萬七千多元。
案底
6. 被告人現年21歲,他在2022年有一次普通襲擊案底。
7. 辯方律師說被告人向警察坦白交代涉案的毒品和工具都是用作販運用途。
8. 律師說被告人在香港出生,後和家人回國內居住。他在2017年獨自來港,父母和弟弟留在國內,被告人來港後和姨媽一家人同住。2021年,被告人讀完中四後輟學,出來工作及獨居。2023年1月,他開始和女友同居。同年3月時,僱主生意不好,將被告人解僱。被告人一直找不到合適工作,因此經濟拮据,在朋友介紹下,開始販運毒品去賺錢。
9. 律師說被告人過往沒有涉及毒品的案底,只有一次普通襲擊紀錄。
10. 律師指出可卡因的判刑指引,他說案中涉及的可卡因總純量為10.85克,量刑起點應是大約61個月監禁。
11. 律師說被告人仍然年青,已有悔意,他只是低層次的毒犯,在庭上盡早認罪,希望法庭給予合適的判刑扣減。
12. 律師呈上幾封求情信,被告人在求情信中表示後悔及會改過,他的父母和幾位親友也努力為他說情,請求輕判。
判刑
13. 上訴庭定下販運可卡因的判刑指引,販運不超過10克可卡因的量刑起點是2至5年監禁;販運超過10克但不超過50克可卡因的量刑起點是5至8年監禁。
14. 被告人在控罪一管有7.61克可卡因(以純量計)作販運用途,量刑起點應是51個月監禁,經認罪三分一扣減後,認罪判刑是34個月監禁。
15. 被告人在控罪二管有3.24克可卡因(以純量計)作販運用途,量刑起點應是33個月監禁。他主動向警察指出這部分毒品放在鐵閘頂,讓警察找到,因此可獲減刑兩個月,經三分一的認罪扣減後,認罪判刑是20.5個月監禁。
16. 控罪一和控罪二涉及的都是可卡因毒品,控罪一的可卡因放在涉案單位內,控罪二的可卡因放在涉案單位大門外的鐵閘頂部,這兩份毒品可被視為一體。控罪一和控罪二的可卡因總純量為10.85克,量刑起點應是61個月監禁。經認罪的三分一扣減後,總認罪判刑應是40.5個月監禁。本席頒令控罪二的20.5個月刑期,其中6.5個月須和控罪一的34個月監禁分期執行,兩罪的總認罪刑期便是40.5個月(即40個月及15天)監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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