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雅秋
香港特別行政區
HCMA 467/2011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刑事上訴司法管轄權
定罪上訴
案件編號:高院裁判法院上訴案件2011年第467號
(原觀塘裁判法院案件2010年第736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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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馮驊
聆訊日期 :2011年8月9日
判案日期 :2011年8月9日
判案理由書日期 :2011年8月11日
判案理由書
1. 上訴人陳雅秋在裁判官劉偉聰席前經審訊被裁定一項「盜竊罪」有罪。她針對定罪上訴。
控方案情
2. 控方指上訴人干犯店舖盜竊罪。控方第一證人為超級市場便衣保安,她見上訴人推着手推車,內有一袋蘋果。上訴人把5包糖果放在車內,然後行到汽水架旁,把糖果放在拉鍊袋中。到收銀處,上訴人只就蘋果付款。上訴人被第一證人截停後說:「我����番錢,����次機會。」
3. 控方第二證人是到場拘捕上訴人的警員。警誡下,上訴人承認一時貪念,偷了糖果,希望警員給她機會。
4. 上訴人對警誡供詞的自願性提出爭議,指警員對她說是件小事,在記事冊簽名就可以離去。
5. 裁判官裁定警誡供詞為上訴人自願下作出。
辯方案情
6. 上訴人指她因兒子成績欠佳,近期母親又受了傷,所以精神不集中,忘記付款。
7. 上訴人亦傳召表兄,證明上訴人的母親在案發前4日跌傷。
裁判的理由
8. 裁判官認為上訴人兒子成績欠佳已久,母親跌傷亦是數天之前發生,不會影響她的精神。裁判官對自願供詞賦予比重。因此,裁定罪名成立。
上訴理由
9. 上訴通知書概指證據不足。上訴人補充,她並非有心偷竊,但尊重法庭判決,唯望法庭不留案底。
討論
10. 上訴人並無提出裁判官有任何犯錯。而法庭無權就裁定有罪的罪行不留案底。因此,上訴駁回。
答辯人:由律政司檢控官傅悅耳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上訴人:無律師代表,親自應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