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HCMA 204/2023
[2024] HKCFI 3084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刑事上訴司法管轄權
命令上訴
裁判法院上訴案件編號2023年第204號
(原九龍城裁判法院定額罰款令2022年第1230號)
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
| 聆訊日期 : |
2024年8月13日 |
| 判案日期 : |
2024年8月13日 |
判 案 書
1. 2022年5月5日,上訴人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身在香港落山道近炮仗街時,即醫務衛生局局長根據法例所指明的時間及公眾地方沒有佩戴口罩,違反香港法例第599章附屬法例I《預防及控制疾病(佩戴口罩規例)》(該規例)第5A(1)及6(1)條,警方即場向上訴人發出定額罰款通知書。
2. 2022年6月16日,警方以郵寄方式送達一份繳款通知書予上訴人,但上訴人未有繳付罰款,亦未就法律責任提出抗辯。因此,控方向法庭提出單方面申請,獲法庭批准,下令上訴人須就上述罪行繳付定額罰款附加罰款及堂費,合共港幣10,300元。上訴人就上述罰款命令提出覆核。
3. 2023年5月29日,裁判官經覆核聆訊後,拒絕上述覆核申請,維持原有命令。上訴人不服裁判官上述覆核裁斷,提出上訴。
案情
4. 如答辯人扼要地指出,上訴人在上述覆核聆訊中,於宣誓下承認在案發當日被即時票控,當面收到定額罰款通知書,而繳款通知書上的郵寄地址正確,上述地址有獨立及上鎖的信箱。上訴人表示他曾在其信箱收到別人的信,亦曾收不到銀行信件、強積金信件及法庭信件。就此,他曾通知保安員,也曾詢問一名郵差收不到信件的原因。但除上述通知及詢問外,他就著其收不到信件的情況沒有做其他事情。
裁判官的裁斷
5. 裁判官指出,按該規例附表第2第3部第11條有以下規定:
「(1)凡有人根據本附表第10條提出申請,裁判官如信納申請人本身並不知悉有關繳款通知書,而申請人在其中並無任何過失,即可撤銷追討令。」
6. 裁判官指出,申請人若要成功覆核,必須符合兩項條件:
(一) 他本身並不知悉有關繳款通知書;及
(二) 他在其中並無任何過失。
7. 證明這兩項條件的舉證責任在於申請人,舉證準則是在相對可能性的標準下,令法庭信納該兩項條件都已符合,案例見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莊楚海 HCMA 500/2000及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黃子財 HCMA 292/2011。
8. 裁判官考慮了上訴人的證供後,信納上訴人是沒有收到該通知書,但其申請的主要議題在於上訴人收不到該通知書,當中是否涉及其過錯或疏忽。裁判官指出申請人表示其信箱經常信件滿溢,有人會拿去信件。在最近兩年,除了本次事件外,申請人曾經大約有10次收不到信件,包括銀行信件、強積金信件及法庭信件。申請人除了多加留意信箱,向管理員表達不滿,及曾有一次碰見郵差時詢問派信情況外,沒有做其他事情去改善其收信情況。
9. 裁判官考慮上述相關黃子財案例,馮法官指出:
「即使上訴人確沒有收到通知書,若他曾有收不到信件之經驗,則他沒有查究信箱或郵遞運作,或採取步驟致令郵遞失誤不再發生,是未能證明非沒有獲悉通知書非由其疏忽所致。」
10. 裁判官指出:
(一) 上訴人一方面表示自己每天檢查信箱,見到有信便會收,但另一方面又表示其信箱會時常滿溢及有多餘的人會拿取其信件。裁判官認為當中存在矛盾,對上訴人是否真的每天收信存有疑問;
(二) 另外,申請人遇到及詢問派信郵差時,郵差表示申請人地址郵遞不會受「8樓」和「8字樓」之分的影響,理應不會有收不到信件的情況,而其實申請人自己亦認為與此無關。事實上,申請人收不到信件是否真的因為郵遞失誤亦屬未知;及
(三) 再者,在本次事件,裁判官指出申請人已有多次收不到信的經驗,認為收不到情況及最近兩年間曾有大約10次收不到信,收不到的信件類型並非單一,裁判官認為申請人收不到信的情況為數不少,而且屬嚴重。雖然上訴人表示有多加留意信箱,亦曾經向保安員及派信郵差查詢並表達不滿,但顯然此等跟進並不有效,意義不大。除此之外,上訴人沒有做其他事情以確保他能收到信件。
11. 在已有多次收不到信件的前提下,裁判官認為上訴人沒有採取實質步驟以確保收不到信件的情況不再發生,例如到郵局作進一步查詢或正式報告、申請郵遞轉介或郵政信箱。裁判官認為除了在遇到保安員、郵差時作出一般口頭查詢外,上訴人應採取其他實際措施,確保自己會穩妥收到信件,包括一些重要及有限期的信件,才能履行他自身的責任。
12. 基於上述原因,裁判官認為上訴人未能在相對可能性標準下證明他收不到該信件,當中不涉及其疏忽,因此裁判官拒絕其申請,維持原有法庭繳款命令。
上訴理由
13. 上訴人指出:「收唔到法庭命令,失去抗辯權力,導致控罪鐵定成立,並加倍罰款和堂費」。
答辯人的回應
14. 答辯人回應指出,裁判官已充分考慮上訴人之相關證據,包括其信箱會時常滿溢,有人會拿取他的信件,過往兩年曾有約10次收不到信件,除了向保安員、郵差查詢外,沒有做其他事情以確保能收到信件。答辯方指出,原審裁判官的裁斷沒有不合理之處,認為其裁斷穩妥,懇請法院駁回其上訴。
本席的考慮
15. 根據新近終審法院案件,香港特別行政區 對 許麗琪 [2024] HKCFA 7,該案指出裁判法院上訴是以「重審」方式進行,法院必須確信案中證據足以在毫無合理疑點下證明控罪,否則必須裁定上訴得直。以此方式進行重審時,如果法官對案中證據的看法與裁判官不同,這本身就足夠讓審理上訴法院以裁判官犯錯為基礎推翻定罪,而因為審理上訴的法院不能如裁判官般享有耳聞目睹證人作供的優勢,它進行重審時是有限制的。因此,上訴法院在考慮基於口頭證供而作出事實裁斷時必須謹慎。然而,儘管有這些限制,上訴法院仍然有責任以重審方式進行上訴,就事實爭議或法律爭議達至自己的結論。
16. 就上訴理由而言,上訴人指稱收不到命令而失去抗辯能力,因而導致罪成,並被加倍罰款和堂費。首先,裁判官已就其指稱收不到通知書進行覆核聆訊,只在考慮上訴人是否可滿足法例上的規定而撤銷該通知書,亦如上述莊楚海及黃子財的案例指出,上訴人若要成功覆核,必須證明他不知悉有關繳款通知書及在當中他並無過失。
17. 裁判官考慮上訴人的證供後,接納上訴人沒有收到通知書,但裁定上訴人未能在相對可能性下證明他並無任何過失。尤其是上訴人曾多次收不到信件,但卻沒有採取實質步驟以確保情況不再發生。裁判官已就其證供按法例及相關案例作出適當的考慮及分析,上訴理由並不成立。
18. 本席以重審方式考慮所有席前證供、證據,亦認為裁判官的裁斷正確,並無任何不妥之處。因此,上訴予以駁回,維持原判。
答辯人:由律政司署理高級檢控官陳皓璋先生代表
上訴人:無律師代表
|